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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负责人指出:打击"法轮功"非法出版物必须依法加大力度

2007-11-16

  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针对部分地区"法轮功"邪教组织传播非法出版物及散发、张贴宣传品的情况,指出:打击非法出版物、非法宣传品,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惩处。
  

  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桂晓风指出:"当前,少数的"法轮功"分子在社会上大肆散发'法轮功'的宣传品,这些宣传品相当大一部分属于出版物,而这些出版物全部是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的,属于非法出版物,而且它的内容都是宣传愚昧、迷信和伪科学,所以应该一律予以收缴。对于这种活动要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来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1996年以来,尤其是1999年7月份以来,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办还有其他的有关部门曾经多次发出查处"法轮功"类出版物的通知,这一通知都应该继续执行,针对当前少数"法轮功"分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情况,我们要求各地的出版管理行政部门加大查处的力度。

   另外,广泛散发"法轮功"的宣传品,还属于一种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行为,可以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和其他的法律法规来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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