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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轮功活动将予治安处罚或劳教

2007-11-16 来源:新华网
  2006年2月28日上午,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通报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香港文华早报]:

  我们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一个新的指导思想,要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我们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哪些方面具体体现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我们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对法轮功是如何规定的?

   [吴明山]:

  执法规范方面体现比较多,从法律总则上有原则性规定。这次处罚法在适用范围调整幅度比较大,但是有一个重要的是增加了执法监督这一章,这一章在处罚条例当中没有。但是这次立法过程当中,我们立法部门,包括公安部要求增加这么一章,增加这一章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安机关忠实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保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上还是非常充分的。在公安部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中都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法律规定法轮功是一个邪教。如果从事法轮功活动的话,应该受到处罚。

   [柯良栋]:

  法轮功组织作为一个邪教组织,国家在处理法轮功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个邪教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邪教组织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组织是邪教组织,这个规定很清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规定,这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无论是哪一种组织、什么样的人,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冒用宗教的名义,损害他人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法轮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有关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触犯那些规定就可以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这是中国在整个法律的处罚体系、教育体系当中形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链条,就是刑事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其中对那些可能屡教不改、需要予以矫治的给予处罚,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畴之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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