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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中宣判8名邪教成员

2014-11-14 来源:光明网

  昨日上午,厦门集美区法院集中宣判了8名被告人,他们均是“全能神”邪教的成员,以发传单、建立据点等方式传播“教义”,构成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8人均是外地人,3名男性、5名女性,文化程度都在高中以下,最年长的是53岁的吴某汉,最年轻的是“90后”女孩朱某。

 

  □早报记者李心雨文/图

 

  他们“学习交流”邪教书籍材料等

 

  吴某汉、全某礼、张某发3名男子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吴某汉经常在其暂住处向其他邪教成员提供邪教书籍、mp5播放器,一起“学习交流”。去年四五月间,他将117本书籍和139份材料交给全某礼,全某礼又转给张某发,之后3人经常相互提供邪教宣传书籍和其他材料。去年11月3人被警方抓获,警方在3人的暂住处缴获上述邪教宣传书籍、材料等物品。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汉、全某礼、张某发因传播“全能神”邪教书刊100本以上,宣扬邪教,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汉有期徒刑4年,判处全某礼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张某发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她们转载邪教宣传材料供人浏览

 

  张某莲、代某蓉、曹某、朱某4名女子中,年龄最小的朱某今年24岁,最大的代某蓉51岁了。年龄悬殊的她们,却因信奉“全能神”邪教,共同租住在灌口镇上塘社的同一间房子里。去年8月至11月,她们分别在自己的qq空间上转载邪教宣传材料,qq空间均未加密码,向所有人开放,形成一定的转发量。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她们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张某莲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判处代某蓉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她散发邪教宣传单播放邪教视频

 

  今年26岁的李某,只有小学文化,来厦务工的她暂住在杏林。2012年12月12日加入“全能神”邪教后,她化名在杏林街道白泉菜市场散发邪教宣传单时,被警方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被释放后的她并没有醒悟悔改,去年6月至7月,为发展他人加入邪教,她在暂住处多次向其他成员播放邪教的视频资料、讲解邪教“教义”,去年11月被警方抓获。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说,这8名被告人具有以下一些相同的特点:文化程度较低;在生活上遇到一些挫折,或是生病,或是经济困难,进而误入歧途。“全能神”邪教很有迷惑性,起初它讲的是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渐渐地其反社会反人性的面目才显露出来。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起刑点是3年。8人中的朱某虽然被判处缓刑,但是在缓刑期间内应接受社区矫正,一旦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被予以收监。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全能神”邪教的传播者常常会把宣扬邪教谬论的书籍及小册子送给他们盯上的对象,有时甚至趁人不在家时,偷偷塞入门缝或投入信箱。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很多人阅读了这些资料;由于缺乏必要的分辨能力,误入歧途者不少。除了文字方面的宣传,“全能神”邪教还注重借助新型媒体进行宣传,如互联网、vcd等。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所指的罪名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实践中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2001年6月又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完善了该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所谓组织邪教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召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邪教组织等。所谓利用邪教,是指依靠、凭借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如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直接或者间接鼓动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逃避现实,消极处世,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等。

 

  《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了六类行为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理,即:(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第二款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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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虚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