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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迪尔凯姆社会学角度看法轮功成员自杀或杀人行为

2014-08-20 来源:凯风网

 

  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又译涂尔干,1858年--1917年)是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是西方社会学的学科奠基人之一。在其著作《自杀论》中,迪尔凯姆认为:1、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2、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3、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以上三点不能得到保证,那么,缺少社会责任感或心理脆弱的人就可能导致自杀。

  迪尔凯姆还归纳了社会上四种自杀的类型,即“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宿命型”。法轮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大陆出现后,至今二十多年来,自杀、杀人的事例比比皆是。法轮功成员的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了迪尔凯姆的学术思想。本文就以迪尔凯姆的理论为标识,针对法轮功成员自杀或杀人的行为,剖析一下法轮功成员的社会性心理原因。

  法轮功成员在“大法”修炼中,由于“圆满”的诱惑,越来越向往成为“佛道神”。然而,李洪志把“圆满”的时间一推再推,使“圆满”的条件一变再变,直到变成“救度世人”与救度“宇宙生命”这一无法完成的虚幻目标,使大法弟子们的“圆满梦”成为泡影。可怜那些追求“圆满”的法轮功痴迷者们,他们有病不治或自残、自杀,甚至杀人,他们为了达到“圆满”的目的,可以抛家舍业、以身试法,最后搞得家败人亡。

  而这一切都是因为“大法弟子”的责任(即“救度宇宙生命”的目标)实在无法承受和完成。而李“师父”给弟子们的“赞美”与承诺,如:“大法弟子是最伟大的……千百年的等待不要毁于一旦”等“圆满”的引诱,又成为弟子们抛不掉、舍不去的“鸡肋”。在幻想“圆满”和为了“圆满”而“救度宇宙生命”的双重压力下,一部分心理脆弱的弟子只能选择结束生命。因为他们既看不到“圆满”的希望又不能从泥潭里自拔,在痛苦的煎熬中因此而走上自杀或杀人的“成魔”道路。他们的行为也恰符合了迪尔凯姆所分析的几种人格类型。

  第一类:追求“圆满”的利己型死亡   

  法轮功修炼者在“大法思维”的控制和封闭下,他们与其家庭、亲朋和社会生活严重相脱离。这些修炼者完全忘记了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责任,甚至感到生活在地球上和人世间是一种不幸,急于想要解脱。李洪志告诉他们“人最难过的一关,修炼必须走出去的那一关,就是放下生死。每个人面对他自己的最大难关与最大执著能否放下,其实都是在考验人能不能走出这一步。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就是人” 。 “在被迫害中哪怕真的脱去这张人皮,等待大法修炼者的同样是圆满。”在李“师父”的“谆谆教导”下,许多弟子采用了极端手段去追求“圆满”。因为“脱去人皮即是圆满”,最直白地告诉了弟子:“放下名利情、圆满上苍穹”。其结果就是推动了“大法”弟子的慷慨赴死。例如:2000年“1.23”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中,开封市法轮功痴迷者王进东、郝惠君等人,就是在追求“师父”宣扬的“在人类艳羡的眼光中”实现“圆满升天”的梦想,结果使女童刘思影及其母死亡,美丽少女陈果烧成重度残疾,酿造了震惊中外的人间悲剧。

  另外,四川省汉源县法轮功人员何伟明为早日“圆满”跳进了大渡河,吉林省东辽县法轮功人员李友林抱定“成为神仙”梦想吊死在高压线的架子上,辽宁省辽阳市法轮功人员李伟栋告诉家人“这个世界要毁灭了,我再不走就来不及了”,而后上吊自杀。北京市密云县法轮功人员李连奎认定自己能“白日飞升”,结果造成双腿骨折……等等诸如此类的惨剧不胜枚举。

  以上法轮功人员的行为,用迪尔凯姆的理论分析就是:“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 。因为李洪志所设定的“圆满”修炼“果位”,其实现的条件,远远超出了修炼者的“常人”能力。同时。他们又在法轮功“法理”的操控下丧失了“自我”。在“失去自主”的状态下,在现有的社会秩序里无法满足其“欲望”的条件下,法轮功痴迷者也只能按“宇宙主佛”的设计一步步走到生命的尽头,而别无选择。

  第二类:以“救度世人”为名义的利益型死亡   

  我们从法轮功人员的“大法”修炼中就可以看到,法轮功的个人价值被“大法价值”所取代,个人在法轮功团体里已经完全没有了“自我意识”。因为李洪志一直在反复强调:“大法弟子必须学法”。在所谓“弘法”的“新老三件事”中,亦将“学法”放在重要位置。李“师父”为什么如此看重“学法”?目的就是对弟子实施精神控制。同时讲“大法弟子不能做到维护大法的作用是无法圆满的”。这样以“学法”和“圆满”两把枷锁牢牢地将弟子绑在法轮功的贼船上,使法轮功成员个体的思想必须服从于整个法轮功组织的意志。如此一来,成员个体要想“圆满”,其前提条件就是要完成“救度世人”的社会目标。而这一目标又是个体的努力无法完成的。这样就强化了法轮功社会组织的团体力量,这也就是法轮功地下组织不断违法的重要原因。

  而“救度世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是弟子的个人愿望,但实际上却是整个组织的“社会需要”(其实就是法轮功集团的利益需要)。因此,如果为了“弘法”和“讲真相”而使成员个体送了命,其的死亡便是为李洪志邪教集团做出了“贡献”,以个体的殉葬方式完成了对组织利益的保障。这就是迪尔凯姆所说的“个人过度臣服于一个团体”所产生的结果。可李洪志却把这种理应由邪教组织承担的责任,平淡地推给了弟子个体,说什么 “弟子都是在修炼自己、证实法,同时在救世人。”意思是说弟子的死亡是他们个人的事,是他们“在修炼自己”。可“师父”偏偏忘了弟子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证实法”,而“大法”不正是法轮功集团所蛊惑其弟子的“旗帜”吗?可见,李“大师”的无耻嘴脸也真是到了极致。

  法轮功以“救度世人”为名义,其成员制造了多起杀人事件。例如,北京的法轮功痴迷者傅怡彬的杀害亲人案、新疆的法轮功痴迷者林春梅、温玉平杀害宾馆服务员案等等。这些残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大法”弟子们,在杀完人后却都毫无掩饰、更无愧疚地表示:他们是在“度人”,是在做“好事”。而这种反人格的行为,恰恰是“利益趋使属性”在成员个体身上的表现。因为,法轮功集团的“大法价值”早已通过洗脑深深渗入了成员的每一根神经中,“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都必须要符合法轮功的利益。而海外法轮功集团的核心利益便是“反共反华”,所以“搞乱中国”就成为其衡量成员的“价值属性”。而当这种“属性”同时又可满足弟子的“圆满”需要时,即:一方面杀人可以制造社会恐慌、扩大影响;另一方面又可“救度世人”,让被杀死的生命成为弟子们“当王当主”的“众神”。这种集团利益与成员个体的需要所达成的一致性,再加上李“师父”对“杀生”的高超理解:“如果你伤害的生命,在你圆满之后,在圆满你的世界的时候,把它们都度到你的世界里作为众生,那这是不是一件好事呢?”(李洪志《瑞士法会讲法》)。法轮功成员残害生命就成为一种必然,这也就难怪“大法”弟子在杀人违法后,竟能如此“理直气壮”啦!

  第三类:进行“护法除魔”的失范型死亡   

  首先,法轮功痴迷者为什么会“行为规范迷失”?这正是由法轮功的“大法思维”及“大法情结”所决定的。熟悉法轮功修炼过程的人都知道,这种修炼是由“封闭---洗脑---深化意识---形成心理背景---置换思维模式---重构本我情感”这种系统的心理机制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修炼者由于被强化了邪教思维,其原有的心理、情感及记忆就都被“排外”了,只留下邪教的意识、观念和心理需求。而不断地反复练功学法又重复着这种精神强化,时间一久,修炼者的“自我意识”完全丧失。而随着“自我”的迷失,原先修炼者先前的人际关系及社会次序模式便也随之“迷失”。因为这时法轮功痴迷者已经不是“常人”,他们形成的“幻想型”心理趋势(其程度由修炼体验和实现“佛道神”的心理需求决定)已经将他们摆在了“神”的位置上。

  在这种修炼的状态中,痴迷者自然就会认为在人世间已无法回归“本我”,而“师父”早就告诉他们:“本我”的“元神”在“另外的空间”,而且“元神是不死亡的”。弟子们认为:修炼“圆满”则是通向“佛道神”的唯一渠道。如果有谁阻碍了这一渠道,就是让修炼者“神形俱灭”,那这个阻碍者就是“魔”,就必须铲除之。因此,李“师父”讲“谁迫害大法,谁就是魔。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了”。又说“如果邪恶已经到了无可救无可要的地步,那就可以采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方式制止、铲除。”

  正因为有了“师父”的“元神不灭”和“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了”的“法旨”,也就有了弟子们“除魔”的行动。例如:河北省承德市法轮功痴迷者李亭认为其父母是魔,为了“除魔”,在自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他的亲生父母。深圳市龙岗区法轮功习练者魏志华宣布 “不再做李洪志弟子”,被其丈夫视为破坏“大法”的“魔”,会同十多名功友将魏志华捆绑窒息死亡。黑龙江省伊春美溪区的法轮功痴迷者关淑云,在几十名法轮功功友的面前,亲手将自己不满9岁的女儿当成“恶魔”掐死。

  法轮功痴迷者人员的这类违法恶行,正是“行为规范迷失”的典型表现。其群体的社会心理机制已经完全“异化”,正常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对人性的制约,已经被法轮功群体共同认同的“法理”所取代。这时“大法”弟子的个体人格已转化为“大法人格”,法轮功群体的社会性已完全成为“大法意志”的实施者。因此,当自杀或杀人这种暴行来临时,法轮功痴迷者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即便在其群体中能有一、二个持不同看法的人,但依旧无法改变整个群体的“大法意识的社会性”。这就是在关淑云要亲手杀死自己的亲生女儿时,围观的“大法”弟子们无动于衷的原因----因为这个群体的法轮功“社会性”是允许“除魔”的,这在他们看来并不违反李“师父”所制定的“法理”。

  以上从迪尔凯姆社会学的角度剖析了法轮功成员自杀或杀人的社会行为。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轮功痴迷者群体是被李洪志实施了深度精神控制的人群,而“大法”弟子的个体则成为法轮功“团体意志”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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