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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的“法律观”

作者:大 弓 · 2007-02-01 来源:凯风网

  李洪志口口声声说“修炼的人无须管人间的闲事,更不要参与政治斗争”,“也不投靠任何国内外的政治势力”。(参《修炼不是政治》)然而,我们通过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的理论和行为进行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其口是心非,言行不一,两面三刀,阳奉阴违,对抗法律而不是遵守法律的逻辑过程和邪恶本质。

  (一)试问有那一个国家能够没有法律,没有法律一个国家还有可能存在下去吗,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可是李洪志却搞不懂,也不知是真不懂还是假不懂,竟然能说出诸如“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之类的话来。稍有一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是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世界史上著名的法律有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希腊的《德拉古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英格兰的《大宪章》、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美国的《联邦宪法》等。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立法,如郑国子产“铸刑鼎”是比较早的立法,《秦律》是比较严苛的立法,而唐朝制定出的《唐律》及《唐律疏议》则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至于后来的《大明律》、《大清律》和《大清律例》,内容更加丰富完整。这一切都有力地说明,古今中外各国各朝,立法都是十分重要的,是治国兴邦的基础。

  法律对于国家,对于社会之必要,人所共知。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因此而有政治民主,有人权保障,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而非要对法律说三道四,予以否认的话,或者出于无知,或者出于别有用心。在讨论法律问题时,首先要理清法律概念的内涵,搞清法律的基本用处,而后才能进行认真的讨论,否则,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谁也说不清。按照《辞海》法律词条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根据法律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对法律的主要特点列出几点:(1)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2)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不像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更具刚性;(3)法律与道德一样虽然也是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行为规则,但道德一般是人们约定俗成的,而法律却是由国家专门机构制订并颁布的,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1)维护国家安全,譬如在我国的新《刑法》中就专门设立“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大罪项;(2)维护社会秩序,譬如在我国新《刑法》中就设立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罪项;(3)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譬如在我国新《刑法》中就设立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等两大罪项;(4)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譬如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依性质和情节,分别设立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承担罪责的处罚。法律之必要在于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的不同在于,人类以法律形式维护社会平等,保障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没有法律,弱者的权利就会无法保障,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公平与正义。法律固然有良莠,但并不能因为恶法的存在而否定法律本身,如果是那样的话,显然走向了以偏概全,极端片面。

  (二)李洪志对于法律的认识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李洪志《在美国讲法》中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的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我们对这段话可以作些分析。从逻辑上,李洪志使用的是全称否定判断,也就是说,他否定的是整个“人类制定的法律”,并不仅指中国的法律,这显然荒谬。从理论上,他对法律的作用仅仅从“限制人、封闭人”这一消极角度去认识,而没有从保护人这一积极角度去认识,显然存在片面性。从实践上,李洪志也根本无视事实,现实情况是,法律不是定的太多,而远远不够,许多方面立法还相对滞后,譬如新闻立法等。李洪志说:“世界发展到今天,大家都觉得法制很好,其实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几千年发展过来的人类,过去都没有那么多法律来管人。只有简单的王法,衡量好坏的标准是德。”显然李洪志也没有搞清楚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企图用道德取代法律,这实在是一个十分低级的错误。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不同主要体现在形成过程、作用方式、产生效果等方面。但相互间有联系,联系主要体现在道德要求可以上升为法律,法律要求则可以体现道德内涵,而且法律和道德在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相互补充。事实上,没有法律支撑的道德,或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都是不能持久的。忽视了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企图将两者割裂开来,并用道德取代法律,这完全是异想天开,事实上根本做不到。

  李洪志虽然在理论上错误地否定了整个“人类制定的法律”,但他也是一个很讲实际的人,投机心理十分明显。中国政府没有公开宣布取缔法轮功之前,他还是一再要求遵纪守法的。他在《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各地总站要带头遵守国家法纪。”他在《法轮大法修炼须知》第二条中也规定:“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纪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河北大法弟子刘广义、刘春延“书写、散发有涉政治内容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的所谓‘告人民书’”就曾被法轮功人员向公安局举报而“咎由自取”(明慧网报道)。

 

  然而,从1996年被中国气功协会开除以后,法轮功的存在已经是非法,但李洪志却不管这一切,带头破坏国家法律。当媒体对法轮功进行批评时,他又要求聚众围攻,进而聚众上访闹事,这难道不也是违法吗。法轮功被依法取缔后,李洪志公然煽动违法。《严肃的教诲》是李洪志2000年9月抛出的一篇经文,其中说:“我为这一年多来,为证实大法而走出来的弟子、未来的大觉者们而高兴。无论他们被关押或为坚修大法而失去人的生命,他们都是圆满。”这些人不就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吗,李洪志却肯定他们圆满了,且不说这种圆满好不好,这种说法不就是煽动与法律对抗吗?李洪志还说:“我为那些在魔难的严重考验面前不能走出来的、以各种借口掩盖自己怕心的人而感到痛心”。李洪志责备那些不敢与法律对抗的修炼者,并且还威胁他们:“得了法却不能证实法,还配当大法弟子吗?无论他们怎么在家里所谓的坚持学法炼功,都是被魔控制着,走向邪悟”。李洪志在煽动违法犯罪中最恶毒的办法,是他在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中所说的“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包括人体的执著),从放下生死中走过来”,实际上就是要求修炼者用生命对抗法律,捍卫法轮功。李洪志一家躲到美国,逍遥法外,却让境内的法轮功人员为之赴汤蹈火,不惜性命,用心何其卑鄙无耻。

  事实上,李洪志对各国法律也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并不是一概否定。譬如对美国的法律他就十分感激涕零。1999年6月,李洪志发表了《我的一点感想》,他说:“近来媒体报道了关于中国大陆想利用减少五亿美元的贸易顺差作为交换条件,妄图引渡我回国一事的传闻。”这个“传闻”也只是听李洪志本人讲,究竟那个媒体报道,一概阙如,这是李洪志的一惯做法。他继续说:“如果用我李洪志的生命能去掉他们心里对这些好人的惧怕,我马上回去,任其处治,又何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劳民伤财、用政治与金钱换取破坏人权的交易呢?然而美国一向是以尊重人权为表帅的国家,那么美国政府会出卖要权做此交易吗?而且我是美国的永久居民,是在美国的法律行使范围内的永久居民。”李洪志这篇文章可真是处心积虑,他嘴上表示“马上回去,任其处治”,似乎底气很足,胆量不小,但笔锋一转,就指责如果为减少贸易顺差而用他作交易,就是“破坏人权”,与美国“一向是以尊重人权为表帅”的形象不符,这以来,就算美国政府打算拿他作交易,现在被他这么一说,也不好意思了。并且他还一再强调自己是“美国的永久居民”,受美国的法律保护。表面上的嘴硬,其实掩饰不住他内心深处的恐惧。此时的李洪志,如果没有美国的法律保护,将会怎样,不言而喻,他怎能不对美国的法律感激涕零呢。

  李洪志也深知法轮功作为一个组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需要制定一些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等就是李洪志为法轮功制定的共同行为准则。在《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中规定:“各地法轮大法辅导站,是专一组织辅导修炼的群众性实修组织……松散管理”。在《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中规定:“法轮大法是佛家功修炼法”。对于这样一个修炼“佛家功”的实“松散管理”的“群众性实修组织”,李洪志在为其制定的行为准则中,也有许多禁止性规定,譬如“不准借修炼法轮大法名义,进行其他宗教宣传”;譬如“未经本功创始人、掌门人批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为人看病,更不准自行看病收费、收礼”,“不得借传功之机,以任何借口给学功者调病治病,否则就是破坏大法”;譬如“不准把传的大法与‘个人的体会’混同在一起,更不允许把‘个人的体会’说成是李洪志师父讲的”, “绝对不得用自己的感觉、所见、所知和其他法门的东西当作李洪志的大法,否则传的就不是法轮大法,一律视为破坏法轮大法”,“不准在礼堂里学着我的形式传法”;等等。李洪志在《法轮大法义解》中说过:“在辅导站的管理上,已经有明文规定”,“成立辅导站也是有条件的”,“辅导站的站长必须是参加过我办的学习班”,“在各地气功协会任职的人,不让他担任我们辅导站的工作”,等等,同样如此。如果把李洪志对法律的那套荒谬逻辑用在法轮功身上,那么李洪志为法轮功制定的这一系列规章制度,岂不是也在“限制人、封闭人”吗?既然理论上否定,何以又行为上肯定呢。岂不是食言自肥。

  (三)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在对抗法律问题上也自有其一套歪理邪说。一是通过有意贬低法律,抬高“大法”,造成两者的等差关系,并为“共生态”结束、“冲突期”到来时对抗法律制造理论根据。二是从宿命、对抗的角度,有意将依法取缔说成是历史安排的一场考验,是反抗“迫害”的“正义之举”,为其违法犯罪活动寻找理论支撑。三是事实上对抗法律的行为有增无减,既有和平方式,也有非和平方式,从发展的角度看,其邪教恐怖主义的趋势值得我们注意。

  在层次的划分上,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有意将“法轮大法”说成是“宇宙大法”,涵盖了宇宙各个层次;而将各国法律视为“人间小法”,是宇宙层次中最低层次上的法。这以来,一方面将“法轮大法”高置于各国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效力。在法轮功的邪教理论中,“法轮大法”与所谓的“佛法”其实是同一的。李洪志在其《论语》中,有意将“佛法”与佛教剥离,进而将“佛法”说成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佛法”的最高体现则是所谓“真善忍”。在李洪志的邪说中,“法制”不及“王法”(即所谓“古人道德”)。这事实上为控制法轮功修炼者预设了陷阱,在法轮功尚能公开存活期间,要求修炼者遵守“人间小法”,形成“共生态”;而一旦法轮功因其邪教本质充分暴露被依法取缔,则进入“冲突期”,对于修炼者来说,必然选择对抗“人间小法”,维护“宇宙大法。”李洪志将法轮功邪教的“生存”始终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他通过人为划分“宇宙大法”和“人间小法”的层次高低,明确两者的等差关系,在修炼者的头脑中反复灌输其邪说,造成条件反射,形成思维定势,即:在共生状态下,形成包容关系,即“宇宙大法”蕴含“人间小法”;而在冲突情形下,演化为对抗关系,维护“宇宙大法”,就必然要对抗“人间小法”。

  在对中国政府依法打击处理法轮功邪教问题的解释上,李洪志也自有一套说辞。一是从宿命的角度,认为这场“迫害”是“旧势力”的有意安排,是对修炼者的“心性”进行考验的一种重要方式,要求在“真修”过程中能够经受得住。李洪志2000年6月在《走向圆满》经文中说:“目前旧的恶势力对大法迫害的最大借口就是说你们的根本执著在掩盖着”,“不叫旧的邪恶势力钻你们的思想空子,唯一的办法就是抓紧学法”,“在全面最严厉的检验中走过的弟子也为大法在世间确立了坚如磐石的基础与大法在人间的真实体现,同时圆满了自己最伟大的位置”。李洪志在是年6月《预言参考》中也说:“当前中国所发生的事是历史上已经安排好了的,许多人也曾经在历史上预言过。”李洪志在是年10月《在美国西部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上的演讲》中说:“这件事情,在历史上他们(按:指“旧的恶势力”)就做了长期的安排。”李洪志还说:“更高的果位与这么大的法就得这么大的考验,但是呢,反过来讲,如果不允许它发生,它也发生不了。我是要利用他们安排的这一切看他们所为中的心性”。“但是这是真正在正法了,就是说已经在相当久远的年代就已经安排了这件事情”。这种解释的用心险恶处在于利用宿命鼓动修炼者坚定与中国政府、中国法律对抗到底的信心、决心。对于一般人,不会轻易相信宿命的说法,但对于法轮功修炼者,特别是比较痴迷的修炼者,相信的人很多,因此这种说法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蛊惑性就特别强。二是从对抗的角度,将中国政府依法对法轮功邪教的取缔说成是对法轮功的“迫害”,按照李洪志的说法,“反抗迫害”是“正义”的行为,与政治无关。李洪志在2000年10月《在美国西部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上的演讲》中说:“我们没有参与政治斗争。无论我们走到天安门去,还是去了中南海,还是在各种环境中向人民讲清真相……邪恶不去迫害我们,我们根本就不会向人讲什么真相,我们也不认为现在的上访与讲清真相是干扰任何人,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李洪志是年12月《在北美大湖区法会上的讲法》中说:“可是这邪恶的魔难发生了。大多数学员都在不同方式中走出来证实大法、讲清真相、救度世人;有的被抓、被打、被迫害致死;师父都被谣言恶毒地攻击。学员在生死存亡面前敢于走出来,在最大限度失去一切中走出来,做了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伟大的一切……这不是参与政治,更不是参与常人的事,因为我们在揭露邪恶中利用常人的形式的做法也没有错。”

  这里,我们注意到李洪志在为法轮功参与政治的行为辩护时,有意寻找人权理由和神学理由,以此表明其行为的合理性。李洪志在2001年1月发表的经文《忍无可忍》中说:“如果邪恶已经到了无可救无可要的地步,那就可以采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方式制止、铲除……除尽邪恶是为了正法,而不是个人修炼问题”。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说中,“邪恶”包括了中国政府与法律。这一点在李洪志是年3月发表的《强制改变不了人心》经文中说得很清楚:“邪恶利用坏人手中的权力经过近两年的造事,使用了集人类历史中最下流的行为、动用了古今中外一切最恶毒的方式迫害大法与修炼者”。李洪志是年6月发表的经文《不政治》更明确地说:“但是对于那些反对邪恶政权祸国殃民的正义反抗者”,是“更不能把常人的政治混同于正法当中”。李洪志有意将不轮功被取缔从咎由自取说成是遭到迫害,将其违法犯罪的邪教活动和反动政治行为说成是“利用常人形式”对“邪恶政权祸国殃民”的“正义反抗”。这种解释的目的是对法轮功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赋予所谓“正义”的性质,从而在法轮功修炼者心目中确立“反抗迫害”无罪的思想,为其违法犯罪活动寻找合理的理论支撑。

  法轮功邪教走向与法律对抗有其必然性。长期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轮功修炼者中之所以有不少违法犯罪而不自省的痴迷者,深究其必然走向与法律对抗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从感受出发,法轮功修炼者一旦炼功受益,不论这种受益是真实或是错觉,都会在其心目中确立法轮功的神奇与神圣地位,一定程度上这种受益结果在其心理或生理上也能引起反应,如同吸毒者的反应,一旦停炼,就会产生不适感,无论是心理或生理原因引起,都能使其产生明确的意识:不许修炼不行。这以来,他们必然对于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不满,并在思想和行动中进行不同程度的抵制和对抗。二是从理论出发,法轮功修炼者一旦接受了李洪志人为划分的“宇宙大法”与“人间小法”的“层次论”,在其心目中就明确了在二者冲突过程中自己的选择方向,并且对于所做出的错误选择自以为是正确的,从而自认所做出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正义”性质,从而坚定、坚持,在对抗法律的道路上顽固到底,越走越远。三是从目的出发,法轮功修炼者一旦进入到从“炼功”阶段走入“学法”阶段,其追求的目的也就开始发生质的转换,做道德或健康的人的目标渐被成就佛道神的目标所取代,修炼作为成就佛道神的唯一途径,无可取代,因此,一旦法轮功作为邪教被依法取缔,修炼因其非法而被禁止,法轮功修炼者出于追求成就佛道神的目的,必然会无法容忍,必然会走向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的道路。

  (四)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与我国政府的对抗,与法律的对抗,目前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平和的方式,无论是聚众围攻,还是“讲真相”,还是“发正念”,都还是非暴力的。但是,如果这种和平主义的方式长期无法达到其目的的话,并且因为这种方式也具有非法性,许多法轮功修炼者因从事这类非法活动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会不会出于报复心理,做出什么非和平的举动,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呢?其实,这种问题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也已经体现在某些极端主义的做法中。如果说“发正念”还属于邪教用意念杀人的话,那么为河南的王进东等人为“圆满”而自焚,东北的关淑云为“除魔”而掐死女儿,北京的傅怡彬为“度人”而杀死父母妻子,内蒙的赵合为报复砍死民警,抚顺的王洪军、窦振洋为警告中国政府而在铁轨上安置障碍企图颠覆列车,四川的杜黎身上捆了爆炸物准备炸广州九运会场馆等行为就已经是标准的邪教恐怖主义了。据《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一书统计,截止到1999年,全世界对恐怖主义的各种定义有108种。《世界知识大辞典》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使用强迫手段,引起如暴力、胁迫等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当前恐怖主义主要包括政治恐怖主义、民族恐怖主义、邪教恐怖主义等。邪教恐怖主义除杀人外,大量的自杀性行为是其显著特点。譬如像“太阳圣殿教”在加拿大、法国、瑞士制造的一系列集体死亡事件,“人民圣殿教”在圭亚那热带森林制造的900多人集体死亡事件,“恢复上帝十诫运动”在乌干达制造的600多人集体自焚事件,“天堂之门”在美国圣塔菲制造的39人集体死亡事件,“大卫教派”在美国韦科骆驼山庄制造的86人自焚事件等。这种自杀性倾向在法轮功邪教中也能够大量看到。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法轮功练习者自杀人数已经超过239人,其中自焚死亡达7人,其它死亡的方式五花八门,有上吊、投井、跳楼、剖腹、卧轨、服毒、绝食、跳崖、跳江、跳车等。另外,邪教也有杀人的倾向,譬如“奥姆真理教”在日本东京地铁制造的毒气杀人致死12人、致伤5500人的事件等,举世震惊。法轮功在这方面也不示弱,“除魔”、“度人”都是杀人的最好借口。东北董立杀女,江苏吴德桥杀妻、山东王安收杀父、浙江陈兆福毒死17名乞丐……这类案例还有许多。总之,要警惕法轮功邪教的恐怖主义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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