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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的暴力性倾向探析

作者:李耕 林立茂 · 2013-07-02 来源:凯风网

  邪教组织具有产生暴力性倾向的本质因素,这就是它的反社会性。邪教有引发大级别暴力性倾向的实施能力,这就是它的精神控制和组织操纵。

  邪教的暴力性倾向,主要有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

  语言暴力,也叫精神暴力。是指利用语言的意动功能,通过非强力的形式给人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如同“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邪教正是利用语言的此类功能,作用于信徒的思维和意识,进而影响其行动。

  比如恐吓。用某种可怕的结果来吓唬人,使人长期处于一种精神恐惧之中,惶惶不可终日,迫使人屈从。对反对他们的人常常使用“毁灭”、“报应”、“解体”、“下地狱”、“硫磺火湖”等;对信徒常常使用“法身”、“附体”、“不二法门”、“邪悟”、“大审判”、“形神全灭”等,使其慑于其可怕的后果而不敢越雷池半步。

  比如侮骂。用明显的脏话或粗口恶意进行人身攻击和污辱,给攻击对象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摧毁其意志。对意于脱教或已回归社会生活的信徒侮骂他们是“人渣”、“犹大”、 “毒瘤”、“邪魔”;对反对和揭露邪教组织的政府和个人,以“大红龙”、“烂鬼”、“特务”、“旧势力”、“恶党”、“黑手”等恶语相加,以图迫从其淫威。

  比如诅咒。用巫术中的巫蛊、召邪、降头术或以咒语,企图以黑暗或邪恶的力量降祸于所恨之人,置人死地而后快。邪教中使用毒言咒骂的频率极高,李洪志的“发正念”就是一种空前绝后的诅咒法,称只要念动咒语:“法正乾坤,邪恶全灭;法正天地,现世现报”,就可以让“XX党全灭”。邪教组织也常用“恶报”、“淘汰”、“销毁”等诅咒恶语控制信徒。

  肢体暴力,是以人的人身、财产为侵害目标,采取限制自由、各种体罚或使用器械等强力手段,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肢体暴力直接表现为暴力犯罪。邪教组织实施肢体暴力行为,主要是针对教内外的“对立者”或意欲脱教的信徒。

  比如滥用私刑,采取绑架、囚禁、打砸、体罚等非法手段,私自对人施用刑罚,限制人身自由。邪教组织多以这种暴力行为逼迫群众“入教”和阻止信徒“离教”,否则就施以断手脚、割耳朵、坐地牢、灌毒药等非法手段,摧残信徒,甚至致人伤残或死亡。一些信徒被长期关押后思想错乱,行为异常,最后精神崩溃而自杀。

  比如暗使杀戮。用含蓄、间接的恶性心理暗示,对信徒的心理和行为施加影响和压力,使其丧失独立思维能力和好恶判断能力,驱使其铤而走险,大开杀戒。李洪志就以宣扬“元神不灭”,暗示死亡是一件幸福的事,使信徒对死亡产生一种潜在兴奋感,因而把残害生命当作是“度人”,把死亡当作是“解脱”,从而制造成了许多骇人听闻的集体自杀和杀妻弑父、残害子女的人间惨案。

  比如极端报复。邪教组织实行极端统治,煸动信徒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仇恨情绪。对与邪教信仰主张相违背的组织和人群,采取疯狂地暴力手段,实行残忍的报复。如法轮功制造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奥姆真理教实施的“东京地铁毒气案”、全能神策划的新加坡“中国家庭教会福音团绑架杀人案”等许多惨绝人寰的血醒和恐怖事件,都暴露出邪教的邪恶和狰狞面目。

  邪教组织产生暴力性倾向的主要原因:

  精神控制。邪教组织以歪理邪说反复对信徒进行洗脑,利用哄骗、欺诈、威胁、暗示、恐吓等手段,束缚信徒的思想,控制信徒的精神,导致信徒产生认知功能紊乱、核心信念改变以及出现精神病症状。当信徒接受其狂热的渲染和说教时,会对邪教的歪理邪说深信不疑,不由自主地产生暴力性倾向。

  浙江苍南县龙港镇陈福兆,曾经是一位救死扶伤的医生,听信法轮功“杀生是好事,死者很高兴”、“你们伤害的部分生命将圆满在你们未来的世界里作为众生”等的邪说,为所谓“提高自己的功力,救度众生,达到修炼的最高境界”,用毒鼠强毒杀了15名拾荒乞讨人员和1名佛教信徒。年仅30岁的陈福兆,毒害16条无辜生命,最后也毒害了自己,受到法律严惩。

  专家研究认为,精神控制会使人身体的消化、免疫、代谢等功能都受到损害,产生压抑、郁闷和幻知幻觉等心理障碍,尤其在歪理邪说的蛊惑和欺骗下,强化了偏执型思维方式,使人意识不到存在着一个控制和改变自己的计划,使得痴迷者对现实世界产生强烈的疏离感和排斥感,而产生暴力性倾向。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一中高中生王学忠,受李洪志“圆满说”的鼓惑,精神出现恍惚,以为自己“白日飞升”可以进入“另外空间”的美妙世界,高喊着:“我要飞升了!”从学校三楼跃下,造成小腿骨折。之后,他又认为父亲“干扰”了他“学法”,便手持菜刀朝父亲头、颈、胸疯狂砍下17刀,边砍边喊:“你是‘附体’,你是‘魔’……”造成父亲王继荣当场死亡。

  本质使然。邪教组织具有反社会的本质特征。邪教教主绝大多数有着极其强烈的超乎常人的政治野心和权利支配欲,总把自身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对一切于己不利言谈举止的组织或个人都充满主观敌意,动则非难,恶行相左,只要看谁不顺眼,大棒就落在谁头上。

  邪教法轮功披着“真善忍“的外衣欺骗世人,暗地里却肆无忌惮地对反对邪教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攻击和恐吓。中国著名学者于光远、司马南、何作庥等对法轮功搞得伪气功、伪科学和歪理邪说进行抨击时,法轮功破口大骂他们是“文痞”、“恶人”、“流氓”。《齐鲁晚报》因刊载《请看“法轮功”是咋回事》的文章,法轮功却不允许任何人说及半个不字,对该报编辑室主任盖方鸣发信息威胁说:“请看好您的孩子”。

  邪教痴迷者大多具有虚假同感偏差心理。他们因知识面狭隘而对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不能客观分辨,丧失怀疑、分析和批判能力,如井底之蛙坐井观天,只能依附于邪教组织,听命于邪教组织。这种非理性的极端思维态度很容易滋生反社会的情绪,并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恐怖。

  比如李洪志的“走出来”、“讲真相”、“发正念”,其主观意图是以必欲“铲除”反法轮功的力量为直接目的,具有很强的暴力攻击色彩。在李洪志的“放下生死”、“我度不了你你就是地狱的鬼”、“对正法的态度决定着生命的留下与清除”的煸动与鞭挞下,众多的法轮功练习者把攻击矛头直指向中国政府,他们四处串联、静坐示威、自焚抗拒、聚众围攻,蜕变成为危害社会的恐怖组织。

  组织操纵。邪教组织具有明显的严密性、封闭性、暴力性和破坏性,具有浓厚的黑社会组织色彩。邪教成员往往盲目崇拜“教主”,对教主“神权”的绝对服从。在邪教组织的煸动下,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认知,自以为其行为具有合理、正义、正当性,而残人者、杀人者也往往毫无负罪感,而变得胆大妄为,无所忌惮。

  比如李洪志煸动的“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采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方式制止、铲除邪恶”。这种“大法大于人法”谬论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蔑视法律约束。2002年3月1日,新疆籍法轮功人员林春梅、温玉平把社会上无辜的民众当作目标,将陕西省咸阳市鸿宾旅社女服务员买新萍杀死。她们杀人的目的仅仅为了杀人炼胆,为今后所谓铲除“邪恶势力”做准备。

  邪教组织还通过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为所欲为,采用“附体驱魔”和“清除邪恶”行为方式,鼓动“大逆之魔该杀”暴力犯罪,向受害者灌输自杀意识或诱使受害者对施害者所误导的假想目标进行暴力报复,其手段令人发指。一些信徒把家人、朋友等反对邪教的人员当作“魔”残忍杀害,导致大量无辜群众死亡。

  2008年4月7日,在中国长春市发生了一起“驱魔”事件,大法弟子俞某、高某、金某、王某四人对所谓有“狐狸精”附体的“功友”肖荣,进行长达四小时的殴打“驱魔”,最终导致肖某死亡。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盛村的郑梅珍,因丈夫李俊新反对她学练法轮功,就用木棍抽打丈夫双腿,直打得他无法站起来昏迷在地为止,最终落下终身双腿残疾的恶果。

  宗教是用自己的苦行和善良唤起人类的良知和善行,使人们远离罪恶和贪婪。他们共同的宗旨都是牺牲自己来净化社会和人的灵魂,因此他们不具有暴力性倾向和攻击性。而邪教组织则是犯罪者的供给源,为达到一己一私的目的,不择手段,怂恿和实施暴力攻击犯罪行为,愚昧而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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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