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学术
接受机制在挽救工作中的运用初探

作者:沐桐舒 · 2012-07-20 来源:凯风网

  在挽救工作中要使法轮功痴迷者醒悟,首先应考虑一个接受的问题,即如何使痴迷者有一个主动转变的态度,愿意从内心接受帮助着去改变。本文试着从“接受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接受机制的内涵

  接受是人类社会交往中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之一,人类与对自己有关的人或事物都有一个是否接受以及如何接受的问题。接受理论的凸显始于大众传播迅速发展、全球日益信息化、符号化的时代。从宏观上讲,人们对一切思想文化精神客体的接受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科学认识成果的接受,即事实接受;一类是价值认识成果的接受,如对善恶、美丑、好坏等价值观念、价值准则、价值导向的接受,即价值接受。挽救工作中的接受主要属于价值接受,即通过解构法轮功痴迷者被邪教所控制的思维方式、价值系统等,来帮助他们重新建立牢固的自主系统,最终达到一种以正常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主导,以身心健康为基础,以适应社会为标志的心理平衡。

  挽救工作中的接受,就是指受体即法轮功痴迷者对帮教者施教信息的反映和择取、整合和内化的过程,它所反映的是受体与施教主体相互作用的关系。由于挽救工作的目的不是“受”,而是“化”。因此,要提高接受效果,必须使法轮功痴迷者通过接受教育信息,自觉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使教育信息成为自己内在信念的组成部分,最后将其化为外显的行为。

  简单地说,接受就是一个接纳信息→改变态度→影响行为的过程。从这三个连续反应的心理过程可以发现:其一,接受是一个生活实践的问题,个人的生活实践需要对帮教接受起着决定作用;其二,接受并不需要很高的理解能力,因为帮教内容主要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宣讲,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性的陈述,法轮功真实情况的反映,家属亲切关怀的表达……所以在接受过程中,理解能力并不是决定性的东西。

  帮教接受的真正困难在于法轮功痴迷者内在信念的改变。因为法轮功痴迷者在长期习练法轮功的过程中已形成一种具有先在理解结构和先在知识框架的“期待视野”,即坚持修炼法轮功就能祛病健身,就能“做好人”,就能“功成圆满”……因此,在对其开展挽救工作时,一旦教育信息与已有的“期待视野”发生冲撞,那就意味着痛苦的抉择。只有放弃原有的偏狭信念,才能接受新的教育内容,确立新的思想观念和新的思维模式。简言之,这个接受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建立、改变、修正、再建立“期待视野”的过程。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这个接受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深化、充满矛盾的过程。当志愿者刚开始对法轮功痴迷者施予教育时,他们获得的观察还比较抽象,特别是与法轮功的系列歪理邪说和法轮功的宣传相对照时,他们往往充满了疑惑,表现出一种无所适从,这时一般无法真正改变自己的内心信念,因为改变信念就意味着否认自己和否认自己所认识的法轮功。当他们认真反省自己从实际生活中获得对法轮功组织残害生命、破坏家庭、危害社会的体验并产生确信,这时的接受就达到深层了。因为他们已经开始认识到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并逐步把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变成自己解释事物、指导言行的生活信念。

  转变的接受过程始终存在着矛盾和斗争,是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因为挽救教育内容与法轮功痴迷者原有的信念系统存在着差异和冲突。在法轮功痴迷者的生活环境中,还有其他思想与教育内容形成反差。所以法轮功痴迷者的接受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

  二、运用接受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挽救过程中,要正确地运用接受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讲求灵活性。

  灵活性,就是应根据不同对象,灵活运用传播技巧和艺术,使教育信息能顺利地被法轮功痴迷者所理解、接受。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需要驱动、价值参与的。法轮功痴迷者接受转变的过程也不例外。法轮功痴迷者的内在需要与价值追求是接受转变的驱动力。它们对法轮功痴迷者的接受活动起觉醒作用和指向作用。一般而言,痴迷者的需要不同,相应地,痴迷者对施教信息的择取、理解及行为反应也就不同。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了每个人有不同的需要。例如有的痴迷者比较在意亲人的感受和困难处境,有的痴迷者则比较在意获得真理性的知识……因此,帮教时,要认真观察和分析受体(法轮功痴迷者)的心理需要,根据不同的需要采取不同的传授方式和选择不同的传授时机,从而增强帮教的科学性与针对性。

  (二)突出自主性。

  所谓自主性,是指法轮功痴迷者在接受挽救影响过程中所具有的选择性与参与性。也就是说,法轮功痴迷者会通过自身的认知、情感等主观因素,对接受对象(帮教内容)进行一番积极的参与作用后,才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是消极、被动地加以接受。在帮教实践中,若不尊重法轮功痴迷者的自主性,只是一厢情愿的灌输,就有可能挫伤他们的兴趣和热情,促使他们厌倦或逃避转变,其结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因为法轮功痴迷者的受教活动是一种自主的思维活动,本质上是高度自由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人的思维具有至上性”,“我们不知道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强制那处于健康而清醒状态中的每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因此,接受过程中应坚持二者的有机结合,既要求帮教者要发挥好自身的指导作用,还要引导、激发法轮功痴迷者的积极性,使之主动配合。

  (三)注重差异性。

  “人”这一高度抽象物,是千差万别的。梅尔文·德福洛据此提出了著名的“个人差异论”,他指出,个人性格和态度的千差万别会致使人们对同一信息的反应各异。因此,帮教过程中,不仅应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与尊严,建立和谐的“授受”关系;而且要深入研究痴迷者的差异性,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接受机制的具体运用

  挽救的中心任务就是通过打破法轮功痴迷者的邪教思维系统,构建其健全的人格系统和正常的思维模式,并使其正确思想习惯化。因此,挽救的效果如何,直接制约于法轮功痴迷者对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而要提高接受主体即法轮功痴迷者的接受程度就必须激发他们的动力。

  认真分析痴迷者动力来源,我们可以看出其动力实际上来自内、外两方面,对来自外在的动力我们姑且叫它外在被动力,因为它相对内在主观意愿来说是因被动施压而产生的动力。来自内在的动力我们称之为内在主动力,因为它是由痴迷者主观发动的。

  (一)外在被动力。

  根据来源可以将外在被动力分为两种,一种是驱动力,一种是促动力。驱动力是指因外在压力作用于痴迷者而产生的一种动力。它是有形无形地强加给痴迷者的一种力量,迫使痴迷者不得不接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导致这种动力产生的外在压力一是来自外在世界的强制性行为,如国家的政策、决定、指示、命令以及开展的各类活动;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章程等具有约束性的规范。具体到我们挽救实践,要调动法轮功痴迷者接受改变的驱动力,其一,应做到依法挽救,即通过宣讲法律法规和国家处理邪教法轮功的相关政策法规,使痴迷者既意识到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和不可违抗性;又要意识到邪教法轮功的违法性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其二,应做到科学挽救,即运用各种现代挽救理论和技术,帮助痴迷者分析自己痴迷法轮功的原因。

  促动力是指由外在因素引发而在痴迷者心中产生的一种动力。从产生的原因看,促动力和驱动力的激发和制约条件都是外在因素,但和驱动力不同的是,促动力是一种非强制性力量,主要指社会发展趋势、亲人的关怀和期望等外在的物质或精神运动引发而产生的动力。在挽救过程中,调动痴迷者改造的促动力,一方面必须使痴迷者明白一个事实,即与往日不同,现在关于“健康”人们已有了新的诠释,换句话说,一个真正健康的人,应是身体健康、思想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较好的人,而一个痴迷法轮功的人不仅行为异常,而且思维方式扭曲,心理极度不健全,这样是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无法生存下去的。另一方面就是要充分发挥亲属帮教和社会帮教的综合力量,大量事实证明,虽然邪教法轮功宣传去掉“名利情”,但法轮功痴迷者大都无法割舍亲情联系的天然纽带。依然对家庭和亲人有眷念、有顾及。因此在挽救实践中,使痴迷者真切感受亲情的关怀、家庭的温暖、社会的关爱……是激发痴迷者的改造动力,增强挽救接受效果的有效途径。

  (二)内在主动力。

  痴迷者的内在主动力主要来自痴迷者生存、发展和完善自己的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以看出需要激发动机,动机引起行为,而痴迷者的接受活动必然与一定的需要相联系,没有痴迷者的需要,就不会有痴迷者动力,也就不会有接受活动的产生。因此,痴迷者的内在主动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痴迷者的自我需要。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就人有思维,人有追求真知的心理需求,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痴迷者是讲道理,明事理的,因此我们开展帮教时要切忌简单粗暴,应动之以情、喻之以义、晓之以理,使痴迷者能恢复认知判断能力和理性思维能力,真正重建其健康的自主系统。

 

【责任编辑;舍得】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