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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挫折攻击理论剖析法轮功的犯罪成因

作者:郭 猛 · 2011-05-06 来源:凯风网

  摘要:法轮功成员的现实犯罪和潜在犯罪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其主张上的排他和反社会理论导致了自身受挫折机率增大,加之李洪志不断渲染“大法大于人法”,煽动信众以“铲除”、“销毁”的单一和非理性化回应方式,使得法轮弟子违法的心理成本降低,促成攻击行为的发生。本文试图用挫折—攻击理论来剖析法轮功在社会活动中遭受挫折从而走上犯罪的诱因。

  一、犯罪行为的挫折攻击理论

  美国耶鲁大学社会心理学家J.多拉德等指出:“攻击行为往往是挫折的结果。”人在追求预期的目标遇到内部或者外部的阻碍时,因追求未能得到满足会产生一种挫折心理,随之做出一种攻击反应,这是人们常见的现象。①在对挫折与攻击(犯罪行为)关系的研究和分析中,产生了挫折—攻击理论。该理论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型犯罪的产生。当然,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攻击只是个人在遭受挫折时的表现之一,而非唯一。挫折是否引起攻击行为,取决于受挫时产生驱力的强弱、以前所遭受的挫折的频率、随着攻击反应的产生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的程度等因素。②

  二、以挫折攻击理论分析法轮功弟子的犯罪的原因

  (一)理论上的唯我独尊,使得法轮功将自身与社会天然的对立。

  挫折——攻击理论认为:将自身主张定为合理和绝对真理,其他文化定为不合理,在正常的沟通接触当中力求抑制或消除对方,容易引起冲突。

  在李洪志的不断灌输下,法轮弟子的眼中只有两种人:常人和修炼人。修炼人觉得自己是地球上的精英,是一个新时代的先驱,是未来世界的主宰。他们“不再是常人中的人了”,和“常人的差距相当之大了”。而常人“发展到今天人们完全变成了魔性大发的变异人”,是“神也不管的人”。只有修炼人才将成功的避开地球的第三次爆炸,而常人都将毁灭。“修炼人的理和常人的理是反着的”,“能不能放下常人之心,这是走向真正超常人的死关。”(《真修》)

  而且法轮功自我标榜说它是“绝对真理”,“我的大法,我告诉大家,任何人不配去考验他。因为,所有人的生命,包括宇宙里面的一切生命都是他给开创的,他创造的造就的,所以谁也不配去考验他。”(《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

  如果有人对法轮功组织发表负面的评价,都会被当成无知或敌意的表现,被冠以“迫害大法”的帽子,鼓动和组织力量加以回击,毕竟这个组织认为自己没有一点儿可被批评的地方。唯我无他,目空一切,导致人际间交往丧失了平等原则。所以法轮功的世界和常人社会有着天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法轮功组织在世界各地屡遭挫折,社会支持度下降,生存空间萎缩。

  “法轮功就是邪教”这一论断在中国境内已深入人心、铁板钉钉。国内的活动只是“偷偷摸摸讲真相,战战兢兢散传单”,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世界各国也逐渐看清了法轮功的邪恶本质,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民间人士提醒人们予以抵制和防范。随着其谎言被国内外媒体揭穿,理论被国内外专家质疑,乃至定性,诬告得到失败判决,人们由同情转为厌恶到唯恐避之不及,目前处于四处碰壁、四面楚歌的局势。

  遭到诸多排斥与挫折时,薄弱的社会支持体系,导致成员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心理绝境,正是其难以克服挫折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良情绪无处宣泄形成积淀,繁重的任务不断累加,成为压在信徒身心的一根根稻草。受挫感越强,就越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回应外界的沟通方式单一,过度强调暴力色彩。

  法轮功的宣传从初始至今,内容一贯是充斥着血腥和暴力的“酷刑展”、“活摘人体器官”,久而久之人们敬而远之。成员内部,李洪志采取极权控制、强权压制,不能有丝毫反抗。要求他们不能只呆在家里炼功,要为了组织大胆地出去“讲真相”、“证实法”、“救世人”;对外部,任何批评者都被看作是“诽谤大法”、“破坏大法”,这是组织“忍无可忍”的,“谁破坏大法,谁就是魔。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了”。(《法轮大法义解》)

  法轮功回应外界的一贯方式就是组织信徒对批评者形成优势群体予以攻击。对于善意评论过他们的人或机构都要组织信徒上门讨个说法,聚众围攻、静坐;对于拒绝接受他们思想的人,百般纠缠并施以言语的恐吓,告诉人们会被淘汰或销毁;对于取消他们活动的有关国家和政府官员,不惜社会成本到处抗议、控告和起诉;对于提醒人们要远离这个组织的民间人士,他们会说他被某个“邪灵”或“旧势力”之类的虚无东西所利用;对于他们迟迟不能兑现当初的承诺而产生疑惑和退出的信徒,李洪志警告他们要从自身查、“向内找”,就能解决问题,而且威胁说不能退出这个组织,否则将前功尽弃,“形神全灭”,成为万劫不复的“地狱之鬼”。③过度渲染暴力回应而导致内外交困、内忧外患,正是法轮功当前状况的真实写照。

  (四)扭曲的违法荣誉感削弱成员的自控力,纵容了犯罪。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最严厉的也是最后一道屏障。西方犯罪学的犯罪控制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缘故;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控制人们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

  在李洪志的鼓动下,法轮功组织成员自认为是一群精英人物,在他们的头脑中,常人才应遵循社会道德、公理良俗和法律法规。而掌握着宇宙间的绝对真理和最高法则的“大法弟子”则不在此列,可为所欲为。因为李洪志告诉弟子:“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这种“大法大于人法”谬论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蔑视行政管束和法律约束,犯罪精神控制成本的骤降。这种既远离社会传统控制,又游离于思维防线之外的薄弱的自控力,就导致其成员必然实行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更为可悲的是,即便是进了监狱的违法人员反倒认为自己很光荣,没有进去的“同修”对他们充满羡慕,在这种严重扭曲的“犯罪光荣”的精神枷锁控制下,一个个法轮功信徒不惜以身试法,一件件违法行为接连发生,一桩桩犯罪事实触目惊心。李洪志还在不断的火上浇油“顶着压力走出来证实法的弟子是伟大的”。(《走向圆满》)“师父告诉你了不起!”

  (五)非理性对待挫折,极端思维诱发极端行为。

  个体在挫折作用下是否产生侵犯行为与其观念有关,个体不合理性和不合逻辑的思考和分析才是导致侵犯行为的直接原因。④由于法轮功有一种缺乏理性的绝对认知方法“非白即黑”:支持我者得法升天,拒绝我者统统消灭。这种非理性的极端思维态度很容易滋生反社会的情绪,并产生报复社会的冲动。

  李洪志传授弟子的回应外界的方法也特别极端:“发正念”、“法正人间、”“铲除邪恶”、“全面解体”、“淘汰”、“销毁”等等,要他们“放下生死”、“抛弃肉体”、“宁死不屈”,“你真正能放下生死的时候,你什么都能做到。”(《在大纽约地区法会的讲法和解法》)

  不按照李洪志要求去做,就不能够“圆满”;按照李洪志的要求做,就要违法,面临牢狱之灾。在二者完全对立的选项中,成员左右为难,因此焦躁不安、痛苦不堪。遇到挫折后,有的人矛头指向自己,呈内罚性反应(或称内向型的暴力),最典型的是自杀。天安门广场的法轮功“自焚事件”就属于此类。相对的外罚性反应就表现为杀人。李洪志创造出的“杀生是好事,死者很高兴”的谬论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你们有一部分伤害的生命将在你们圆满的世界里成为你世界的众生,就把这件事情变成了好事了。如果被伤害的生命它知道:噢,我将去佛的世界,它会挺着脖子让你杀它,它会高高兴兴让你看杀它。”(《瑞士讲法》)

  那些原本抱着祛病强身、友善处世、进入天国梦幻的同修们听信谎言,放下生死、抛弃家庭、抛弃事业,甚至不惜生命走出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触犯国家法律,走进了一个“违法——制裁,再违法——再制裁”的无限循环的怪圈,最终都将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综上所述,客观上社会支持体系的匮乏、诉求渠道的缺失、理论主张的排他,更主要的是在李洪志的不断煽动下,法轮功弟子主观认知的狭隘、回应方式的单一、守法观念的扭曲和非理性的极端思维,是法轮功人员在面对挫折而出现攻击行为的综合因素,这也是法轮功成员犯罪率呈现居高不下,不断成为国内外司法规制对象的重要原因。


  附注:
  ①《挫折攻击理论及其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启示》蒋俊梅
  ②《西方犯罪学》(第二版)吴宗宪
  ③www.kaiwind.com《德国巴伐利亚邪教检查表与法轮功之对比》郭猛
  ④《西方主要侵犯心理理论述评》郭晓明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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