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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正统宗教功能有效根除邪教的思考

作者:崔永波 · 2010-09-07 来源:凯风网

  邪教,犹如人类社会的一个毒瘤,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彻底清除邪教。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有关措施打击、铲除邪教。比如通过立法,从司法和行政的角度严厉打击邪教;尽可能地改革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消除的不合理因素;大力进行思想建设、普及科学常识和科学精神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邪教的嚣张气焰。

  然而,邪教还是不绝如缕,仍然在一定的范围内危害着社会。通过研究,我们认为,邪教之所屡屡得逞,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宗教(正教)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从而给邪教留下了生存的空间。如果加强宗教管理,就能充分发挥宗教功能,就能够消除邪教存在的条件,从而彻底根除邪教,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邪教及其主要特征

  虽然世界各国都在严厉打击邪教,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为世界所公认的邪教界定。“邪教”一词,在我国古代就有。《易经》中说:“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与“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相对应,则有“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清顺治十三年谕令中出现“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规定。此后,“严行查处”“邪教惑众”等条例多次出现在官方文书上。雍正皇帝在其谕旨中曾分辨说:“所谓邪教者,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1]所谓“僧道之流”即是指宗教(组织)。那么邪教不是宗教,而是特指利用宗教从事危害社会活动的邪恶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进行了如下的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法国国会“邪教调查委员会”所确定的邪教参考标准是:1.扰乱公共秩序;2.使人精神不稳定;3.过分索求财物;4.企图渗透公共权力机构;5.诱使教徒脱离原来环境;6.妨害身体完整;7.隔离儿童;8.言论或多或少反社会;9.招惹司法诉讼;10.侵扰国民经济主要领域。[2]“邪教”不是宗教学意义上的概念,而主要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是相对于“正教”或“宗教”而言的。

  邪教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两点。

  第一,“邪”性,具体表现为反正统性和反社会性。

  邪教的反正统性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宗教(正教)所信仰的是超人间的神,如基督教的上帝、伊斯兰教的真主、佛教的佛、道教的神仙等等,教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而邪教所崇拜的却是教主,教主要么是神本身,要么是神的化身,然而他们却是现实的人!比如法轮功的李洪志、奥姆真理教的麻原等。其次,宗教(正教)根本追求都是超越现实功利的,然而邪教却与现实功利直接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科学教派规定想加入该教者,首先得花上一大笔钱买一堆书,还办了各种培训班,如果要学完这些课程得花上好几万美元。此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比如一堂“清除课”需付费3800多美元,而达到最高等级则要付14000多美元,普通人接受“通往开悟之桥”的八步训练,收费高达20至40万美元。大卫教派的教主大卫·考雷什从1984年起在女信徒中间挑选“神妻”,先后有19名女信徒成为他的“妻子”。[3]

  邪教的反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极端地反现世。邪教往往通过夸大现实存在的某些问题,狂热地鼓吹“世界末日”、“大灾大难”很快就会降临,制造恐怖气氛。以致一部分信徒在“世界末日”来临之际自杀(“升天”),或者建立地上天国,暴力对抗社会(政府)。比如,1993年4月19日,大卫教教主考雷什和约75名信徒死于大火之中;1995年3月20日,在东京地铁发生沙林毒气事件中,5000多人中毒,12人死亡;[4]其次,反人性。邪教为了维护其“教主”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对教徒实行严格的控制,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摧残他们的身心。比如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谁要是违反了他制定的纪律,便会受到严厉的处分。加入该教的人不许有私人隐秘,也必须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也决不允许信徒有任何背叛,如果有人想脱离圣殿教,便会被视为敌对分子而遭到威胁[5]。

  第二,“宗教”性。

  邪教无一例外地吸收了宗教(正教)的某些成分,以“宗教”的名义标榜自己。它有一定的“教义”和组织,有其独特的行为活动形式,从表面上看,邪教“似乎”就是一种宗教。

  正是由于邪教的上述特征,使得邪教能够欺骗广大群众,诱使他们加入邪教,使信徒的身心受到伤害,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威胁。

  二、邪教存在的根源

  要根除邪教,必须弄清其存在的根源。邪教作为一个组织,它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有“信徒”参加。如果弄清楚了人们加入邪教的根本原因,也就弄清楚了邪教产生的根源。邪教组织中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即就是邪教组织的创立者以及那些后来加入邪教但是成为邪教组织领导阶层的人;另一类是普通信众。

  邪教领导者和组织者之所以创立或加入邪教,从主观方面来看,他们并不是为了真正的信仰,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为了满足其权欲、财欲或者色欲。现实社会是有限的,只能够提供有限的权力职位,只能够提供有限的财物,并且邪教领导者和组织者自身的能力也是十分有限的[6],不可能满足其无限的欲望。但同时他们又意识到了信仰的巨大力量——信众能够心甘情愿地服从,奉献自己的一切。邪教教主罗斯·哈巴德“名言”——如果你想成为百万富翁,最好是创立一个自己的宗教——正是邪教领导者和组织者们创立或加入邪教原因的真实写照。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信仰需求不能满足,造成了信仰的真空;另一方面,社会制度又还不够健全,这样就给邪教留下了可乘之机。

  邪教普通信众又是为什么加入邪教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渴望治病强身、健康长寿。虽然现代医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一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无法治愈的疑难杂症;另一方面,还不能保证所有人在患病时都能够及时就医,人们(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的人们)的生存仍然在受到巨大的威胁。二是渴望摆脱困境。虽然人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但是从根本上说,还存在着许多无法克服的异己力量,可人们又总是希望能够战胜这些异己力量。三是为了寻求精神寄托。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也需要精神生活,而且精神生活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确实获得了很大的满足和提高,但是精神生活没有相应的提高,以至于一部分人精神空虚。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对两个监管场所的邪教信众进行了4个月的调查研究,发现因追求“精神寄托”而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员占到总数的10.9%。[7]

  三、充分发挥宗教功能,从根本上消除邪教存在的条件

  邪教为什么总是要以宗教的名义呢?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社会上确实存在宗教信仰的需求,而宗教(正教)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宗教到底有些什么功能呢?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首先,宗教能够满足人们的信仰需求,这是由宗教的本质所决定的。

  其次,宗教有利于人们保持一个健康的心态。在现实生活中,各种资源都是有限的,因而有了激烈的竞争,也就必然会有失败。面对残酷的竞争,特别是失败的时候,人是需要调节的。宗教的根本追求是超越现世的,在宗教看来,人和现实世界是一种有限的存在,不可能是尽善尽美。比如佛教认为人是五蕴和合,诸行无常、诸法无我、一切皆苦;基督教认为人具有原罪。在宗教信徒看来,现实生活中遇到困难、遭受失败和挫折都是正常的,不会因为困难和失败而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更不至于走极端。博爱世人、普渡众生、积善修德等分别是基督教、佛教、道教等宗教的基本教义,信仰宗教的人更多地会以包容的心态对待别人和社会,而不是过分地苛责别人和社会,也不会因为别人和社会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而烦躁和苦恼,更不会采取偏激的方式,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伤害。

  再次,宗教能够充实人的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对于人来说,人不仅需要精神生活来滋养,而且会不断地去寻找新的精神生活内容来充实生活。在现实中,每一种宗教都有其独特的精神生活方式,比如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各种法会等等。置身于其中,人们会获得一种特殊的感受和体验。宗教还有各种节日,比如基督教的圣诞节、狂欢节等,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宰牲节等,极大地丰富人们的生活内容。人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总是希望生活得更美好、更幸福、更快乐,可是在现实中,每个人生活中所能达到的美好、幸福和快乐总是相对的。因而人总是不满足的,总是在朝着更高的生活目标前进。也正是因为前面始终有一个更高的目标吸引着,人的生活才更有意义。对于宗教信徒来说,他的生活目标和生活价值是超越现世而指向无限的,因而能够始终吸引着他们前进,从而使他们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宗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首先,宗教具有社会稳定功能。各宗教都有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如清规戒律等),从宗教的角度来说,这些行为规范是人与神沟通及人走向神的必要条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为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了一套重要的行为规范。宗教还可以为社会稳定提供终极的思想基础,即就是把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最终归结为一种神的意志,由于对神的敬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就会按照神的要求,自觉地遵守,从而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其次,宗教具有社会救济功能。慈悲精神、博爱精神等都是各宗教的基本教义之一,各个宗教每年都在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社会救济,帮助一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们克服困难、渡过难关,使他们不至于崩溃而给社会带来负担和灾难、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宗教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在面对困难、挫折和失败的时候,人们就能够保持健康的心态;在对待他人和社会时,人们能够保持宽容的心态;人们也能够自觉地遵守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减少冲突和矛盾;人们的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也能够得到极大地丰富和满足;通过社会救济,即使是处于困境中的人们能够渡过难关而不至于崩溃,这样人们也就没有创立或加入邪教的必要了,邪教也就会失去其存在基础。

  此外,由于宗教是建立在信仰基础之上的,在反邪教斗争中,宗教还有两个优势:第一,邪教往往是通过窃取宗教(正教)的某些教义,与宗教(正教)是一对天敌,宗教(正教)自然会抵制邪教。比如,在政府将法轮功确定为邪教之前,佛教等宗教界人士就指出法轮功是邪教,《佛教“气功”与“法轮功”》一书更是国内第一本,也是中央宣布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之前唯一一部公开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专著,在人大常委会正式定性之前,该书就已明确指出“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宗教信众在总人口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可以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我们应该

  四、要充分发挥宗教功能,必须加强对宗教管理

  在现实中,信仰同一种宗教的人往往通过一定的方式集合,形成一个宗教组织(团体),通过宗教组织,宗教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虽然宗教组织有其特殊性,但是它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存在着管理问题。如果管理得当,组织就能够正常地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功能;反之,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影响,甚至阻碍组织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充分发挥宗教功能,必须加强宗教管理。加强宗教管理,实际上就是加强宗教组织的管理,包括三个方面,即宗教(组织)的自身管理、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1、加强宗教的自身管理

  所谓宗教的自身管理,就是指各个独立的宗教组织对其自身的各种行为活动的管理。比如一座寺院的管理,一个道观的管理、一个教会的管理、一个清真寺的管理等等。各个宗教都是通过这些基层的独立的组织(教团)发挥具体的作用,直接服务于社会大众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宗教也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管理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之正常发展,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

  2、加强宗教的行业管理

  在现实中,信仰同一种宗教的往往有很多个相对独立的宗教组织(团体),为了保护其宗教信仰、促进其宗教事业的发展,各宗教都有超越个别宗教团体的组织。在我国,具体表现为各种宗教协会。所谓宗教的行业管理,就是指各个宗教协会对该宗教的管理,比如佛教协会对佛教的管理,道教协会对道教的管理等等。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该宗教及其内部的各宗教团体的利益,使之不至于受到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伤害。另一方面,监督该宗教内部的各个独立的宗教团体或个人遵守教义,不至于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同时防止其他个人或团体盗用该宗教的名义或某些(教义)危害他人或社会。

  3、加强宗教的社会监督

  虽然宗教有其特殊性,但毕竟也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必然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事实上,宗教(组织)也绝不仅仅是个人的宗教信仰的问题,也涉及到他人的宗教信仰等诸多方面,那么就有必要进行社会监督。

  进行社会监督,首先,必须加强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政府等社会公共权力机构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维护公民的利益,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受到伤害。由于信仰可能产生极大的力量,当然可能是有利于公民个人、有利于社会的,但是也可能对个人和社会是有害的。因此宗教(组织)必须进行登记。宗教信仰自由,社会上不存在“宗教歧视”,宗教(组织)就会自觉登记。相反,那些邪教组织却不敢登记,也不可能获得审批。

  其次,宗教组织登记之后,有关部门还必须对宗教团体活动进行监督,即就是监督宗教(组织)是否遵守其预定的章程(教义),是否有违背法律、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有的话,就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此外,进行社会监督,还应该普及宗教基本常识,使广大群众能够正确识别什么是宗教(正教),什么是邪教,从而自觉地远离邪教,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监督邪教。(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宗教研究所)

  注释:
  [1]《雍正朱批谕旨》,转引自:王作安,法轮功与邪教[J],中国宗教,1999.4
  [2]参见:吴广义,论西方社会的邪教[J],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3]、[4]、[5]参见:20世纪国外主要邪教(上)[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1999.12
  [6]“有限”在这里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相对有限,即在正规的竞争中他们往往是失败者;二是指其自身能力的绝对有限。
  [7]吴东升,当代中国邪教信众的分析[J],江海学刊,2005.1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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