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学术
试析邪教义务本位

作者:大 弓 · 2010-04-23 来源:凯风网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当代法治社会一项重要原则,坚持权利第一性,义务第二性,强调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这种权利本位代表着现代民主的法律精神。然而邪教却与之相反,权利和义务相脱节,教主享受权利而信徒履行义务,对信徒而言,履行义务才是最重要的,享受权利则位居其次,这种义务本位代表的是封建专制的特权要求。本文试对邪教义务本位进行剖析,敬请方家指教。

  权利是指某种法律或者道义的权力与利益,义务是指某种法律或者道义的责任,这即二者的区别。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而言,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应当保持一致,不仅要求保持权义在量上的一致,而且要求保持权义在质上的一致,这即二者的联系。然而邪教却打破权利与义务的这种对应与平衡关系,有意采用欺骗手段剥夺信徒的权利,并借助精神控制迫使其承担义务,其主要方法:

  一是分割权义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表明,权义主体具有同一性,即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应当是同一个人。如果权义主体人为分割,将会造成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受,即有的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有的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这显然有违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现代法治原则,很不合理。然而邪教却恰恰是如此作为的,在邪教有意分割权义主体的情况下,邪教主尽享权利,信徒唯尽义务。以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为例,其邪教主吉姆·琼斯禁止信徒男女同宿,即使是夫妻也不准同宿,对违犯者将施以重罚。然而他本人却可以任意与女信徒发生肉体关系,即使是好友的妻子也随心所欲滥施淫威[①]。再以邪教“法轮功”为例,教主李洪志自己可以为人发功治病,可以到处办班讲法,可以被称为“师父”,但却不允许其他人这么做[②]。与此同时,邪教信徒只能按照邪教主的旨意行事,不敢越雷池一步。譬如邪教“法轮功”信徒按照李洪志“放下生死”的要求进京举火自焚[③]。又譬如美国邪教“大卫教派”信徒按照其教主大卫·考雷什的要求与军警对抗,最后自焚而死[④]。

  二是切断权义联系。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硬要将权利与义务之间这种天然的联系人为割裂开来,便会导致权利人得不到应得的权利,义务人不能尽应尽的义务。这显然与责权利相一致的现代法治要求背道而驰。然而邪教却有意切断这种天然的权义联系,从而使其教主避免承担相应义务却又能享有各种权利,驱使信徒尽到各种义务却得不到应有之权利。以韩国邪教“统一教”为例,教主文鲜明要求信徒入教后要脱离原有家庭,至少在该教的“家庭”中过一年时间,“入家”时要捐出全部财产,生活期间还要外出筹措资金,而在该教“家庭”生活期间的食物却极其简单。更为荒诞的是文鲜明对于看中的女信徒以所谓“分血”为名行使“初夜权”,之后才能由他做主配给男信徒[⑤]。显然,教主文鲜明享有该教的财产权和“初夜权”等许多特权,而信徒们只不过是其奴役的对象而已。在权义联系被割断的情形下,教主与信徒之间对权利与义务重新分配,教主享有权利,信徒承担义务。这种不公平现象由于邪教对其信徒实施强大的精神控制,从而被信徒认为是自然合理的,并未遭遇到多少抗拒。

  三是虚拟利益诱引。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与平衡应该是现实的,而非仅仅是观念态的。邪教擅长的行骗手法是将现实的权义对应与平衡转换成观念态的,并且有意制造对于信徒更加有利可图的权义不对应与不平衡关系,从而挑动信徒的内在贪欲,在利欲熏心的过程中迷失自我,丧失分辨力。譬如邪教“法轮功”抛出“祛病健身”、“真善忍”、“佛法神通”、“超常科学”、“得道圆满”、“白日飞升”、“救度世人”等诸多诱饵,以此满足不同冀望与追求的个体,诱使其加入该邪教[⑥]。又譬如美国邪教“科学教派”打着“通灵术”的旗帜,妄称能使那些精神有偏差、受压抑的个体通过“戴尼提”治疗成为去邪从善的“清新者”,以此诱人入其邪教[⑦]。由此可见,邪教总是向其信徒许诺诸多好处,尽管这些许诺的诸多好处现实中根本得不到,但却迎合了信徒贪得无厌的欲求心理,他们误以为今生追随邪教主的所有付出与今后可能得到的诸多好处相比,不过是丢了些芝麻,却捡到了大西瓜,所得远大于所失。这种心理认知错误,使其观念态的权利不断放大,而观念态的义务却相应缩小,从而掩盖了现实中应得权利的丧失与纯粹的义务付出。正因此,邪教的骗术得逞,使得信徒甘愿为教主付出,为邪教付出。由此也能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邪教能够分割权义主体与切断权义联系而未遭致其信徒的任何抗拒,正是靠着种种虚拟的巨大利益诱引,才使得邪教能够对其信徒产生难以抵挡的魅力。

  四是施加精神恐吓。邪教很清楚,单纯利益引诱或许不能完全达到目的,还需要辅之以精神恐吓,才能更加有效地将信徒套牢在邪教的泥潭中,使其对丧失应得权利麻木不仁,对邪教的奴役驱使心甘情愿。邪教实施精神恐吓的方法很多。以邪教“法轮功”为例,“执著”、“魔附体”、“业力”增加、“掉层次”、“心性”下降、不能“圆满”、“形神全灭”等,都是精神恐吓的手段,对于修炼者来讲那可是十分可怕的事情[⑧]。再以美国邪教“天堂之门”为例,该邪教认为,如果灵魂这颗“种子”不能通过苦行禁欲的生活脱离肉体这尊“容器”,进而不能登上外星人派来的UFO进入“天国”,那才是每个信徒最为恐怖的结局[⑨]。还有一些邪教信徒十分恐惧所谓的“神罚”,其实有不少邪教所谓的“神罚”不过是邪教借神的名义行使的内部惩罚,譬如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便对于违反教规者施以严刑拷打,甚至暗中杀害[⑩]。这样以来便会在信徒的心理上造成重大影响,使之精神上恐惧不已,唯恐一着不慎,引来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正是在这种令人胆战心惊的精神重负之下,信徒对各种义务唯恐尽之不周,以免影响今生和来世,在这种惶恐不安的心理状态下,根本就无从过问其现实权利之得失。

  五是不断以谎圆谎。其实邪教的许诺也好、恐吓也好,大都是一派胡言,然而邪教擅长以谎圆谎,以致其谎言看起来似乎真实可信,正是这种以谎圆谎的欺骗性手段,使得信徒对邪教的谎言深信不疑,甘愿为邪教所驱使,漠视自身权利,履行各种义务。以邪教“法轮功”为例,一方面许诺信徒在修炼中能够得到“祛病健身”、“青春永驻、”“佛法神通”、“白日飞升”等诸多好处,但另一方面又告诫信徒要做到“去掉执著”、“无求自得”、“遇到问题向内找”等要求[⑾]。看起来这两种说法都很有道理,其实在逻辑上相互矛盾,这是邪教“法轮功”玩弄的瞒天过海、金蝉脱壳的计谋。试想,名利情等所谓的执著谁能去得净?既然无求,又何须修炼?修炼者遇到问题,难道都是修炼者的错?如果真信其言,真上大当,以致空口许诺无法兑现,责任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置邪教“法轮功”如何。这种情况在各种邪教中无不存在,既要骗人,当然要圆谎,谎言自然须谎言来圆,如何圆得巧妙,让信徒难以辨识,各种邪教可谓八仙过海,各有神通。

  总而言之,邪教非特实行义务本位,而且将义务本位推向极端,以各种欺骗手段将信徒应得权利剥夺尽净,使之惟有尽义务的份儿。而且还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蒙蔽信徒,使其对之麻木不仁,不但不做任何抗拒,而且还要对邪教感恩戴德。如此荒诞而又真实,邪教之邪足以令人毛骨悚然。邪教之害深矣,笔者真诚希望:已经深陷邪教泥潭者,能够早日幡然醒悟;尚未走入邪教魔窟者,能够自觉远离邪教。

 

  附注:
  1、①④王跃主编《世界邪教》
  2、②李洪志著《转法轮义解》
  3、③王进东著《愚昧、死亡、新生》
  4、⑤申振钰著《世纪末逆流》
  5、⑥李洪志著《转法轮》
  6、⑦罗恩·哈伯德著《戴尼提》
  7、⑧⑾李洪志著《转法轮》
  8、⑨⑩申振钰著《世纪末逆流》

 

【责任编辑:舍得】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