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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心理学解析“法轮功”的理论探索

作者:冯 俊 · 2009-12-25 来源:凯风网
  要用宗教心理学来解析“法轮功”,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法轮功”究竟是不是宗教?这是整个解析过程的起点和前提。

   一、法轮功是否宗教

  李洪志其人言论反复无常,他一时坚决宣称“法轮功”不是宗教,而只是民间人士修炼气功的团体组织,“我们不是宗教,所以你也不要把我们和宗教摆在一起。”(《加拿大法会讲法》)换一个时间地点,他却又说:“如果在牵扯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大家可以用宗教的名义与条款处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说是宗教,特别牵扯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洛杉矶市讲法》)这是想寻求“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更可笑的是对于此问题李洪志居然还说出来了:“法轮大法不是宗教,但是将来的人会认为是宗教。”这种含糊其辞的荒谬答案。

  当然,李洪志的闪烁其词自然不能作为该问题的答案。对于这个问题,现如今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按照西方宗教学的标准模式,可以将不同的宗教组织分为四种基本类型:教会(Church)、宗派(Denomination)、教派(Sect)、膜拜团体(Cult)。其中的膜拜团体(又被称为边缘宗教),具有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的特点,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这些膜拜团体如果进一步走向极端,即成为反社会的邪教组织。因此,依据西方宗教学的这种观点,邪教组织应该是一种破坏性的膜拜团体,可归类为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极端宗教组织。

  而国内学术界的不少学者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出发,断言“邪教不是宗教”。这种观点在针对邪教的斗争工作当中,有利于将“邪教”排除出“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圈,也对宗教界人士批判邪教起到了一种激励的作用。不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毕竟具有相当的社会功利性,有悖于价值中立的学术原则。故在此采用前一种结论:邪教乃是一种特殊的宗教形式。

  虽然法轮功没有庙宇和教堂,也与一般的宗教不同,但是法轮功借超越性的精神信仰为由蛊惑世人,就必将具备了很多宗教的基本特征。因此,运用宗教心理学的理论来尝试解析“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是完全可行的。

   二、什么是宗教心理学

  所谓宗教心理学,是以宗教信仰的心理活动特点及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应用社会心理学科,它是介于心理学、社会学和宗教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宗教心理学与实验心理学一同创立于19世纪末期,德国心理学家,实验心理学之父冯特晚年的巨著《民族心理学》是宗教心理学创建的标志。

  宗教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宗教思想、宗教意识的内容和结构,宗教情感的特点以及宗教在个人和社会精神生活中的心理功能,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各种不同教派的信徒参与宗教活动和宗教生活所感受的宗教经验和宗教感情,以及信徒的融汇宗教体验、宗教感情和宗教意志的宗教信仰心理状态等方面。

  由于宗教本身的复杂性,宗教心理学在研究的过程当中,也不得不尽力采用多学科的方法(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文化学、人类学、现象学、哲学等)。具体研究方法有社会调查法(Socialsurveys)、实验方法(Experiments)、现场实验方法(Field Experiments)、个体差异法(Individualdifferences)等等。

  虽然宗教心理学出现于德国,但其真正的兴起与发展之地却是美国。其最初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先驱詹姆斯·霍尔和奥尔波特。后来,宗教心理学在美国经历了兴起、衰落、复兴三个阶段。现如今,随着宗教问题的突出,及宗教形式内容的多样化,面对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在世界各地此消彼长的局面,宗教心理学也随之有了重新进入“显学”的希望和趋势。

   三、詹姆斯VS“法轮功”

  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1842-1910)可说是美国心理学发展初期的集大成者,他在其《宗教经验之种种:人性之研究》一书中,主张从非理性的角度看待个人的宗教经验。他承认宗教行为可以通过对情绪、意志的作用从而对个体的身心产生影响,但它坚决否认个人的意志能够对自然或天意产生直接的效用。他还将宗教徒的基本人格倾向分为“健全的精神”(healthy-mindedness)与“病态的灵魂”(sicksoul)。前者相信善是人性的本质,因而表现出更多的快乐状态,他们相信“天上有上帝在,世上一切皆美好”。但是他们也低估或不敢正视生活中的恶,犯下过于乐观主义的错误。而与之相反,“病态的灵魂”把恶视为生活的本质,而信徒的使命就是从悲观抑郁的生活气氛中消除一切罪恶,从而获得释放和解脱。

  从李洪志所持的人性观与“地球垃圾论”来看,很明显是属于后者的类别。而他的追随者们也不可避免地,最终走向“病态灵魂”的人格特征。

  詹姆斯还指出了抑郁等消极情绪状态在“病态的灵魂”中的表现。这些悲观抑郁的情绪极易滋生出一种怨恨与愤怒,而这种怨恨情绪又反过来攻击宗教,具有反宗教的倾向。“法轮功”煞费苦心,不遗余力地贬低、亵渎和侮辱现有的各种宗教,正是这种反宗教倾向的具体表现。他在其《全面解体三界内一切参与干扰正法的乱神》中说到:“那些把持人类几大宗教的所谓神……那些把持宗教、敌视正法与大法弟子救度众生的乱神,都全面解体它们。(要)全面解体那些把持宗教、敌视正法与大法弟子救度众生的乱神,全面解体旧势力与三界内一切阻碍众生得救、了解真相的乱神,已经成为必须做的。无论它们以什么外形存在,无论它们有形无形,无论它们什么层次,无论它是谁的形象,都全面解体、清除。”这不就是最好的证据?

   四、“法轮功”习练者的宗教式人格

  研究表明,宗教行为及其体验,对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而宗教信徒的人格又有着自身独特的结构与性质。美国著名人格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在《个人及其宗教:一种心理学的解释》(1950)一书中,将成年人的宗教人格分为“成熟”和“不成熟”两种类别。具有前种宗教人格的人对自己要求较高,对待其他人却很宽容并富有同情心,对世俗采取以一种宽容的态度,而相反具有后种宗教人格的信徒,则过分关注自身,喜欢批评他人,缺乏同情心,并对世俗极度排斥,无法容忍与自己不同信仰的存在。

  试看每一个“法轮功”习练者,都无不极度关心自身的健康状态,以及是否可以“上层次,得超脱”,而对于身边的亲人朋友却冷漠排斥。他们常常批评甚至谩骂持不同观点的他人,将他们归类为“妖魔鬼怪”之流,以至于欲除之而后快。再看他们对世俗观点的看法,更是丝毫不能容忍。芸芸众生在他们眼中犹如蝼蚁一般,世俗的伦理观念更是修炼“大法”最大的障碍,必须通通将之斩灭。

  从这种种表现来看,“法轮功”习练者不仅仅极度符合奥尔波特所说的“不成熟”的宗教人格,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除此之外,“法轮功”习练者还同时具有宗教性人格其他许多负面特征,包括专制主义(他们绝对服从权威,因循守旧,反对所有的离经叛道者和局外人)、教条主义或封闭式头脑(他们思想僵化,不能容忍模糊性,也不能处理新信息)、及易受暗示性(他们容易受到他人在言语,行为,思维等方面的影响而改变自身行为),等等。

  这正是“法轮功”习练者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宗教人格的地方,也是为什么说“法轮功”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邪教的原因。

   五、对“法轮功”的解析

  现如今,宗教心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宗教信念,宗教行为,与宗教情感体验。其中宗教信念或者说宗教观念,是任何宗教的核心;宗教行为是其外部表现,多是具有某些象征性意义的仪式;而宗教体验的发生是宗教的一个主要根源,是对一些超现实领域的感知与经验。既然“法轮功”也是宗教的一种,我们自然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解析。

  每个宗教都有自身最基本的宗教信念,而“法轮功”习练者的信念归根结底只有两条:

  1、李洪志大师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与他相比上帝、佛陀都不够级别,科学更是一无是处,蒙骗世人。这是典型的偶像崇拜的心理。

  2、“法轮”大法是唯一的真理与至道。大法可治百病,可度人上天,可解答宇宙间一切奥秘,是修行的无上法门,是“圆满”的唯一途径。这很明显是一种由偏见所导致的“认知束缚”。

  除此之外,其余的“放下名利情”、“消业”、“正念”等等,都是在这两条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法轮功”的仪式行为,说来也很简单,就是反复的读《转法轮》,听李洪志的讲法录音,观看讲法视屏,然后在这种精神洗脑的状态上每日“发正念”,功友之间再通过言谈交流,导致互相强化的结果。虽无祈祷,献祭等复杂的宗教仪式,但这种单调,持久的行为方式,反而更容易起到蒙蔽人心的作用。

  至于宗教体验,这是最不容易被研究的一部分。不过很多心理学先驱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思考。弗洛伊德在他1907年所发表的论文中,就曾指出宗教是一种强迫性神经官能症,而相应的宗教体验则是由该种神经症所产生的一种幻觉。虽然这种观点未必适用于所有的宗教,但也不失为一种参考。例如李大师一发功,信徒久治不愈的疑难杂症就不翼而飞;“法轮功”习练者个个百病不侵;自焚、伤害他人就可以修成“圆满”……这些类似于“神迹”的,完全脱离现实的神秘体验,唯一的解释只能是一种幻觉的产生。

  宗教信念,行为和体验,三者并不是独立、分离的关系,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特定的信念会导致特定的行为,同时也会诱发神秘的体验产生。而宗教体验又会进一步强化信念的坚定,增加宗教行为出现的频率。三者正是通过这种作用机制,逐步占据信徒的内容,达到一种潜移默化的控制结果。

   六、小结

  正如原美国心理学会主席、加州伯克利大学心理学教授玛格丽特·泰勒·辛格博士所说:“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的标准,‘法轮功’都是不折不扣的邪教。他的领袖不是让信徒信仰上帝或者其他抽象的原则,而是信仰他本人……然后他就可以任意控制他们,而这些人们就此失去了自我思考判断的能力。”

  因此运用宗教心理学对其进行分析虽然既是可能也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时刻注意到它特殊的邪教本质,还有我们自身的局限。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在此我们也不能一一都给以全面的解答。毕竟,宗教心理学不是宗教,更不是至高无上的“法轮大法”,而只是一门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学科。时刻警醒于我们自身的不足,才是预防我们深陷于各种歪理邪说最有效的途径。(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学系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陈永胜,沈洋.詹姆斯的宗教心理学思想新探[J].世界宗教研究,2007,(03)
  [2]宋兴川,重视我国宗教心理学问题的研究[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01)
  [3]陈永胜,陆丽青,梁恒豪,美国宗教心理学研究的历史、现状与问题[J],心理科学进展,2005,(03)
  [4]M,阿盖尔,宗教心理学导论,陈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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