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学术
取缔和打击邪教是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举

作者:樊 璠 · 2009-06-05 来源:凯风网
  一个偶然的机会,本不怎么关心法轮功话题的笔者浏览了海外法轮功办的网站,惊讶地看到那些法轮功的拥护者对中国政府至今仍严厉打击“法轮功弟子”在国内散发法轮功传单等宣传品的行为颇多非议,宣称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取缔和持续的“打击”是“迫害”,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亵渎”,是对这一至上理念的背离。他们连篇聒噪、言之灼灼,大有“信仰自由”捍卫者的架势,这让我这个学法律出身的旁观者忍不住去回顾和思考一下“法轮功”事件的始末,在粗略追溯其过往和当下之后,笔者确信自己看到的是“大法弟子”们在回避法轮功过往历史基础上的虚张声势,更看到了一个负责任政府承受住内外压力,用理性捍卫自由神殿的坚持和努力。

  虽然笔者从不认可“法轮功”属于“宗教信仰”范畴,但既然法轮功非要给自己戴上这个堂皇冠冕,既然“信仰”的外延的确很大,那么我不妨姑且认可这一讨论的前提,来谈谈现代文明社会该如何看待这个“气势汹汹”的、貌似“大义凛然”的“自由论”。

  从中世纪的政教合一,到宗教信仰自由被作为一种文明社会的价值共识得到普遍承认,其间的血泪和黑暗让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更加珍惜今日的共识,并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捍卫宗教信仰自由,以期保证地球上的每一个人能够获得作为人自由发展的空间,而这的确也是人类漫长历史的必然选择。

  诚然,宗教信仰自由,乃至更为广泛的作为人的自由,是人类发展的最终价值追求,然而,在曾经经历了极端化的绝对自由带来的无序苦难后,人类最终走出了激情的误区,接受了理性的可贵: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在秩序之上;人的自由不能是绝对的,必须在承认他人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行使,这个“他人”,不仅指作为个体的“其他人”,还包括作为人的集合体的“组织”,其中最重要的集合体便是——“国家”。德国著名自然法权学家魏费希特在其代表作《自然法权基础》一书中指出,法权规律的内容是:“在应当相互并存的人们中间,每个人都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由,使自己的自由也能与他人的自由并存”。康德也认为“人类的和平状态或合法状态绝不是自然状态,而是必须予以促成的;大家有权强迫那些尚未损害我们的人服从政府权力,从而保证我们必需的安全。”也就是说,人的自由,包括对宗教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绝不能是无限制的,都必须受限于社会发展及社会成员得以安全、稳定生活的可承受范围。当然,这样的限定权限必须交由代表这个集合体的大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而所有对自由的限制的依据和标准,就国家的运转来看,便是现行的法律体系。因此,每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应该、也必然会从社会发展出发、从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出发,用理性的眼光和思维,拨开盲动的迷雾,判研正确的方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捍卫“相对自由”的神殿。

  因此,笔者简略回顾了法轮功从“起家”到被“取缔”及其后的“发展”轨迹,从中解析中国政府的有关国家行为背后的价值选择。

  在“法轮功”作为“新生”“气功”起家的阶段——秉承有限政府的理念,尊重了民间的自决权利。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兴起了一轮“气功热”。李洪志先生在此中觅得了机遇(其中显然还包括了他不愿承认的“商机”),1988年,在杂交两种气功并借鉴泰国舞蹈动作的基础上,编创了法轮功。此后,李先生便做起了“有偿授功”、“发功治病”种种活计。一直到1994年12月,李先生坚持用自己“神奇”的能量,为别人看病,而此一阶段的法轮功练功者,也多属气功爱好者,一时间,法轮功在全国迅速蔓延。

  我们客观地看这段历史[且不论中国政府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进行反思,自省气功(可悲的是其中大多数都是招摇撞骗的“伪”者)泛滥的原因之一源于政府缺乏必要的监管],中国政府对民间新生事物的宽容可见一斑,正是这种宽容,才给了众多“气功”发展的空间。而这种宽容,笔者认为,并未全然是政府对“气功泛滥”现象的失察和纵容,从某种角度讲,这正是现代社会秉承的“有限政府”理念的体现。“有限政府”理念认为,现代政府不应沿袭封建时代的“大家长”作风,它应只是人民权益的守夜人,它必须把大部分的决定权还诸于人民,由民众自由选择生活、信仰和未来。

  但是,既然“有限”则必有边界,那么,边界在哪里?其实,当我们争论安乐死、相约自杀、同性恋婚姻等话题的时候,我们就能够看到,“有限”的边界关乎生存发展的权利、道德人伦的底线、社会得以维续的基础。当自由触及这些界线时,自由便需止步,而政府便是那吹哨叫停的裁判,他的兜里仅揣了一本游戏规则而并无其他,那就是“法律”。

  “法轮功”恶果显现直到被依法取缔的阶段——秉承政府应有的理性和责任,主动捍卫民众基本生存权利的果断。

  1994年,是李洪志先生从“气功大师”晋升为“大法师父”的关键一年。这一年,多名接受李先生“发功治病”的患者或无效、或死亡,给李先生带来了不小的信任危机,为规避今后不断陷入此类营销风险,李先生转变思路,推出了《转法轮》一书,奠定了“修炼”的基本原则。于是,法轮功的追随者从“气功爱好者”摇身一变成了法轮教义的“信仰者”,在“消业”“上层次”“升天圆满”等众多香蕉的高强度引诱下,很多练习者迷失了自我,更有多名练习者在精神失控状态下自杀。1998年,河北省54岁的退休工人马建民,为了寻找自己腹中的“法轮”,在家里用剪刀剖腹遍寻无果而身亡的可笑又可悲的故事,是令笔者断定法轮功性质的标志性案例,而更让法轮功招架的铁证是中国政府官方公布的:“据不完全统计,仅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前,全国就有1400多人因练习法轮功死亡,其中136人系自杀身亡,还有许多无辜的人被法轮功练习者杀死”的数据。

  人命为大,生命是最可珍贵的,因而,作为人的集合体的最高形态“国家”,对于民众的生命有着无法推卸的守护职责。说句并非题外话的事:我们看到,近年来日本不断攀升的自杀人数已经使自杀成为社会事件,日本民众正以此热议政府的执政水平。

  当一个个悲剧重复上演,法轮功与这些精神失常、乃至不正常死亡事件间的因果联系被反复证实后,政府该如何作为?让我们换个角度作一类比:当某一产品存在明显危害时,即便企业可以无视召回之责,国家则可出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违者将接受国家的处罚;当毒品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全世界联起手来共同打击制、售毒品的行为……为什么会有如此选择?因为,在刑法的价值位序中,预防功能应该处在优位。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一级政府、一个国家都必须将人的生存问题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此,当法轮功“信仰者”的悲剧一再上演,在这些悲剧的起因被调查清楚后,在民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呼吁下,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从法律上对法轮功进行了定性,并依法取缔,以主动之姿,果断之举,捍卫了民众的生命权利。

  “法轮功”被取缔后依然持续制造事端的阶段——秉承法治国家的勇气,坚决捍卫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

  1999年7月22日被取缔前夕,李先生即颇有先知之明地避走国外。然而,李先生加诸于法轮功练习者精神上的“紧箍咒”却持续“发威”,仍然制造了多起事端,其中最令世人看清法轮功之危害的,自然也是最让法轮功有口难辩,最终只能以彻底的矢口否认来招架的是,2001年1月23日,7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自焚,其中还有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孩,而事件的策划者刘云芳在将功友们“送去升天”后自己却选择了退却,戏剧性地象征了李洪志法轮功将追随者用完了便抛弃,使其成为他们对抗政府和法律的“炮灰”的一贯做派。

  此后,李洪志先生利用其在境外得到的反华势力的支持,打着“只求法律合法承认,不求政治诉求”的幌子,却多次攻击民用卫星,并展开了与中国政府针锋相对的活动,他们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煽动民族、种族仇恨,攻击、诽谤中国政府及执政党,其间用心,昭然若揭。

  法治国家的建设,立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何谓现行法律规范?一个规范如果通过立法程序而合法化,或者其约束力根据法律基础得到认可;或者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其遵循,就构成了有效的客观法。笔者看法轮功的媒体长期叫嚷中国政府取缔之举是“错误的”,但在笔者看来,中国政府的行为有足够的法条的支持,依法予以取缔,取缔之后则是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这些其实都体现了法律“令行禁止”的权威性。

  当然,对于法轮功的支持者大声叫嚷涉及法轮功的法条在内容上是反人权的,是对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违背的等等言论,对此,自认也是“自由捍卫者”的笔者,并不主张,事实上也不可能剥夺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笔者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法律是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予以制定的,是切实有效的,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在未修订调整之前,就公民而言,其行为只有守法与违法之分,换句话说,“法无明文不为罪”最清楚的标示了公民的自由边界,反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则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行为准则。德国现代法学家魏德士教授在其力作《法理学》一书中这样写道:“在人类的共同生活中,人们宁可容忍有问题的、不合目的的或者根本就是‘不公正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也不愿看到完全失去法律控制的状态。……混乱有时候比有组织的暴政更不人道,更难以容忍。”——笔者认为,这段话的核心就是指出了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其权威一方面来自于国家的坚决执行,一方面来自于公民当以守法为义务,当然,公民确有讨论法条善恶之“言论自由”,但这与其须守法并不矛盾,换言之,公民如果缺失了守法这一底线,那么,连议论法之善恶这样的“言论自由”也就无从保障了。

  所以,中国政府在取缔法轮功之后的这十年中,依然依法打击法轮功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这也许在法轮功的口里被称为“迫害”,但以笔者看来,无捍卫法律体系完整、有效之勇气和作为,便谈不上行使国家之职责,谈不上法治建设,更谈不上维护社会之稳定,保百姓之平安,因此,面对法轮功组织不依不饶、甚嚣尘上的挑衅和攻击,中国政府从十年前的坚决取缔,及至持续至近日的坚持打击,恰恰是作为一个负责任政府的“无可选择”的应有之举。(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