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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轮功违法犯罪的“理论依据”

作者:大 弓 · 2008-10-21 来源:凯风网
  理论是行为的根据,是行为的指南。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其邪性的重要表现。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不一而足,然而其违法犯罪的“理论依据”根源究竟是什么,值得探讨,本文试做论述,权且抛砖引玉。

   一、法轮功的违法犯罪行为植根于其对于国家法律的悖逆态度

  法轮功对于国家法律在初始阶段出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并未公然表示违反,而是表示愿意遵守。《法轮大法修炼须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律,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尽管法轮功的诸多行为与其守法表示不尽一致,譬如未经合法登记注册便在中国大陆普遍建立组织并开展活动,然而在法轮功发展的早期阶段,法轮功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较为收敛,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对于国家法律的作用,法轮功却有着与众不同的看法。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在美国讲法》中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在李洪志眼中,国家法律的“限制人”、“封闭人”的负面作用显然超过了引导、规范、教育、警示等正面作用。由此可见,法轮功对法律的总的态度受李洪志的影响,趋向悖逆。这实际上便播下了违法犯罪的种子,一旦有合适的条件,便会生根发芽,破土而出。

   二、宇宙大法与人间小法的划分,为法轮功违犯法罪埋下了伏线

  在法轮功的话语中,法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法律之法,一种是修炼法门之法。就人间法律而言,其作用不外“限制人”、“封闭人”。就修炼法门而言,“不同层次还存在着不同的法”(见《转法轮》)。在所有修炼法门中最高层次的法门,当然要算法轮大法,因为这是最完整的“佛法”,是宇宙大法,而其他如佛教、道教、基督教等法门,都不是完整的“佛法”。这两种法,作用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国家法律的层次最低,只作用于人间层次这一低层次中人的行为。宇宙大法则作用于整个宇宙各层次中修炼人的修炼过程。显然,宇宙大法较之国家法律,是大法;而国家法律较之宇宙大法,是小法。

  表面上看,这种法分大小无所谓,但实际上却暗藏玄机。如果大法与小法处于共生状态,则两者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如果大法与小法处于对立状态,则两者冰火难容,顿生狼烟。因为国家法律被视为人间小法,而法轮大法被视为宇宙大法,对于法轮功修炼者而言,指导其修炼的不是人间小法,而是宇宙大法,“人的生命不是为了当人”,“修炼的最终目的就是得道、圆满”(见《转法轮》)。既然如此,要追求“功成圆满佛道神”(见《洪吟》)的结果,就必须坚持修炼;坚持修炼就必须捍卫宇宙大法,为此,即使与人间小法作对,也在所不惜。由此可见,法分大小作为前提,一旦出现大小法对立的条件,则必然导致法轮功违法犯罪的逻辑结果。

   三、对“恶法非法”的错误理解成为法轮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西方法学对于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是肯定说,二是否定说。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肯定说认为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否定说认为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不是法与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为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由此可见,“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是西方法学界涉及法的本质的学术争论,目前法学界的通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上述可知,“恶法非法”只是一种西方法学界的学术论点,并无定论。然而法轮功却援引这一论点为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开脱,指责中国涉及处理邪教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为“恶法”,要求法轮功修炼者不予承认。同时,以此为基调,公然煽动法轮功修炼者与中国法律相对抗,“顶着压力走出来”(见《走向圆满》)。什么是“压力”?很明显,法轮功话语中的所谓“压力”,就是中国涉及处理邪教问题的有关法律。法轮功甚至丧心病狂地要求法轮功修炼者放下对“人体的执著”,从“放下生死”中走出来(见《去掉最后的执著》),说穿了也就是不惜以修炼者的性命与中国法律相搏,用心何其毒也。

  法分善恶,但不是以法轮功所说为标准。良法与恶法是对法的道德评价,是依据法所内涵的自由、秩序、利益、正义等基本价值及其结构方式所作的道德判断。而法轮功所谓法之善恶,是依据法律对其利益之损益所作的判断。据此,中国法律因为有损法轮功利益则为恶法,而美国法律因为有益法轮功利益则为良法。毋庸讳言,李洪志早在《我的一点感想》中就明确表达了对美国法律的感激之情。同样是中国法律,为何取缔法轮功前后在法轮功的眼中却有如此天翻地覆的本质变化,之前须遵守,之后须对抗,一言以蔽之,因为法轮功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国法律,依法受到了处理,因此法轮功心怀不满,改称良法为恶法,从遵守中国法律转向了对抗中国法律,其对国家法律的投机主义心理、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四、违法犯罪成为正法时期法轮功修炼者接受“考验”的重要方法

  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将法轮功修炼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正法时期和法正人间时期,他说:“我做这件事是分两步走的。有正法时期,那么在正法时期有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正法时期过去了之后那就是法正人间时期,是分两步的。将来哪,法正人间的时候也有法正人间时期的大法弟子,和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威德是不同的,但这是两个阶段”(见《美国首都讲法》)。目前,法轮功修炼还处在正法时期,尽管李洪志说过正法阶段为期十年的话,但十年正法期限早已过去,正法时期仍然未过去。

  由于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法轮功称之为“迫害”,因此在正法时期法轮功面临的主要问题便是“如何面对这场迫害”。对于法轮功修炼者来说,这也是一场“考验”。法轮功声称,在这场“考验”中的表现,将决定着法轮功修炼者的不同命运和未来,或者被“淘汰”,或者“树立威德”。法轮功修炼者该如何表现呢,按照法轮功的理论,最主要的任务是做好“三件事”,即“学法”、“讲真相”、“发正念”(见《北美巡回讲法》)。然而中国大陆的法轮功修炼者若是去做“三件事”,不免会因为违法犯罪受到惩处,对此,李洪志明确表态:“他们在那个环境中真的能放下生死,情况就会不一样。如有的大法弟子被抓后,坦然不动,没有任何怕心,你看它旧势力就不敢迫害他”(见《北美巡回讲法》)。很显然,李洪志这是在煽动法轮功修炼者与中国法律对着干,即使违法犯罪受到严厉惩处也决不能罢手,就是要在中国法律的惩处面前表现的“坚如磐石”,即使牺牲生命也在所不辞,用心何其狡诈毒辣也。

   五、违法犯罪成为法轮功所谓“救度众生”的重要手段

  法轮功所谓正法时期其实也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个人修炼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救度众生阶段。《转法轮》等李洪志的早期著作可以视为个人修炼阶段的指导理论,而《北美巡回讲法》等李洪志的后期讲法可以视为救度众生阶段的指导理论。在个人修炼阶段,强调的主要是个人修炼圆满的问题。而在救度众生阶段,个人修炼圆满被救度众生取而代之,个人修炼圆满已经不再重要,救度众生才是当务之急。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法轮功因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违法性,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因此,法轮功需要通过强调救度众生煽动法轮功修炼者与中国政府和法律对着干,企图卷土重来,东山再起。个人修炼可以在遵守法律、不涉政治的前提下进行,而救度众生则与对抗“邪恶”、反抗“迫害”相伴随。“邪恶”、“迫害”等不过是救度众生必须设定的前提,倘若无之,何须救度众生呢。其实明眼人不难看出,救度众生是假,救度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是真。

  在法轮功的话语中,“邪恶”是有所指的,就是指中共“恶党”及其“所控制的整个政府”。“迫害”就是指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依法取缔及对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处理。为了对抗中国政府,对抗中国法律,法轮功要求在做好“三件事”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开展“三退”活动,即退党、退团、退队。为此,李洪志带头退团,借以煽动法轮功修炼者的“三退”热情。而且李洪志还明确地表示,“讲真相”当下“急于解决”的一个严肃问题就是“叫中国人看清中共恶党”,因为这是“救度被毒害最深的中国人”的重要手段(见《美西国际法会讲法》)。为了更加有效地对抗中国政府、中国法律,法轮功炮制了“九评”、“解体”等一系列反共理论之作,李洪志为此十分得意,要求在“讲真相”过程中重点要传播“九评”、“解体”等反共材料。显然,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这一切所作所为,无一不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实表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所作所为,就是在直接地煽动法轮功修炼者违法犯罪。作为一个被法轮功修炼者视为“主佛”,称之为“师父”的李洪志,俨若尊神,口含天宪,此言即出,便为九鼎,谁敢不从,谁敢违抗?

  总之,法轮功的违法犯罪行为决非单独的法轮功修炼者的个人行为,由于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不遗余力地以各种方式蛊惑煽动,其所炮制的违法犯罪的理论根据包括对法律作用的有意曲解、所谓大小法的人为区分、视中国法律为“恶法”、正法阶段做好“三件事”以接受“考验”、不断地煽动“三退”等,法轮功就是以此为根据,驱使法轮功修炼者不顾一切地对抗中国政府,对抗中国法律,不断地有意违法犯罪,因此,个别法轮功修炼者的背后是有组织的集体性的违法犯罪。对于法轮功违法犯罪之理论根据的分析,就是要说明这一根本点,从而揭示其邪性之所在,让世人能够清醒地看到,以免误入歧途,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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