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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区、岂能放纵法轮功浸泼皮行为

作者:陈 良 · 2013-07-23 来源:凯风网

  香港作为自由开放的法治之区,素以高效的管治而引以自豪。然而,法轮功团体却罔顾港府警告和市民反对,长期在香港闹市展示横幅,在各个“讲真相”街点占用公用资源,争挂横幅、滋扰游客、危及交通安全、暴力伤人、辱骂和丑化国家领导人,俨然一副“泼皮无赖”形象,使香港旅游观光点和商业街面大煞风景,严重影响香港声誉。

  法轮功这种街头“无赖”行为,依据香港法律,已超越“合法权限”、涉嫌多方面违法,

  ——违反香港法例长期占用公用资源。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除非征得同意,在私人土地与政府土地上都不能张贴招贴或海报,违反即属犯法,当局有权清除。而据地政总署《路旁展示非商业宣传品管理计划实施指引》规定,行人过路处、道路中央隔栏等处也禁止张贴宣传品。在香港,法轮功支持者长年使用尖沙咀天星码头、红磡车站出口等游人密集地段进行宣传, 对此,部分爱港人士纷纷向港府提出投诉。据《星岛日报》(20130403)报道,“仅去年单是在油尖旺区的投诉已经有逾八百宗”;有的区议员对法轮功铜罗湾繁华地段设置街站,悬挂大量横幅,滋扰商户,阻碍行人忍无可忍,

  ——涉嫌刑事毁损及暴力伤人。据《新报》2012年9月13日报道:一名法轮功女学员7月29日在红磡港铁站外,剪毁2面“青关会”的“反法轮功”横额,被警方逮捕。现场巡警称:在案发地点,见到被告手持一把剪刀曾查问被告,她以普通话回答:“他们(青关会)骂我们法轮功,所以我剪烂他们。”在警署录口供时,被告自认行使正义且无罪,并撕破口供纸、抗拒套指模及拍照,因而被控两项毁损罪、阻碍公职人员罪,3宗罪被裁定成立。

  另据港媒《新报》一则(《旺角冲突 法轮功三汉被捕 关爱副会长遭毒打》)报道:7月14日晚,香港青年关爱协会成员在旺角西洋菜街与法轮功团体隔邻摆档宣传时,该协会副会长林国安,宣传部女主任及一名女成员,突遭法轮功人员多名男子冲前袭击,拳打脚踢,3名打人法轮功人员被香港警方拘捕,消息一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据香港媒体报道,从2012年7月到目前香港法轮功涉嫌刑事暴力伤人案不下于30起。可见香港法轮功团体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

  ——宣传方式有碍城市秩序、宣传行动恣意妄为。法轮功的街头宣传方式和宣传行动宛如一个个毒瘤,盘踞在香港各个街头闹市,其宣传的内容和非事实的言论涉嫌“侵犯名誉权”,具有直接地煽动他人违法行为,违反了“言论自由”原则,不属于言论自由所保障的范围,不值得保护。然而,十多年来,香港法轮功组织长期不分地点、时限肆意在港、九、新界多个重要商业区、旅游重点、交通枢纽等旺区非法占据公众地方设立宣传站,悬挂巨型的、带有明显邪教意图、攻击政府的宣传品及“血淋淋”的恐怖宣传板,更公然在闹市进行吓人的话剧表演,场面恐怖、血腥,经常滋扰路人,诱骗内地旅港人士参加邪教组织,煸动内地旅客骗带内地法律禁止的宣传品入境,迷惑少数内地旅客回内地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香港法轮功团体的街头行动已成为香港街头一道诡异的“风景”。对香港市民以至访港游客造成极大的骚扰,对香港青少年及儿童的心灵产生恶劣影响。

  众所周知,香港以法制之区著称,令人奇怪的是,法轮功怎么会在这个法制社会里如此放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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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