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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大赛尴尬收场 声乐大赛每况愈下

作者:王大汉 · 2007-09-24 来源:凯风网
  “全世界中国舞舞蹈大赛”已在今年七月上旬草草收场,其艺术水准之缺失、观众人数之匮乏、组织筹备之蹩脚在坊间早有无数品评。然而,当我们把即将开锣的“新唐人全世界声乐大赛”与“舞蹈大赛”稍加对比,就能明显地发现其“窘迫”、“式微”之态。(本文中的所有数据资料均来自“新唐人”网站)

   比赛宗旨。如果说“舞蹈大赛”还遮遮掩掩、欲盖弥彰地走“反共宏法”路线,那么此次声乐大赛则是“赤膊上阵”凶相毕露地公开打“政治牌”了。“声乐大赛”的比赛章程明确规定“参赛作品不得有歌颂中国共产党或者中共党文化内容的歌曲”,并在舞蹈大赛网站的新闻栏目中借所谓“著名声乐家白雪”之口抛出了更为荒谬的观点:“正统的艺术多是表现美、表现善、表现神的,是表达对美好光明的向往,传播对神的敬畏和感恩”。

   筹办单位。“声乐大赛”的主、协办单位同“舞蹈大赛”完全一样,依然只有“新唐人电视台”、“大纪元时报”和“希望之声电台”。 在最具“新闻自由”及“媒体忍耐度”的美国媒体之中,尚未有任何一家全美或地方媒体因早先“舞蹈大赛”的所谓“盛况空前”而被吸引参与到“声乐大赛”的报导和转播中来,其影响力和艺术品味可想而知。

   评委组成。“舞蹈大赛”的评委会“由资深舞蹈界专家组成,其中有新唐人电视台新年晚会的主要参与设计和表演的专家,以及‘神韵艺术团’的团长、‘莲花艺术团’的团长和‘复兴艺术团’的团长等”;“声乐大赛”的评委会“由资深声乐界专家组成”。此次声乐大赛的主办方将评委组成含糊笼统地概括为“资深声乐界专家”,刻意省去了先前舞蹈大赛的评委班底(“神韵艺术团”的团长、“莲花艺术团”的团长和“复兴艺术团”的团长等)以掩盖声乐大赛的“法轮功”色彩。其所谓“首席评委”也只不过是那个流亡歌手关贵敏而已,连这种“非国际性”的 三流歌手都能作为“全世界声乐大赛”的首席评委,这场“大赛”的艺术层次之低可见一斑。

  比赛场地。“舞蹈大赛”在美国纽约市曼哈顿的纽约大学史葛柏艺术表演中心举行;“声乐大赛”将在美国纽约市考夫曼音乐厅。相比较2004-2006年新唐人春节联欢晚会(举办地点分别为:约翰.肯尼迪艺术中心JohnF.KennedyArtsPerformingCenter,无线电音乐城RadioCityMusicHall和麦迪逊花园广场MadisonSquareGarden)而言,舞蹈大赛和声乐大赛的赛场都大为逊色,且此次声乐大赛的赛场考夫曼音乐厅已与纽约大学史葛柏艺术表演中心的档次及规模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每况愈下”之态势显而易见。

   报名费用。“舞蹈大赛”的报名费用为“少年组20美元,青年组50美元”;“声乐大赛”的报名费用为“50美元(中国大陆境内选手10美元)”。先前“舞蹈大赛”在收取报名费时,将“少年组”报名费定位20美元,而此次“声乐大赛”则“一视同仁”,统一收取50美元,这种“长幼不分”的办法足以反映出其“开源”的迫切心态;而中国大陆境内选手的报名费收取又显现出“差别待遇”,仅仅象征性地收取10美元而已,而由大陆以个人名义远赴美国纽约参赛的交通成本却远远高于这“节省”下来的40美元,主办方真的能够通过这种办法“诱导”、“鼓励”、“煽动”大陆选手参赛吗?

   年龄限制。“舞蹈大赛”规定:“少年组:年满14-17周岁;青年组:年满18-40周岁”; “声乐大赛”规定:“本次比赛没有年龄限制”。取消年龄限制的用意非常明显,一是为了减少参赛者条件限制,以避免先前舞蹈大赛出现的“报名者寥寥”的尴尬景象;二是为了收取更多的报名费,毕竟50美元的报名费绝非“仅作工本之用”。

   食宿交通。“舞蹈大赛”规定:“凡入选参赛者,大赛筹备组将统一安排酒店,并负责机场接送以及比赛场地的接送,凡进入复赛和决赛者,大赛筹备组将负责其在复赛及决赛期间(七月初)的食宿费用,其他参赛者的食宿费用自理”;“声乐大赛”规定:“参赛选手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安排酒店,并负责机场以及比赛场地的接送,参赛选手的旅费、食宿及交通费等一律自理,比赛期间的食宿可委托大赛组委会代为安排,但仅限于大赛组委会指定的酒店”。主办方在此次声乐大赛的住宿安排上自作聪明地悄悄隐去原本在舞蹈大赛中“凡进入复赛和决赛者,大赛筹备组将负责其在复赛及决赛期间的食宿费用”的“福利待遇”,其“节流”用心昭然若揭。

  免责声明。“舞蹈大赛”声明:“参赛者在参赛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均由参赛者个人负责”;“声乐大赛”声明:“参赛者在参赛期间如發生任何意外,均由参赛者个人负责”。这些“免责声明”实际上毫无“法律责任”和“人道主义”可言,倘若出现赛场失火、坍塌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各种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对参赛者的损失,主办方真的能够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吗?更为居心叵测的是,免责声明中的“参赛过程中”(“舞蹈大赛”)这一免责范围被偷天换日地变成了“参赛期间”,字面差别虽小,但其免责范围则由“比赛时、赛场内”扩大为“比赛前后、赛场内外”了。

   版权归属。“舞蹈大赛”规定:“比赛期间,所有音像版权均属新唐人电视台所有”;“声乐大赛”规定:“比赛期间所有音像版权均属新唐人电视台所有”。两次比赛参赛作品的音像版权“一如既往”地全归新唐人电视台所有,且这些富含选手肖像、艺术成就的音像制品除了在“法轮功”举办的各种展览、传单、新闻媒体中可被免费使用之外,其后期制作产品还将由“开元购物”网站销售牟利,而不论这些音像制品的销量如何,作品演绎者都将无缘获取任何报酬。

   广告赞助。“舞蹈大赛”规定其节目单广告价格为:“封底$5,000、封面内页$4,000、封底内页$3,000、一页$2,000、半页$1,200、四分之一页$700”,而“声乐大赛”则取消了此项目。“舞蹈大赛”中“明码标价”的“节目单广告”在“声乐大赛”中悄然缺位,其原因大致有两种可能:声乐大赛不需要节目单;舞蹈大赛观众数量过少导致节目单广告效果令赞助方大为不满而不再对声乐大赛感兴趣。究竟是哪种可能,这只能由读者自己思考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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