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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雍正初年查禁“邪教”的决策及实施

作者:郑永华 · 2007-04-11 来源:凯风网

  清代下层民间盛行以宗教为纽带结成的秘密教门,瓜瓞绵延,不绝如缕。教门组织渊源甚早,可溯及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异端教派弥勒教及两宋时期的白云宗、白莲宗,至元朝中后期逐步融合成白莲教。此后,民众多效而仿之,组织秘密宗教结社,白莲教成为明清以后民间秘密教门的滥觞。教门摭拾民间流传的佛道之术,或又掺以儒家学说,夜聚晓散,烧香惑众,被统治者视为“邪教’,“最为人心风俗之害”,屡申禁令。本文探讨清雍正初年查禁“邪教”决策及其成败得失,可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清朝顺治至康熙前期,因明清之际王朝鼎革之战不息,动乱频仍,教门问题暂时隐而不显,矛盾尚不十分突出。因此,虽然“大清律”中仍然沿袭明律针对教门的“禁止师巫邪术”条例,但查处的“邪教”案件并不多。迨至三藩之乱定后,国内统一初步完成,新王朝得以建立和发展,教门问题日益凸现,案件逐渐增多,“邪教”再度成为统治者关注的严重问题。

  康熙五十六年间,河南兰阳县查获白莲教李雪臣等“聚众谋为不轨”,结案后清廷行文地方,要求禁止“邪教”,“其各处白莲等邪教之人,行令地方官严查治罪。”(注1)然而,康熙朝标榜以“仁”治世,到末年更是吏治松驰,未能认真执行,许多地方视禁令为具文,敷衍了事。至雍正继位之后,整饬吏治,清除积弊。主张查禁“邪教”的官员大臣乘机进言,屡述教门敛钱惑众、煽诱人心之害,要求重新严禁,以杜微防渐,清朝才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主动查禁“邪教”的活动。

  从现今发现的档案史料来看,雍正朝最早提出教门问题的是翰林院庶吉士董思恭。他于雍正元年四月上折祈求禁止山东等处的一炷香、空字等教,谓“山东之内,邪教有二,一曰一炷香,一曰空字教。名虽不同,而其所以为人心之害则一。”(注2)一炷香教相传始自明末清初山东人董四海(即董吉升),教徒默祷时面对一炷香祈福,至香灭而止。空字教疑是孔子教之音讹,因辗转相传或上奏官员为避讳而称作“空字教”,为八卦教有名的异名同教支派。(注3)当时这两种教门在山东较为活跃,屡为访闻。董思恭认为,教门流传,惑人迷众,危害甚大。一炷香“其人专以烧香惑众,谓领香一炷,诸福立至,百病皆除。无知愚民,因相崇奉为师,或五日或十日轮流作会,效尤成风。以致荒弃农业,不事生理”,“至所谓空字教者,则较此更为甚矣。其人惟以邪术哄诱人心,一家之内有一人其教者,势必举家从之。从之之后遂如痴如迷,卖田宅、弃物利,以恣其掌教者之欲。甚至妇女杂处,恬不知耻,昼则散居各村,夜则相聚一室。”并说康熙五十九年在山东滋事的盐徒内,即有许多是教门中人,虽经惩处,稍知收戢,然“邪教”末除,恐渐为滋蔓。为防患于未然,董思恭请求旨令山东地方官员就地查禁,“敕谕山东巡抚,令其申饬地方官员,每村之中牌甲相为互结,里长时加稽察。倘有其人,许即告首,如或隐匿不报,事觉之日,一并重究”。当时查禁“邪教”条款中有奖赏出首的规定,“凡旁人出首邪教者,不论犯人男妇多寡,共追银二十两给赏。如系专拿之人拿获者,追给赏银十两。”(注4)为防止邀赏滥告,激起事端,董思恭又提出“至于挟嫌妄控者,亦勿许滥入无辜”。这样宽而有制,实力奉行,则必能达到“息邪说、正人心”的目的。

  其实在此之前,雍正巳秘令石文焯在河南访查白莲教的活动。雍正元年春,石文焯升任河南巡抚,陛见皇帝时,雍正向其指划抚豫之策。鉴于数年前河南有白莲教聚众之事,雍正特意指示石文焯到任后悉心密访。当时正值白莲教以“谋反大逆”经过残酷镇压不久,人们心有余悸,不敢轻露口风,石文焯查无端倪,只得以“此教甚密”上报。(注5)雍正没有得到更多的信息,对董思恭的上折也未能引起特别的关注。

  雍正元年八月,刑部侍郎阿锡鼐上折再言防止白莲教蔓延之策。他说直隶山东河南等省有白莲教,“奉女人为首,财物共有,其内法纪极严,人心甚齐”。康熙五十六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亢珽聚众抗粮滋事案内,即有许多自莲教徒,“若不预先严禁,人聚渐众,—旦遇雨水不调之年,庶至抢劫之案四起,亦未可料。况直隶乃京师所在,尤甚紧要”。(注6)随之不久,新任刑部尚书励廷仪又上了“请严禁白莲等教以杜奸萌折”。奏折中说:“窃闻国家整齐亿兆,在乎诂奸止邪,表正民风,尤必防微杜渐。历代以来,以邪说惑民驯至难制者不一而足……(虽吾皇)如日中天,阴翳潜消,奸回屏息……然从来盛世不乏莠民,图患先于未兆,似当早为之计,而预剪其萌也。”(注7)接着列举了两起因为“邪教”而滋事的案件,即数年前河南亢珽及李雪臣以白莲教为名,袁进自号七字佛,聚徒惑众,谋为不轨;又三十年前直隶新河县有“邪教”聚众据城。这些事件当时虽然都经处治,但“邪教”却仍在私传,“变名易实以诳误愚民者,尚所在有之”。直隶南部接连山东、河南、山西的四府地方即多邪教,有神传、尽礼、混元、八狗等名号,“又访闻江南、浙江、以及湖广、江西则有无为、大乘、糍团等教”。他指出,这些“邪教”危害甚大,虽南北各教名目不同,然均向愚民讲说“邪法”。又多在夜间聚会,男女混杂,伤风败化。百姓一旦受其愚惑,往往身不由己,欲退不能。而且,这些“邪教”,开始时也不过蛊惑愚夫愚妇,借以图利营奸,“迨党与日多,则其心叵测”。励廷仪以为,近年来邪教案件时有发觉,只是地方官觉得其恶迹并不如何彰著,不敢遽行上报皇上,往往酌量加以惩治,自行结案了事。这样做虽不致激起事端,但不能根除“邪教”,容易留下后患,故亟宜整顿,“伏请皇上敕谕该督抚严饬各州县密访为首之人,严拿治罪,晓谕愚民,令其去邪归正,即从宽免罪,有能出首为首之人者,量加奖赏。则其党与日散,奸萌易消,不但地方宁谧,而于风俗人心似亦大有裨益。”

  这份奏折与雍正元年末二年初下诏各地查禁教门的谕旨关系甚大。原件无日朝,之所以将时间断在雍正元年下半年,(注8)是由于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励廷仪上了“禁罗教水手折”,似乎是前折遗漏罗教内容的补充,而且雍正二年禁教的上谕内容明显受了励折的影响(详后),可以初步认定“请严禁白莲等教以杜奸萌折”在“禁教水手折”及雍正禁教的上谕之前。

  励廷仪的奏折揭示了下面的事实,即经过顺康六七十年的平静之后,一度匿迹的教门问题又开始浮上水面;直隶、江南、浙江、湖广、江西、河南、山东等地区都有了教门的活动。而且在关系国家甚重的漕运中,罗教尤为活跃,必须引起注意。这份奏折许多内容得自访闻,因而不尽准确,如“八狗”疑为“八卦”之误,对无为教望文生义地解释为:“小耕不织,但播谷于田间,听具自生,耕耘灌溉之事一切尽废,石田丰草,失业良多。”然而励廷仪指出“邪教”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且人数不少,“众者万计,少者亦不下数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从此后各地陆续查出的教门案件可以看出。为了打动雍正,励廷仪仍举不久前发生的李雪臣白莲教“聚众谋为不轨”一案加以说明,若不早为之计而预翦其萌,到党羽日多时则会居心叵测,甚至出现“谋反大逆”!这份奏折引起了雍正的高度警觉,促使他作出决策,决定采取行动,下谕各省督抚在辖区内密访查拿“邪教”。

  元年年底,雍正首先在漕运中进行整顿。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励廷仪上折说:“凡有漕七省之水手,多崇尚罗门邪教,而浙江、湖广、江西三省、其党更炽”,建议令各督抚以本军充当水手,将原来奉教的外籍(外地)水手撤换,解回原籍,则不仅有利于漕运,而且“即罗门邪教之徒,不致结聚,而自销散矣”。雍正帝对此折甚为欣赏,朱批曰:“此奏甚是,甚好。就将此意拟上谕,用朱笔写好,封固密奏(发)。”(注9)大学士遵旨拟上谕发给江南、浙江、江西、湖广、山东、河南各省总督巡抚,称漕粮关系紧要,其头舵水手应择用本军,使各知守法,不致胡作非为,“近闻多雇募无籍之徒,朋比为奸……闻尤有不法之事,凡各省漕船水手,多崇尚邪教,聚众行凶,一呼百应”,亟宜惩治。雍正命各督抚严饬所属卫所,应以本军掌驾漕船,不许雇用无籍水手,“更严禁邪教”,由该地方官不时察拿,从重治罪。”(注10)显然,这份命令几乎是一刀切的作法,实行起来有很大难度。雍正二年三月,漕运总督张大有复查后上奏指出:“粮船涉江渡黄,提溜打闸,关系重大,非熟谙之人不能胜任”,因而不能将老水手全部替换,不得不先留用数人,“俟本军学习谙练,然后尽得更换。”雍正意识到自己急于求成,同意了这种办法,批道:“一时全换,原难些,逐年用力学习,渐次换添,数年后全是本船人就好了。”同时要求他时刻留意,不可轻忽,“若仍因循,两三年后尚不肯习学,就使不得了。”(注11)替换粮船水手,雍正主要是从保证漕运的角度来考虑的,但也有一石二鸟的目的:寓解散罗教于整顿漕运之中,既保证漕运的安全畅通,又希望藉以解决漕运水手信奉罗教啸聚成风的痼疾。因此,尽管没有再明确提出要查禁罗教,但其用意是不言而喻的。雍正三年规定,粮船雇募头舵水手,须得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严行互保之法,“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并取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注12)雍正五年,由于水手割耳滋事案再次涉及罗教,终于导致了在运河沿线大规模地查抄罗教庵堂,并进而制订了禁止罗教专条,(注13)将查禁罗教活动扩大到了其他地区。

  除了整顿漕运水手中的罗教之外,雍正还决定在有“邪教”的地方密查暗访,查拿教首。石文焯讲到他在河南,“去春躬承召对,仰蒙圣谕,铭刻于怀,不敢少懈。到任之后,时时留心访察,惟俟少有泄露,即可从此根求,歼厥魁奸,以除此习。”雍正帝告诫他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实在方好”,(注14)还特颁谕旨:“谕河南巡抚:国家整齐风俗,必先诘奸止邪,绥靖人心,尤在防微杜渐。朕闻豫省向有奸民,以白莲教等名色诳惑愚民,潜结党类。今或变名易实,阴相煽诱,乡愚无知,受其诳误者,尚所在有之。此等之人,心术奸回,踪迹诡秘。唯其诡秘,故其奸回愈不可测。地方大僚有澄清风俗之责,岂可苟且姑容,养奸不发,以致滋蔓难图。尔当严饬司道府州县各官,不时密访。其有妄立教名,夜聚晓散,巧作幻端,诬民惑众者,即将为首之人严拿治罪。愚民有先受笼络、能去邪归正者,概与宽免;有能出首为首之人者即量加奖赏。庶于风俗人心均有裨益。如或姑息苟容,后经发觉,该管各官一并从重议处。特谕。”

  就着这件抄发的上谕,还附有雍正亲书的嘱咐,要求石文焯、田文镜加意查访,“不因其密而忽之,置之不问,令其滋蔓也。尔等可密密访察,时时留心,勿乱嘱属员,令扰民惊众,反令魁奸深藏防范,与事无益。须着实严密。若少有风声,则设法立大赏,权巧缉获其首,除其教长,方可除此习弊。不然反恐激成事端,有害无益。特,朕谕止可汝二人知之,密之慎之,竭力访察,留心料理。”(注15)在雍正看来,查拿邪教,在于澄清风俗,防微杜渐。他一面密谕地方人员留心查察,设法缉获其首;一面又不颁明旨,并不许乱嘱属员,以免扰民骇众,甚或酿成事端,酿成巨案。因此,他要求石、田二人机密从事,勿令他人知晓多事,以致有害无益。

  上述谕旨的内容明显受了励廷仪前述奏折的影响,其中“有能出首为首之人者即量加奖赏”一句,大概就是直接来自励折中。正如励廷仪在奏折中所指出的,许多地方都有了各种名色的教门组织,雍正要求查禁“邪教”的谕旨也就并不限于发往河南—省,而是分别密谕凡有“邪教”传闻的省份。雍正二年间,此类谕旨遍发江宁巡抚、直隶总督、湖广巡抚、山东巡抚、江西巡抚、浙江按察使、闽浙总督、两江总督、江苏巡抚、湖广总督诸人。其文字或稍有出入,其内容实质则一。如雍正命江西巡抚裴亻率度查禁教门的密谕云:“谕江西巡抚:朕惟除莠所以安良,黜邪乃以崇正。自古为国家者,绥戢人心,整齐风俗,未有不以诘奸为首务者也。闻江西地方颇有邪教,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端,或不事耕织,夜聚晓散,党类繁多。此等之人,踪迹多属诡秘,而奸回则更不可测。苟不绝其根株,必至蔓延日甚。地方诸大僚倘务姑息,不为访拿,是养奸也,澄清风俗之谓何?尔督抚当严饬所属司道府州县等官,密访为首之人,严拿治罪。愚民能去邪归正者,概与从宽;有能出首为首之人者,即量加奖赏。务令奸萌尽去,阴翳全消,风俗人心咸归醇正。其或因循苟容,不行查禁,事发之后,该管各官一并从重议处。特谕。”(注16)

  在皇帝的直接督促指导下,各地掀起了清代主动查访“邪教”的第一次高潮,查禁了许多教门名目,拿获教首并进行了惩处。直隶邢台县,查获刘言基顺天教(注17);山东鱼台县,拿得空字教李万禄(注18);浙江破获范子盛、陈立昭道心教(注19)。稍后,山西泽州破获靳广、张冉公“妖言惑众案”(注20);运河沿线查出罗教庵堂(注21);山东兖州又有牛三花拉空字教案(注22)。从此,教门案件层出不穷。雍正初年的查禁“邪教”成为后来不断查禁活动的肇端。

  由于雍正采取了只拿首恶、不及胁从的办法,并利用密折制度的方便对查办之员不时指点方略,这种慎重而又认真的策略在实际施行中并未出现大的偏差,因而取得了—定的成效:各地不断破获“邪教”案件,但并未因此激起大的事端。总起来说,这与查禁时遵循下列原则密切相关。

  首先是将“邪教”与正常僧道区别开来。当时的社会中,鬼神观念、祖先崇拜等民间信仰极其流行,佛教道教影响深远,加上喇嘛教、回教等其它宗教,信奉者数目十分庞大。佛、道等宗教历来被统治阶级视为“教化”的手段,可作为对百姓进行统治的辅助工具。若不加区分,一概加以严查取缔,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很可能查不胜查,闹得人心惶惶、鸡犬不宁。因此,雍正明确告诫臣下:”邪教非世俗寻常僧道之谓,不可借此多事。”(注23)当山东巡抚陈世倌认为“未有身为绅士、实遵异端、声援固结、济恶害民、公行大下,莫可指斥如回教之甚者”,要求雍正下旨严禁回教时,雍正批道:“此种原一无可取,但其来甚久。一者此教人皆鄙而笑之,即回回之中,十居六七皆不得已而为之者,况无平人入其教之理,亦不过止于此数耳,非无限量之可比。即礼拜寺、回回堂,亦彼类中敬奉而已,不能惑众也。代代数百千年来,亦未能为,无甚大过。”明确表示不同意查禁回教。(注24)雍正后来谈到,数年来大臣条奏请禁回教者甚多,然经详细斟酌,“小不法则有之”,终不能有什么大作为,只须平日训导,不必严禁。(注25)清代,朝廷对少数民族采取“修其教而不易其俗”的政策,借宗教而进行统治,对于汉人中盛行的佛、道两教,也持默认利用的态度。雍正本人”以擅长神道设教著称”(注26),好信鬼神之说,佞佛崇道,在藩邸时即有“好佛之名”,更不愿明令禁止,引起非议。更重要的是,雍正认为,回教虽不如佛、道便于利用,“一无可取”,但不能“惑众”,不似“邪教”那样会对统治构成威胁。因此,对僧道、回回、喇嘛等,“断不能一时改革也”,只能进行管理训导,“严其新奇骇人动众之事”,而不必查禁。(注27)这说明,在雍正帝看来,佛教、道教、回教等正宗宗教,与白莲教等“邪教”是有严格区别的,因此也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这无疑垦正确的,成功的。

  其次,坚持只查拿惩治为首者,对一般入教者从宽的原则。雍正在谕旨中指出:“愚民有先受笼络、能去邪归正者,概与宽免”(注28),要求只查拿为首之人,不得“骇众滋累”。这样就大大缩小了打击面,不仅有利于查拿首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雍正对江西巡抚裴亻率度表示,对于邪教,须“设法缉获其为首者治罪,其愚民被其惑诱者,尽行不究方好。不然恐不肖有司,借此恐吓平民,累及无辜,则反有害无益也。”(注29)他进—步说,地方官查禁邪教,当细心悉意,设法拿获为首者,量其轻重给予处分,“其余不过愚民被其煽惑耳,何罪之有?”(注30)秉承这一旨意,雍正初年破获的“邪教”案件基本上都采取了只惩治首犯,对一般信奉的人则劝谕解散结案的政策。如山东、河南等地破获空字教,其从教者最重枷号三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轻者免议,“发落后交给乡地邻族保领严加收管,各务本业,不许再与外人来往。”(注31)直隶邢台刘言基顺天教,因查获后“各知悔悟,情愿开斋散教,改邪归正”,李维钧对为首者亦从宽分别枷责了结,以“开其自新之路”。对此雍正批道:“原非大事,应当如是完结”,只是嘱咐过后要加强监察,防止再犯。(注32)山西奏报拿获泽州案犯,雍正对此事感兴趣,多批了几句,怕引起误会,让地方头脑发热,大肆株连,又在后特意注明:“但拿获首恶头目,其协(胁)从原不必株连者,朕不过欲闲知其局面耳。”(注33)甚至对深触封建统治者忌讳的“大逆”之物,也能理性置之。浙江汇报查获道心教范子盛等,称有信徒五千人,并搜出绘有五爪金龙的金银牌等“悖逆”之物。雍正并未因此而让查禁活动脱离预设的轨道,指示按察使甘国奎等不必过于张扬,“不可生事,诬(良)图功。”(注34)正是雍正始终坚持了这一点,不致头脑发热,使查禁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终雍正一朝,也未激起事端。

  第三,雍正要求查办人员采用密访的办法,由各省督抚等大员“密密访之”,“相机而行”。这是与教门处于秘密状况的特点分不开的。雍正认为,“邪教”都极其秘密,尤其是教首,更深藏不露。如果大张旗鼓地追查,不仅找不到真正的要犯,反而会愈严愈密,令“魁奸深藏防范”。四此,一方面,雍正要求属下“密密访察,徐徐行之,不可严急,令百姓惊该(骇)不安,无知州县借端生事”;(注35)反复告诫“勿乱嘱属员”,致令声张生事,扰民骇众,全在实心徐徐细访为之,急不得,露不得。一面又指示各地设计巧法访察,“求其实在证据,方可拘拿”。(注36)雍正还提到,因教门甚为机密,耳目众多,“便州县左右亦皆有其人时常伺探动静”,更应小心翼翼,全在平常时刻留心。(注37)地方官即各想方设法,如山东巡抚陈世倌选遣干练之员,以投教为名,辗转相托,贿以财物,访得确切地址姓名后,“不经州县,不扰居民”,即拿到了教首。当然更多的是采取秘密访拿的方法。雍正这样做,一面是希望拿获真正的罪魁祸首,以免打草惊蛇;另一面是从稳定社会的方面来考虑的。他知道,其胁从之人不少,若加上他们的亲属,以及那些与之有过接触往来的人,则更不可胜计,若一概严拿,恐怕会“扰民滋事”,引起社会的动荡。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稳定是首选日标,“授民以时”,使广大农民安心于耕作,是统治“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在这一点上,雍正比后来的乾隆等处理得稳妥。

  由于采取了以上的办法,应该说,雍正初年查禁“邪教”是比较成功的。随着查出教门案件的增多,雍正对“邪救”的了解有所增加,态度也有些变化。然而,终雍正一朝,查禁的基本方针则没有大的改变。此后全国多次大规模地查禁罗教与其它教门,其处理基本上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的。一般的教徒,经训斥后大都具结作保即放归乡里,甚至一些教首也得以从轻发落。这是雍正年间查禁教门慎重、从轻政策的体理,探受康熙“与民休息”的宽仁统治思想的影响。这种对策对缓和对抗、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是有一定作用的。然而,客观地分析,这—对策也留下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较轻的刑罚在当时不能起到震慑同样罪犯的效果,结案后未能做好善后工作,疏于继续监督改造,未能有效阻止教首及教徒继续秘密从事教门活动。一旦查禁稍松,往往故态复萌,重新泛滥,远不能达到“尽绝根株”的目的。从日后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雍正一朝宽松的惩治政策对乾隆、嘉庆时期教门的泛滥有着持久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造成了养痈成患的后果。

  (资料来源:《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郑永华,历史系博士,北京社会科学院历史所。中华文史网编辑部整理。)


注释:
(注1)《圣祖实录》卷278,康熙五十七年四月戊戌。
(注2)董思恭折,雍正元年四月,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以下引自该书不再注明)。
(注3)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页949。
(注4)《大清会典》(康熙朝),卷一百十六,刑部八,律例七,礼律·祭祀。
(注5)(注14)(注15)(注28)河南巡抚石文焯折,及附件上谕,雍正二年五月十八日。
(注6)刑部侍郎阿锡鼎折,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页282。
(注7)刑部尚书励廷仪折,无日期。
(注8)马西沙先生断为“雍正初年”,见《清代八卦教》,页80。
(注9)刑部尚书励廷仪折,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七日。
(注10)《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政书类,吏部三七九,册621,页358。
(注11)漕运总督张大有折,雍正二年三月一十六日。
(注12)《槽运则例》。
(注13)雍正十一年定例:“私习罗教,为首者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拟绞监候。不行查报之邻佑、总甲人等,均照律各笞四十。其不行严查之地方各官,交部议处。”见吴坤:《大清律例通考》,禁止师巫邪术。
(注16)(注23)(注29)江西巡抚裴亻率度折,雍正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注17)(注32)直隶巡抚李维钧折,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
(注18)(注24)(注27)山东巡抚陈世倌折(两件),雍正二年九月十二日。
(注19)闽浙总督满保折,雍正三年六月初三日。
(注20)刑部奏,军机处录副奏折,雍正六年四月十三日。见《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页606——613。
(注21)苏州巡抚陈时夏折,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
(注22)(注31)河东总督田文镜折,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注25)岳钟琪折,雍正七年三月十七日。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页695。
(注26)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页125。
(注30)(注35)雍正上谕,谕两江总督。见《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页2511。
(注33)山西按察使蒋泂折,无日期。
(注34)浙江按察使甘国奎折,雍正三年六月初一日。
(注36)河南巡抚田文镜折,雍正五年四月一十八日。
(注37)河南巡抚田文镜折,雍正五年七月初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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