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热文
最早揭露法轮功的人们(之四)

作者:段启明 · 2006-08-02 来源:凯风网

  吉林省和长春市宗教事务局1996年7月,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问题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研究。其间接原因是法轮功在吉林特别是长春的传播引起包括佛教界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反感;其直接原因是他们接到省宗教事务局转来的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的群众来信(署名“一个共产党”,据当时经办过此事的有关人员回忆,这位共产党员是松江河林业局一位姓杨的同志),要求宗教事务部门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省宗教事务局接到批件后,转长春市宗教事务局,责成市宗教局处理。

  长春市宗教事务局认真组织了这次调查。该局负责联系佛教工作的干部与市公安局、市佛教协会、第一汽车制造厂等单位取得联系,对李洪志个人及家庭情况、吉林省和长春市法轮功的组织的情况、当时已经出版的李洪志图书、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问题,做了深入调查。于1996年8月6日写出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基本情况》的报告(详见附件)。报告分为以下各个部分:1、李洪志的基本情况;2、李洪志所创“法轮功”主要观点;3、其活动方式;4、佛教界的看法;5其他有关情况;6、我局意见。在此之前,吉林省和长春市公安部门已对李洪志及法轮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长春市宗教事务局在调查中曾使用了市公安部门的某些调查材料。

  报告的第一部分,在记述了李洪志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后写到:1993年市粮油公司裁员,李下往放到旺达公司(后改为兴达公司),但一直未上班。在此之前,李担任粮油公司保卫干部,据单位反映表现一般,没听说会气功。1994年9月出国回来后,就说是会了功法,能飞檐走壁,来无影去无踪,并创办了“法轮功研究会”。但其单位同志都不信,因其岳父得癌症都没治好。李曾多次找市民政局,要求批准其“法轮功研究会”为正式社团组织。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李只好往外地发展,在北京经某名人介绍,被中国气功协会接纳,以后传至广州、上海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市民政局于1993年9月正式批准“法轮功研究会”成立,归市气功协会领导。

  报告第二部分,在介绍了李洪志的《转法轮》、《转法轮(卷二)》、《法轮大法义解》几本书的出版情况后,将其主要观点归纳为以下几点:1、“末法观点”;2、人是从宇宙空间掉下来的;3、修炼,法轮度己度人;4、“真、善、忍”是宇宙特性,“真、善、忍”同修;5、反对法轮功的人是“魔”。

  报告的第四部分写到佛教界的看法:据市佛教协会负责人介绍,李本人与市内各寺庙无任何来往,与佛教界无任何渊源关系。市佛教界人士对李任意阉割、篡改佛教理论,肆意贬低、侮辱佛教的言行深恶痛绝。佛教界人士认为,李的所谓理论,完全是对佛教的亵渎,其中掺杂了一些道教说法,也是任意发挥。李的说教既非佛教,也非道教,败坏了佛教、道教的声誉,混淆了群众的思想,危害甚大。般若寺曾决定,凡法轮功弟子不得入寺。

  报告的第五部分介绍了一些有关参加法轮功人员的情况后说,目前尚未发现李及辅导站有明显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行为(市公安部门看法),但假以时日,任其自由发展,恐难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

  报告认为,李洪志本人不是和尚,所谓“法轮功”问题不属宗教问题,宗教局不宜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向省宗教事务局写了书面报告。

  省宗教事务局接到市宗教事务局的报告后,给省委、省委宣传部写了正式报告,并抄送国家宗教事务局。

  省宗教事务局在报告中最后写到,对于法轮功问题我局曾专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作了请示,国务院事务宗教局一司答复如下:(1)国家新闻出版署已于今年7月发电报通知各省、市查封《转法轮》一书。(2)对“法轮功”如何处理,公安部正在研究定性。(3)从李洪志本人看,不是宗教界人士,“法轮功”也不属宗教范围。我局认为,李洪志不是出家人,他所搞的“法轮功”虽带有一些佛、道教色彩,但其主要观点与佛教、道教的教义和学说大相径庭。因此,“法轮功”不是宗教。李洪志对佛教理论的说法,已引起佛教界的愤慨,可能诱发事端,破坏宗教领域的稳定。

  吉林省和长春市宗教事务局这份报告第一次由政府部门出面对法轮功进行了全面、系统调查,并抓住了其邪教的要害问题。为吉林省做出不准‘法轮功’委员会出售‘法轮功’书籍、音像带等宣传品;不准再组织办班教功活动;‘法轮功’委员暂时不再开展活动”的“三不准”决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2006年7月15日)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