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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着“反诉”说明了什么?

作者:郁 云 · 2013-04-12 来源:凯风网

  最近,法轮功的主要媒体连续刊载了三篇关于“反诉”的文章。从3月24日的《反诉》到4月3日的《关于反诉》,再到4月5日的《也谈“关于反诉”》,充分反映出大法弟子对常人法律的迫切需要。 

  李洪志曾于2011年7月16日华盛顿法会讲法时发表经文《大法弟子必须学法》,告诫弟子不能以常人的思维和想法看问题、想问题:“大法弟子作为一个修炼人,看问题和人应该是反过来的。”言下之意,法轮大法与常人的法律是互相抵触、格格不入的。如今,大法媒体不顾“主佛”淫威,公然支持弟子“反诉”,究竟说明了什么?

  说明“大法”敌不过法律

  李洪志一直强调法轮大法是宇宙之根本大法,高于人间一切法律:“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二零零三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法》)所以,法轮大法应该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及的,人间的法律只适用于常人,而大法则可以解决常人以外的问题。

  李也强调大法弟子应该遵从法轮大法,而常人法律对大法弟子则无任何约束,甚至可以无视。李要求弟子做好三件事,其中最重要的一件就是学法。弟子认真学法,就可以运用大法给予自我保护,比如“讲真相”受阻时,遭遇邪恶“迫害”时,被怀疑“伪难民”时,等等等等,大法弟子只要发一下正念即可。弟子倘若不认真学法,那就不是真修,就会被淘汰。

  然而,从三篇“反诉”来看,弟子显然没有依靠大法解决问题的想法,而是要同修增强法律意识,运用常人法律来拯救弟子。

  是问何故?原因很简单,法轮大法根本解救不了弟子。法轮媒体曾发布《马来西亚法轮功学员吴瑞荣的求助信》,自曝弟子在海外“讲真相”频频受到抵制,大法无力可助。“台湾中华爱国同心会”长年举牌反法轮功,大法对于这样的一个民间组织也束手无策。还有,新唐人中国舞大赛在香港举办时,也遭到了香港“青年关爱协会”的强烈抵制。种种事例表明,大法只是虚有其名,根本无法保障弟子的权益。

  说明“主佛”敌不过常人

  李洪志自诩“宇宙主佛”,具有大神通。“我有无数的法身,……多少人我都能管,全人类我都能管。”(《悉尼法会讲法》)照理来说,对于那些抵制、驱赶、“迫害”法轮功成员者,只要“主佛”弹一下手指、吐一口唾沫,便可息事宁人。如今由弟子大提特提“反诉”之举,实在令人费解。“主佛”神通去哪了?

  而弟子提“反诉”,“要运用常人社会的法律,揭露邪恶”,明摆着是对大法的不敬,对“师父”的叛逆。按说,弟子也犯不着冒这个险。因为李曾声称“执着于大法以外的任何东西都会使你半途而废。”(《欧洲法会讲法》)而弟子这样明目张胆地在媒体上叫嚣“反诉”,其实就是“执着于大法之外的东西”。只是“师父”也不加以制止和封杀,难道“主佛”法身去了另外空间?

  其实,“主佛”也有自己的难处,尽管嘴上说得轻巧,什么都归自己管,可关键时刻,“神通”总掉链子:阑尾发作,常人医生给开刀;爱车超速,常人警察收罚款。“法身”在电子探头前原形毕露;“神功”在周锦兴亮战时销声匿迹。可见,“主佛”面对常人,已经完全没有了“使人半途而废”的能耐。

  说明“轮心”走向涣散

  关于常人法律,李洪志曾说过:“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旧金山法会讲法》)言下之意,法轮功成员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用”相信常人法律。大法弟子作为修练人,应该“信师信法”;大法媒体作为法轮功喉舌,应该极力宣扬法轮大法。

  而近期,法轮功出现了“诱人修炼无人理睬、欺诈申请难民保护惹官司、干扰中国企业境外收购失败、开办特许学校未获批准”等糗事,搞得弟子人心慌慌,到最后想伪装个难民都不成,也太窝囊了。所以有弟子想“建议同修组织相关文章,形成《利用法律讲真相震慑邪恶系列》广泛收集良好建议”。

  反观“反诉”的态度,显然已背离了“主佛”的标准。而大法主要媒体,竟然无视“主佛”的存在,大张旗鼓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支持弟子鼓吹“机械封闭”的常人法律,学习和运用“没有一点出路”的常人法律,公然挑衅法轮大法的“神威”。这一切说明,“主佛”已跌落神坛,法轮组织已“轮心”涣散。

  弟子期盼运用常人法律寻求保护,前后十天,三次、连环相扣地提及“反诉”,愿望相当强烈,这无疑是向世人昭示:法轮组织快分崩离析,法轮大法已无法救赎弟子。穷途末路中渴求得到一根救命稻草,哪怕被“师父”碾得粉身碎骨,被“大法”逼到形神俱灭,弟子也要坚定不移地依靠常人法律进行“反诉”,真是可悲、可怜亦可笑。看来,不用多久,常人及其法律即将敲响法轮组织的丧钟。

 

  原文网址:http://www.kaiwind.com/kfgc/kfsp/201304/t179154.htm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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