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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轮功邪教恐怖理论之“除魔说”

作者:大弓 王鸣 · 2008-05-19 来源:凯风网
  近日,吉林长春又惊曝法轮功修炼者借“除魔”名义戕害生命的邪教恐怖犯罪案件,痛愤之余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法轮功功邪教恐怖犯罪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其根源究竟何在?其实法轮功邪教恐怖犯罪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有其深层的理论根源,其中李洪志所谓“除魔说”便是法轮功邪教恐怖犯罪的理论之一,本文试析之。

   一、“魔”是中国传统文化既有概念,是“除魔说”的前提之一

  “魔”源自梵文,音译“魔罗”,略称“魔”。意译破坏、障碍、扰乱等。佛教认为“魔”能够扰乱身心,破坏好事,障碍善法。《大智度论》卷五:“问曰:何以名魔?答曰:夺慧命,坏功德善本,是故名为魔”。魔,古从石作磨,南北朝时期梁武帝改从鬼。甲骨文中便有“鬼”字,形象是脸上盖着东西的死人。《礼记》中说:“人死曰鬼”。《说文解字》中也说:“人归为鬼”。可见“魔”与“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语义近似。佛门“十界”之“狱界”便是“鬼域”,众“鬼”聚集于此。犹太教、基督教亦将引诱人犯罪者称为“魔鬼”或“撒旦”,传说原为天使,因堕落而成“恶鬼”。所以,“魔”不是李洪志的发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便有“魔”的概念。既然有“魔”,才有除的对象,所以说“魔”是“除魔说”的第一个前提。

   二、“附体”是中国传统文化既有概念,也是“除魔说”的前提

  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乏降神附体的神秘现象。满族“萨满教”进行降神附体时,被神灵附体的巫师“萨满”处于无知无觉状态,口中喃喃自语,由助手“栽利”凭借其声音状貌判断是何路神祗,随时传递器械,与之适时对答。研究者认为,降神附体的过程其实是催眠的过程,而进入催眠状态必须经由某种暗示。中国古代史料中不乏“少君术”(即“见神术”、“神游术”)的记载。《古今图书集成》中便记叙了李少君帮助汉武帝与已故李夫人相见、唐明皇与已故杨贵妃相见的神游故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不乏鬼神附体的传说。蒲松龄著《聊斋志异》有则故事“画皮”,其中记叙太原王生路遇姝丽,则实为狞鬼所化。书中还记叙了许多狐狸化为人形的神话传说。冯梦龙编《警世通言》有则故事“白娘子永镇雷锋塔”,其中记叙白蛇所化白娘子嫁与书生许仙,后被法海禅师收入钵中,压在雷锋寺塔下。附体亦常为骗子所用,愚弄乡民,诈取钱财,其方法不外请神附体增强驱魔功力,或假称有魔附体须驱除之,具体事例俯拾可得,此不赘述。

   三、李洪志的“附体”、“除魔”呓语是邪教恐怖犯罪的“暗示语”

  李洪志在《转法轮》第三讲专辟“附体”一节,其中主要谈“有关动物、狐黄柳白等等这些东西附体的事”。他宣称:一旦这些东西修成,“它修成保证就是魔”。他还危言耸听地说:“全国各地练功的人,有多少人身后有附体的?要讲出来很多人会不敢练功,为数相当吓人的!”“它不但附体,还把人的元神弄死”。对于法轮功修练者来说,“元神”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所以“附体”的后果对他们而言,十分可怕。他还说:“因为人类在败坏,到处都是魔”。李洪志在《法轮大法义解》中明确表示:“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他在《神路难》、《天又清》中更进一步要求:“除乱法鬼”、“横扫乱法烂鬼”。在李洪志的邪说中,因为“附体”,所以有“魔”;因为有“魔”,所以需要“除魔”,从而构成其特有的邪教恐怖主义逻辑。需要说明的是,在法轮功邪教话语中,“魔”、“邪恶”、“旧势力”、“烂鬼”、“乱法鬼”、“撒旦魔”等都是同义词,“除”、“淘汰”、“铲除”、“解体”、“清除”、“清理”等也是同义词。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这些邪教话语都是“暗示语”,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正是借此对法轮功修练者进行暗示、催眠,诱使之进入歇斯底里的“着魔”状态,在难以自主的迷狂情状下干出令人发指的恐怖罪行。

   四、法轮功修炼者的“除魔”恐怖犯罪是“除魔说”的逻辑结果

  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思想不正,才招来了不好的东西”,“这些人的附体都是他自己求来的”,“人类在败坏,到处都是魔”。他在《转法轮》中还进一步说,“魔”的产生有三种基本方式:“走火入魔”、“炼功招魔”、“自心生魔”。对于“干扰修炼”的“魔”,李洪志明确要求“除魔”,至于“除魔”的具体方法,则由法轮功练习者八仙过海,各逞其能。受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话语的暗示诱导,一些法轮功习练者修炼中进入了歇斯底里的迷狂状态,不由自主地开始了伤天害理的邪教恐怖犯罪行为。黑龙江伊春的法轮功练习者关淑云视不满九岁的女儿戴楠为“魔”,将其亲手生生掐死。深圳法轮功练习者蓝绍维视妻子魏志华为“魔”,将其用枕头活活捂死。河北承德的法轮练习者李亭自视为“佛”,视父母为“魔”,手持利刃将其残忍杀害。山东新泰的法轮功练习者王安收,视父亲为“魔”,用铁锹将其当场拍死。江苏吴江的法轮功练习者吴德桥,视其妻为“魔”,持菜刀连砍数刀,将妻子砍死。这些典型的“除魔”案例早已见诸报端,家喻户晓。对这一桩桩惊天血案,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难辞其咎,这些斑斑血案正是其“除魔说”的逻辑结果。按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理论,“附体”是生“魔”的前提,“魔”的存在是“除魔”的前提,排除“魔”的干扰是“真修”的前提,“除魔”又是李洪志的明确旨意。这一系列邪说作为“暗示语”,对法轮功练习者无疑起了积极诱导作用,因经才产生了“除魔”的邪教恐怖犯罪行为。否则,为什么唯有法轮功练习者才出现这么多“除魔”的邪教恐怖犯罪行为呢?

  总之,邪教恐怖犯罪是形形色色恐怖犯罪类型之一,法轮功邪教恐怖犯罪又有其独特性,“除魔”恐怖犯罪在其中则更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而“除魔”恐怖犯罪又与其“除魔说”的恐怖理论密不可分,事实证明,正是在“除魔说”恐怖理论的诱使下,才有了法轮功练习者的“除魔”恐怖犯罪行为。正因为法轮功邪教恐怖犯罪有其“除魔说”等理论依据,所以法轮功练习者“除魔”等恐怖犯罪行为才会不断出现。因此,对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除魔”等恐怖犯罪,还须深入剖析其理论根源。同时也希望目前尚痴迷的法轮功练习者能够尽快认清其邪说,早日悬崖勒马,迷途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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