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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的多重“罪身”(图)

作者:徐慧 · 2016-12-02 来源:凯风网

 

 

  “罪身”是“负罪之身”的缩称,一般是个谦词,用于自称(如“罪身何劳错爱”)。如果不考虑谦不谦,那就可以理解为“有罪之身”、“戴罪之身”。以“宇宙主佛”自居的李洪志对弟子吹嘘自己拥有“三身”,即“真身”、“法身”和“功身”。他当然不敢提自己在法律面前拥有多重“罪身”。闲话少说,证据在此!

  李洪志是教唆信徒违法之“罪身”

 

李洪志在《洛杉矶市法会讲法》中教唆弟子污损人民币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别人违法犯罪,即构成教唆罪。李洪志是货真价实的教唆犯。这一点,有大量事实可证。他的“驱魔除魔”、“放弃肉身”、“放下对生死的执著”等歪理邪说,就是教唆信徒自杀杀人。如果说以上的教唆还主要是以“暗示”的形式表现的,那么以下两段言论就是明目张胆的教唆了。⑴“有人说人民币上写上‘法轮大法好’、‘退党’,(众笑)我说这办法真好。(鼓掌)这钱扔又扔不了、销毁又销毁不了。”(《洛杉矶市法会讲法》,2006年2月25日)在这里,李洪志假托“有人说”怂恿信徒污损人民币。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李洪志这是教唆弟子公然对抗此法律条例。歪理引出邪行。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的任秀珍(担任过学法辅导员和站点副站长),曾经在三四年的时间里以邮寄的方式向外界发出了一千多张“真相币”。任秀珍交待,她之所以采取“真相币”的形式,就是“觉得师父都肯定了这种做法”。⑵“目前大陆大法弟子利用电视向人民讲真相是在揭露邪恶的迫害,是在救度被邪恶欺骗所毒害的众生,是慈悲伟大的举动。……不要再因为怕心而否定大法弟子讲清真相中的所为。”(《用正念看问题》,2002年3月8日)这段话是针对2002年3月5日发生的“长春插播事件”而说的,此言一出,紧接着就连续发生了十多起法轮功信徒非法插播电视、破坏通讯设施的恶性事件。李洪志自己躲在美国逍遥如神仙,却让弟子以身试法、身陷牢狱,这是何等的阴险、恶毒!

  李洪志是正犯、主犯之“罪身”

公安部通缉令

  所谓“正犯”,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作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没有采用正犯这个概念)。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正犯不一定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主犯也不一定都是正犯,比如说教唆犯有时是主犯,但他不是实行犯因而不是正犯。另外,独犯与共犯,顾名即可思义,不必赘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公缉【1999】0102号,1999年7月30日)是这样说的:“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由此可见,李洪志是作为“正犯” (实行犯)之主犯被通缉的。此外,李洪志在非法行医、非法办班敛财、非法制售书籍、音像品等方面,其行为都构成正犯之主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据《李洪志在美国的犯罪记录》(凯风网2014年5月8日)爆料,2006年2月27日,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开庭审理,随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时出庭,受到了第2项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承担诉讼费用。又,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官方网站Courts.state.va.us收录了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因超速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处罚的处理情况,那是2008年1月6日,李洪志在限速65英里的路段开到了79英里,2008年2月14日,李洪志被处罚款70美元,诉讼费61美元。

 

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官方网站截图

  李洪志是间接正犯之“罪身”

 

和同学们在一起的刘思影(中)            自焚后血肉模糊的刘思影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有别,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肯定,李洪志是一个十分阴险的间接正犯。比如,李胡诌小孩子容易“开天目”、“出功能”,引诱小弟子将幻觉当神通,胡说“这个空间是孩子们在演,另外空间很多我的法身与很多神都在做”(2007年4月《纽约法会讲法》)。李还利用年幼的孩子“讲真相”扰乱社会,称“小孩讲真相可以根据条件做”(2003年11月《亚特兰大法会讲法》),“这些大法小弟子不但是在做着救度众生的事,他们也在修炼中提高着自己”。可见,李洪志为了一己之私,甚至不惜利用孩子以身试法。李洪志在境外开办明慧学校,系统地灌输包括藐视常人法律的歪理邪说,罪行昭彰。最能坐实李洪志是“间接正犯”的是大法小弟子自焚事件。2001年除夕天安门广场自焚案当事人之一的刘思影年仅12岁,自焚中被严重烧伤,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抢救期间接受记者采访,她说自焚是为了及早“圆满”(不久便不治身亡)。以下对话就是明证:为什么要自焚?因为要“去天国”。什么样的“天国”?“那里到处都是金子,通向天国的路也是金子铺的。”为什么不怕疼?“火烧不着你,只从你身上过一下。一瞬间就到了天国。”怎样才能到天国呢?“肉身留下,元神离开。”怎么知道的?“从《转法轮》上。还跟妈妈学。”追根溯源,是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制造了自焚惨案。还有一例。法轮功修炼者傅怡彬用菜刀砍死父亲、妻子,砍伤母亲,他说:“前一段一直就修‘真、善、忍’,‘善’到没法再‘善’了,‘忍’到没法再‘忍’了,我就剩一个爱人,还有父母,那么这样呢,把他们杀了,让他们成为一个很好的搭档,到我肚子里来修‘元婴’,救了他们的性,舍了他们的命”。他自称修成了“真人”,他说:“‘真人’就没有感情,没有什么,完全就是一种‘正气’,完全是一种‘浩然正气’,一种‘宇宙精神’”。据资料披露,傅怡彬精神根本不正常。李洪志用其邪说来控制精神有问题的信徒杀害亲人,不是间接正犯是什么?

  依法治理邪教,必然要对邪教教主依法制裁。法轮功教主李洪志虽然出逃海外,受到有关国家的政治庇护,但其罪昭彰,不容轻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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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