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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华藏宗门”案一审判决于法有据

作者:思哲 · 2016-02-04 来源:凯风网

  据中新网报道,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对“华藏宗门”一案上诉人吴泽衡、孟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维持珠海中院一审认定的“华藏宗门”(又称“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驳回上诉人吴泽衡、孟越上诉请求。广东省高院自受理上诉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一审判决,体现了我国依法治理和打击邪教的勇气和决心。

   首先,广东省高院判决维持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华藏宗门”(又称“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作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两高”关于邪教的界定包含了以下四要素:一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形成歪理邪说和组织。一审依事实与法律认定被告人吴泽衡冒用佛教名义建立“华藏宗门”,神化自己的特征符合其一;二是散布歪理邪说是邪教控制成员和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被告人吴泽衡授意弟子印刷、出版宣扬迷信、邪说的书籍,印制邪教组织标识,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的行为符合其二;三是邪教成员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华藏宗门”一案中被告吴泽衡不仅有上述一、二行为,他还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奸淫,致多人怀孕后人工流产,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巨额财物数额共计673万余元,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以上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其三;四是其组织是非法组织,被告人吴泽衡冒用佛教名义建立“华藏宗门”,蛊惑、蒙骗他人,造成对他人及社会的巨大危害,符合非法组织的特征。   综上,“华藏宗门”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邪教的上述认定。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华藏宗门”(又称“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高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四要素说。《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主体,具备适格犯罪主体,“华藏宗门”案五被告人均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年龄心智均正常;二是客体,指犯罪对象,此案中犯罪对象为那些受奸害及蒙蔽而受骗、受害的信徒们;三是主观方面,此案中五被告人主观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而为之;四是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被告人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奸淫及骗取财物等行为造成了诸多妇女的身心伤害及社会危害。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五被告违法犯罪行为于法有据。

  最后,各被告人的处罚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及数罪并罚和自首的法律规定及刑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被告人“华藏宗门”头目吴泽衡具备数个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且造成诸多社会危害结果,一、二审依法判决其数罪并罚,且依最高刑附加执行,充分体现我国依法处理邪教案件的决心;针对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大,能认罪、悔罪的特点,则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又体现了刑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审判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审判涉邪教犯罪。

  广东省高级法院依法对“华藏宗门”一案判决维持珠海中院一审认定判决于法于理有据,这是我国处理邪教类案件的又一突破,将成为我国审判机关日后处理类邪教案件的鲜活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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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岁月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