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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鼓动弟子犯罪三曲

作者:东文 · 2015-12-28 来源:凯风网

 

  1999年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反邪教立法工作,针对邪教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的消息后,建立和完善了惩治邪教犯罪的严密刑事法网,使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完善。可法轮功李洪志却散布法轮大法是高于一切人间法律的谬论。且看李“教主”违法犯罪谬论的三部曲。

  曲一:“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

  李洪志在美国讲法中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世界发展到今天大家都觉得法制很好,其实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李洪志《1997年旧金山法会讲法》(1997年4月6日)]。在悉尼讲法中,李洪志也声称“佛怎么看这些问题呀?你政府允许,法律允许,那是人自己允许,天理它不允许呀!”[李洪志《1996年悉尼法会讲法》]认为“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李洪志《欧洲法会讲法》(1998年5月30、31日)],原因是“因为政府的法令是人定出来的,人在定法律的时候都是想要治人发出这颗心制定的”[李洪志《欧洲法会讲法》(1998年5月30、31日)]。

  从李洪志的经文内容上看,显然是煽动和蛊惑信徒公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反对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为法轮功开脱罪责,并希望法轮功信徒能够接受李洪志的谬论。加上李洪志又把法轮大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当法轮功与社会发生冲突时,法轮功信徒一般会权衡两者之间的大小高低而触犯国家法律,因此受到应有的惩罚。

  曲二:“法轮大法高于一切人间法律”

  李洪志在1996年4月26日的《修炼与工作》中声称:“宇宙大法(佛法)从最高到最低一层是贯通的、完整的,要知道常人社会也是一层法的构成啊!常人社会也是佛法在最低一层的体现,也是佛法在这一层中生命与物质的存在形式。”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法的法会上,李洪志将法轮大法与人间法律之间的关系说得更具体:“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对于法轮功来说,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

  李洪志既然说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那么,当政府依法对法轮功组织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时,在法轮功信徒的眼里,就是以下犯上;当有人或单位做出对法轮功质疑,提出对法轮功批评,就等同于挑战最高的法。因此,信徒就自然会不顾一切去“护法”,因为“师父”李洪志说的“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修炼人是“超常人”可以“不受法律的束缚”,认为中国的法律没有制约性,而致使一些法轮功信徒以身试法的案例举不胜举。

  曲三:“三界与宇宙的一切是反的”

  李洪志在《转法轮》中为了树立法轮大法的威严,淡泊大法弟子对人间法律的意识说:“我们人类往往认为是好的东西,可是在高层次上看往往是坏的。所以人们认为好的,在常人中个人利益得的越多,过得越好,在大觉者们看来,这个人就越不好。”在《转法轮法解》中,李洪志直接说出“人认为的好坏是反的”,“常人都迷在常人中,认为常人自己做的事情是好事,其实到了高层次一看全是反的”。2001年李洪志在《大法是圆容的》中依旧说:“三界与宇宙的一切是反的,所以法理也给这一层生命提供了适合于常人生存的反过来的理,如兵征天下、王者治国、杀生取食、强者为英雄等,对于好人、坏人、战争等概念都造就了常人的理与人的认识。这些对于宇宙高层的正法理来说都是错的,所以修炼人要放弃常人的一切心、一切理,才能修到高层去,才能跳出与宇宙相反的三界。”

  按照李洪志的上述说法,人间的理与宇宙的理是反的,而法轮大法又被称作“宇宙大法”,人间的法律不能规正人们行为,只有法轮大法才能规正人的行为。法轮功信徒长期学习背诵李洪志的“经文”,把“人间的理与宇宙的理是反的”这种说法深深刻入脑海中,因此只要哪个指出法轮功的问题,信徒们就要上门去讨说法、去辩解,并认为中国法律不会对信徒违法进行制裁,不会被判徒刑。因为“师父”李洪志夸过口:“我的根都扎在宇宙上,谁能动了你,就能动了我,说白了他就能动了这个宇宙”[李洪志:《转法轮》]。因此,信徒的违法乱纪,中国的法律制裁不了法轮功信徒,近年来法轮功信徒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便是强有力的证明。

  总之,上述是“主佛”李洪志的犯罪谬论,旨在把信徒推向违法乱纪的深渊。因此,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真可谓是大快民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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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