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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的党纪“底线”

作者:郑言 · 2015-11-19 来源:凯风网

 

  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实施,明确规定“党员参加邪教组织将开除党籍”,给党员涉邪教划下了党纪“底线”,这将有效发挥震慑、约束、惩戒作用,不啻是党纪反邪教的“里程碑”。

  划下“规则”底线,体现党纪反邪的警示作用。《党章》中“党的纪律”定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以其先锋模范作用,有别于普通群众。然而毋庸讳言,随着邪教组织的渗透和浸染,个别党员在“我是谁”的问题上,“精神家园”荒芜,迷信、唯心等思想滋生蔓延,共产党人应有的理想、信仰、追求等基本价值观念被淡化甚至抛弃;在“为了谁”的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化,伪善、自私、贪婪的本性潜生暗长;在“维护谁”的问题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淡化,对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政府的邪教组织,置若罔闻,不仅不能旗帜鲜明地进行抵制和反对,个别人甚至参与其中,则更违背了党员最基本的纪律规则。《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党纪党规,踩“红线”、闯“雷区”的严惩不贷。这无疑为涉邪教党员划下了“规则”底线,宛如带电的“高压线”,彰显了党纪反邪教的震慑力。

  划下“刚性”底线,体现党纪反邪的约束作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约束没有例外”。 犯罪学有个“破窗效应”理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其说明: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邪教已是国际公害和人类公敌,历史渊源、思想根源、表现形态等情况复杂。加之,受社会变化、价值失偏、精神虚妄、功利诱使、个人需求等因素影响,往往令邪教组织有机可乘。1999年以来,国家机关相继出台《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等规定,在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结实践经验,《条例》纪在法前,进一步强化了党规党纪刚性,处理邪教问题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分,特别是将原第一款中的“领导”修改为“参加”,彰显纪律的刚性条款和刚性要求,弥补涉邪教行为滋生、猖獗“破窗”,最大限度提升了党员的敬畏心和戒惧心。这无疑为涉邪教党员划下了“刚性”底线,党纪反邪教的约束力不可小觑。

  划下“纪大于法”底线,体现党纪反邪的惩戒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明确规定“对邪教组织坚决依法取缔、惩治”。“铁腕打击,坚决铲除”邪教已成各国常态,众多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走向覆灭,一批邪教主受到法律惩罚,落得“通辑犯”、“阶下囚”、的败亡下场。美国“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被判死刑,“华藏宗门”教首吴泽衡被判无期……《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涵盖了除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种类”,更加大了对涉邪教犯罪的打击力度。没有特殊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亦然。与此同时,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必须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因此,中央提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条例》作为“最严党纪”,将党员涉邪教罩在恢恢“法网”之下,又套上严于法律的“紧箍咒”,彰显党纪反邪教的惩戒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吹响了“从严治党”的新号角,也以其党纪“底线”,释放了反邪教的磅礴“正能量”,必将警示党员远离邪教,抑制邪教,与邪教斗争,进而成为反邪治邪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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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