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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邪祟 猛药起沉疴

2015-09-01 来源:凯风网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最大的亮点在于降低处罚下限和提高法定最高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降下限、提上限,增加了附加刑、数罪并罚,这无疑是惩治邪教的一剂“猛药”。

  ——重典在于彰显公正

  邪教是破坏人类文明进步的毒瘤,它漠视生命,践踏人权,危害社会,已成为一种国际公害。他们编造歪理邪说,残害他人生命。“法轮功”有病不治或自杀死亡的,数以千计。他们玩弄各种骗术,骗取群众钱财,李洪志通过收取“功德款”、办学习班、卖书籍磁带等手段,骗取了群众数额巨大的财产。他们实施精神控制,蛊惑群众践踏道德法律,攻击政府,制造事端,破坏社会安定,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总之,邪教传到哪里,灾难和损害会就跟到哪里,已经和恐怖主义、黑社会一起,成为人类社会三大毒瘤。相比其危害,旧法律框架内对邪教组织犯罪处罚失之于软的问题逐渐凸显,也有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次刑法的修改,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惩戒力度,是法律彰显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重典在于震慑邪祟

  邪教组织犯罪之所以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说到底还是受利益的驱使。犯罪成本低廉而收益巨大,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不惜、不怕以身试法,以致邪风不止、邪祟猖獗。所谓法无重典何以震慑,法律必须要起到震慑作用,否则就会助长侥幸心理。只有严厉的法律制度,刚性的法律执行,才能让试法者付出惨痛的代价,以儆效尤。刑法加大对邪教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将处罚下限降低上限提高,就是要体现出法的严厉和无情,就是要让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就是要让邪教分子知道,法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使他们畏惧法律,不敢轻言违法,更不能随意挑战、藐视法律。

  ——重典在于点亮迷途

  邪教组织的教众,大多是在“教主”的洗脑、教唆和蛊惑下,误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他们就像行走在黑暗的迷途,失去了光明和方向,令人扼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他们身上,都存在或浓或淡、或深或浅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只是这种意识与整日沉迷的所谓“教义”存在分歧而被刻意“沉睡”。唤醒、激活这种法治“沉睡”,是一次从意识形态到行为习惯的洗礼过程,是一场攻坚的硬战,需要在特定的氛围和情境下才有望达成,而强力的重典恰恰是营造这种情境的暮鼓晨钟,无疑会成为人们重拾理性思维,以畏法为端,以遵法为止。从盲从到思辨、从沉迷到解脱,是打破邪教桎梏、回归文明幸福的指路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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