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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掩盖不了鼓吹杀人和自杀的事实

作者:之江 · 2015-01-29 来源:凯风网

  “反对杀生”与“反对自杀”是法轮功组织否认“1.23”自焚案的重要“法理”依据之一。“1.23”自焚案发生后,法轮功发言人张尔平在第一时间表示,“李洪志老师教导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杀生行为,包括自杀”。言下之意,杀生者和自杀者有悖法轮功“法理”,不是“大法弟子”,以此来否认王进东等人的法轮功身份。

  那么,从法轮功“法理”的角度来看,声称“反对杀生”和“自杀”就能够否认张进东等人的法轮功身份吗?

  “反对杀生”并非法轮功的“特质”

  李洪志在《洛杉矶市法会讲法》中提出,“作为常人来讲……杀生的就要来生被人杀或者是下地狱。作为大法弟子就不存在这问题……”同时,他还大谈杀生的“好处”。比如,杀生可以去“执着”,“我说既然能够做到放下情,放下名、利,那么何不把怕杀生的本身也放下呢?!这不是去掉了最后的执著了吗?”(《瑞士法会讲法》)比如,杀生可以壮大“果位”:“我讲了,你们伤害的部份生命将圆满在你们未来的世界里作为众生。”(《新加坡法会讲法》)还比如,杀生是弟子“除魔”的重要手段:“谁破坏大法,谁就是魔。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了。”(《法轮大法义解》)

  “反对杀生”本来就不是法轮功的特质,佛教等其它宗教都反对杀生,而李洪志通过“经文”给弟子“杀生”进行的“松绑”,更说明他所谓的“反对杀生”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杀生者不是法轮功人员”的逻辑是说不通的。

  名为“反对自杀”实则诱导自杀

  “反对自杀”在李洪志的著述中也的确有所体现。在2003年的元宵节“讲法”中,李洪志就假借“师徒对话”的环节强调“自杀有罪”。但请注意时间,用2003年的“讲法”来辩解2001年的惨剧,这实在有明显的“马后炮”嫌疑。

  相较于“反对自杀”的说教,李洪志对于诱导弟子自杀更是不遗余力。他用“圆满”诱导弟子自杀,在《去掉最后的执着》中,李洪志声称“大法弟子们是去掉一切常人执著,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从而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要上“境界”就要放下“对生命的执着”。

  他用鼓动仇恨诱导弟子自杀,声称“如果一个修炼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放下生死之念,邪恶一定是害怕的”。他用“死亡美妙说”诱导弟子自杀,形容死亡“有一种解脱感,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轻飘飘的非常美妙的飘了起来,没有痛苦的感觉”。

  可以说,“反对自杀”是虚,诱导弟子自杀以达到不法目的才是实。“1.23”自焚惨剧的发生,正是一系列“法理”上的自杀性诱导所致。

  现实面前“禁杀说”的苍白

  即便在“1.23”自焚案过后,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许多法轮功人员杀人与自戕的案例:

  2001年2月,广东法轮功习练者魏志华因发誓“不再做李洪志弟子”,被十多名法轮功痴迷者“除魔”杀死;

  2006年12月,河南法轮功痴迷者李义兴为“除魔”,将自己的老伴杀死;

  更具有说服力的是下面这些案例:

  2001年2月,法轮功痴迷者谭一辉在北京万寿路自焚身亡;2001年7月,广西学生骆贵立在南宁市民族广场自焚身亡。

  2005年11月,河北法轮功练习者李晓英在北京市南长街自焚死亡。

  这些案件充分说明,法轮功弟子的杀生和自杀行为从未停止过,张尔平的辩解终究是“按倒葫芦起来瓢”,难以自圆其说。

  千般抵赖不及铁证如山,欲通过文字游戏用所谓“法理”来掩盖法轮功实施精神控制、诱导弟子“自焚”的图谋只能是丑态毕现、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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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湖一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