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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对待法律的“阴阳脸”

作者:徐慧 · 2015-01-15 来源:凯风网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有力武器,也是捍卫民众权益的重要工具。邪教是危害人类的社会毒瘤,当然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法轮功也不例外。李洪志在法律问题上表现出“阴阳”两面,体现了其邪恶程度无以复加。

  声称法律管不了修炼人,却让信徒利用法律

  李洪志一向贬低和藐视法律,称法律将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认为“法律代表不了神”。他对弟子说:“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一个炼功人就是超常的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转法轮》)这等于公开煽动信徒抗法。于是那经些傻弟子也就真的认为“常人法律管常人。我是修炼人,是超常的人,归师父管,归大法管”。

  然而,李洪志又告诉弟子,“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既然是法造的,为什么不能在证实法中为大法所用呢?”(《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法》)这明摆着是让信徒利用常人的法律来为他的“大法”服务。有时候,李洪志直接向弟子面授机宜:“如果受到伤害了,需要诉讼到法律就诉讼到法律。这些事情都有先例……”(《2004年纽约国际法会讲法》)“如果他是有政治目地在背后,那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去解决。”(《亚太地区学员会议讲法》,2004年4月12日)这实际上就是唆使弟子恶诉、滥诉、缠讼,给反对法轮功邪教的个人或团体找麻烦、加压力。

  声称自己遵守法律,却事事处处违法乱纪

  李洪志多次表白,他和他的法轮功组织是遵纪守法的:“我们对国家任何一个领导人、政府、法律等等一切,我们都没有干涉,也没有破坏,因为大家就是在做好人。”(1999年《新西兰法会讲法》)“我们没有什么见不的人的事,没有怕世人知道的,我们也没有违反法律的事。”(《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李甚至还表示希望“人类是要有正确的法律裁决方式”(2005年《芝加哥市法会讲法》)。很显然,这些都是假装拥护法律的婊子言论。

  真实情况是,李洪志本人和法轮功组织事事处处违法乱纪。李洪志最初是冒充气功师非法行医,非法集资,非法办班收费,非法印制和售卖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各种器物,漏税偷税,牟取暴利;连法轮功网站上都有弟子爆料称师父出书时变相地暗示弟子捐钱。至于法轮功组织和其中的险恶分子,则是坏事干尽,割断通讯电缆,插播电视反宣,男女双修淫乱,制造自焚事件,破坏防洪喇叭,围攻媒体学校,冲击党政机关,拨打骚扰电话,阻碍正常交通……试问,这是“没有破坏”、“没有违反法律”吗?

  驱使信徒闹事“护法”,自己却逃之夭夭

  李洪志不是不懂法,而是明知犯法,偏要让信徒替他当炮灰。1999年的“4·25围攻事件”就是他一手策划的。李授意法轮功骨干人员先后召集多次会议,要求各地的负责人煽动学员去北京闹事,李要求骨干分子告诉普通学员,“这是最后的圆满机会”,李还反复强调“人少了不行”,要求去北京“护法”的人越多越好。李洪志知道这是违法的,因此责令不要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出面,假说是学员自发的行为。于是,一夜之间从多个省市一下子汇集了一万多人涌向中南海,向政府施压,强占禁地,堵塞交通,影响极坏。

  这次围攻闹事前,李洪志特地乘飞机潜入大陆、辗转香港,幕后操纵指挥,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结果呢,事到临头,闹事的一万多人中竟然说不清谁是代表。事情搞砸后,李洪志丢下弟子不管,脚底抹油,溜之大吉。事后还谎称没有到过北京,可那张入境登记卡却“出卖”了他。请问李教主,你不是要求弟子“走出来”护法吗?你自己“法身无数”、神通广大,咋不让它们发威“护法”呢?

  煽动信徒大胆违法,自己却乖乖认罪

  李洪志竭力贬损法律,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李还叫嚣“法律管不了修炼人”,“人对神能做什么?”,信徒可以违法胡为,但必须遵守他的“宇宙大法”。2002年3月5日,法轮功信徒制造了“长春插播事件”,致使十多万用户无法收看电视节目,激起极大民愤,许多弟子开始反思。可李洪志却于3天后发表《用正念看问题》称:“目前大陆大法弟子利用电视向人民讲真相……是慈悲伟大的举动。……不要再因为怕心而否定大法弟子讲清真相中的所为。”公然替违法的恶徒壮胆打气。李洪志的表态,直接导致了此后接连发生的“合肥插播事件”、“西宁、兰州插播事件”、“邢台插播事件”、“烟台插播事件”等。李洪志煽动信徒大胆违法,是最无耻的教唆犯!

  然而,这位“宇宙主佛”自己面对法律的威严,却表现得心虚胆怯,诚惶诚恐。且看事实。其一:“2006年2月27日,法轮功头目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开庭审理,随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时出庭,受到了第2项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承担诉讼费用。”其二:“2008年1月6日,李洪志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史密斯县在限速65英里的路段将车速开到了79英里,为此在2008年2月14日交付罚款70美元、诉讼费61美元。”(资料来自凯风网)却原来,李神仙也怕人类的法律,面对常人举起的法锤,只有乖乖地服罪认罚的份儿。

  透过李洪志对待法律的“阴阳脸”,李洪志是不是骗子、恶棍,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还用多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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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