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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业法盲”讲“法”

作者:邱佳 · 2015-01-12 来源:凯风网

  什么是“法”?从古文字“灋”的意义来考究,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在西方语言中,与“Law”相对应,其核心要义同样是正义(公平、公正)。现代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法治”的治理模式,是由其本身优势及这个国家、民族本身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而法轮功邪教组织则公然挑衅“法治”,教主李洪志作为“专业法盲”,更是无知无识,在缺乏基本法律涵养的情况下,厚颜无耻的卖弄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实在难堪。且看下文如何与“专业法盲”讲“法”:

  一、“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仔细观察李大师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竟然还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他在《转法轮》中说:“人类往往认为是好的东西,可是在高层次上看往往是坏的。”《转法轮法解》中进一步“精进”:“人认为的好坏是反的”,“常人都迷在常人中,认为常人自己做的事情是好事,其实到了高层次一看全是反的。”到《大法是圆容的》时“大告天下”:“三界与宇宙的一切是反的,所以法理也给这一层生命提供了适合于常人生存的反过来的理,……所以修炼人要放弃常人的一切心,一切理,才能修到高层去,才能跳出与宇宙相反的三界。”不难看出,李大师的“法律观念”是如此的浅薄,“法律意识”是如此的淡薄,殊不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人类虽然经历了五六千年的文明史,但一些极为浅显的道理世界各国却是相通的,尤其是一些基本的人权问题,如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等,试问李大师你怂恿弟子们走向“自焚”时你可考虑过他们的生命安全?你欺骗弟子们“消业”“圆满”时,你考虑过他们的身体健康?你的“迷中修炼说”企图把弟子们变成“丧失自我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的行尸走肉,像玩偶一样”“被操控”(见凯风网《从2014年讲法看李洪志的精神控制术》),他们还有自尊可言吗?还有大师违背伦理纲常,将弟子们的亲人说成“魔”,惨无人道的让练习者手刃自己的亲人,难道这就是“大师”所崇尚的“真、善、忍”?这些就是大师说的与“常人生存”“反过来的理”、“法理”?如此骇人听闻的言论,实在于理不合,于人性不合,更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其实,说穿了,李大师无非是想用他那浅薄的“法律观”,从观念、意识层面根本性地改变信徒对“法”的信仰,达到精神控制、听任摆布的局面,无奈大师不仅不能给弟子们装“法轮”,“开天目”,就连自己的“法身”也保护不了弟子们,所谓的“消业”、“上层次”、“圆满”也只不过是欺骗世人的把戏,当弟子们无视法律而受到惩罚时,他便也“呼吁”弟子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污蔑、诽谤党、国家与政府。

  二、“法的起源”、“法的创制” 

  李大师很早就放出狠话,称“法律代表不了神”,叫嚣“三界的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的、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当然,大师所谓的这“法”指的是“宇宙大法”、“法轮大法”,并且大师认为,常人社会是“大法”在最低层次的体现,是“大法”“生命与物质的存在形式”,法律同样是其中之一。“专业法盲”果然“专业”稀松:首先,法不是神创的,不是天定的,更不是“法轮大法”能代替的。现代文明国家基本上都认为法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法的产生源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并且与人类私有制以及阶级的产生有着紧密的联系,后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李大师却认为现行法源于“法轮大法”,从根本上否认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不懂法理法史的表现。其次,法的创制不是随意的,不是随性而为的,除国家承认的一些习惯性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外,其他法律的创制均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法治国家概莫能外。但李大师却认为“法”是“法轮大法”在最低层次的体现,而当今唯一在做“法轮大法”的就是“救世主”“李大师”,换句话说,法律应该在他的创制范围之内,这可谓滑天下之大稽。最后,任何依法治国的国家都绝对树立“法”的权威与尊严,所谓“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约束”更是可笑至极。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无论你地位如何、信仰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与“法”相违背、蔑视法律、侮辱法义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又是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和表达,公然挑衅“法”的权威和尊严,也是肆无忌惮的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党、国家和政府所不允许的。说到底,李大师关于“法起源”、“法创制”的言论,无非是想“法轮大法”有“超法律”的权威,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可想象的!

  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 

  1997年,李大师在《旧金山法会讲法》上宣称:“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里涉及到一个“法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其实,在李大师看来,自由就应该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是无组织无纪律、“无法无天”的,而这与“法”从来就是敌对的。“法的价值”在李大师那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还是“阻碍人类发展进步的绊脚石”。岂不知“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在李大师有限的文化程度中似乎难以理解,但当我们审视自由的时候,从来就是与法律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权利,确立自由是法的基本内容与价值追求之一。现代文明也强调“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但同时也指出,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发展到什么程度。这也就意味着,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在法律所规制的社会关系中有序进行的。李大师接着讲:“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法律确实定的太多了?我国“立法学之父”、北京大学教授周旺生认为,中国的法律不是太多了,相反,是太少了,还有很多该立法而没有立法。李大师大概是觉得现行法律约束了他实施罪恶行为的行径,而对“法”深恶痛绝吧?李大师最后认为:“世界发展到今天大家都觉得法制很好,其实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个逻辑顺序大师应该弄颠倒了,应该是没有办法了,才只能用“法治”了,因为迄今为止,没有比法治更好的国家治理模式了。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确保着国家管理及其国家发展的有序进行、合理推进。

  四、“法与政府”、“法治政府” 

  李大师极力鼓吹“无政府主义”,谎称“政府的法令不是宇宙的真理”,“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民族问题,国家与国家的问题,民族之间的矛盾,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并且,“政府的法令是人定出来的,人在定法律的时候都是想要治人发出这颗心制定的。”李大师的别有用心人人皆知,需要清楚的是:首先,政府必须强而有力的运行,因为任何自由与和平都需要一定的庇护,人民的利益与发展也需要法律的规范、政府的保障。其次,行政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的,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再次,建设“法治政府”不是一句空话,是要按照合法合理的要求,做到高效便民、政务公开与权责统一的,是把权利放进制度笼子的。最后,“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说的是法治在治理国家时更为重要,国家公职人员个人违法也要接受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李大师狂言的“政府允许,法律允许”,“天理不允许”,也不过是为他想凌驾于法律、政府之上,“谋取”“超法律”、“超政府”的个人“神威”的不良企图寻找借口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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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松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