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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之以淫,期之以贞

作者:霜 刃 · 2011-10-09 来源:凯风网

  网友们对“2011年纽约法会讲法”评说得够全面了,但有一句话似乎没有引起注意:“我就说大法弟子不要把师父讲法当作听新奇、又听师父讲什么天机、师父讲什么有趣的东西了。”⑴类似的意思李洪志以前也说过:“不要流于形式,不要看个热闹,也不要只是来听听看师父又讲啥了,抱着好奇心。”⑵

  对于大法“师父”一直强调“修炼是严肃的”,告诫弟子“别把讲法当新奇”,本在情理之中。然而,有几个问题却应该搞明白:

  第一,“新奇”“有趣”本非贬义词,莫非在李洪志心目中,它们是荒诞的同义词?

  第二,有“好奇心”是人之常情,莫非“好奇心”是“法轮大法”的天敌?

  第三,是“当作新奇(荒诞)”,还是“本身就是新奇(荒诞)”?

  第四,弟子的“好奇心”是谁培植起来的?

  对这几个问题,笔者先给出参考答案:

  第一,李洪志这里报说的“新奇”其实就是荒诞,独一无二的李氏“天机”是荒诞的,李教主讲的“有趣的东西”就是荒诞的代名词,“法轮大法”就是一部“荒唐大法”。

  第二,“好奇心”不仅不是“法轮大法”的天敌,而且是其“洪法”的基础。何以言之?浏览一下《转法轮》的目录,天目、辟谷、偷气、采气、附体、灌顶、周天、宇宙语、遥视功能、宿命通功能、玄关设位、奇门功法、男女双修等等,哪一个不是冲着迎合、激发好奇心而去?如果那些轻信大法者,稍有科学理性,好奇心不那么强,还会相信这类鬼话?

  第三,“当作××”,言下之意,本不是“××”。然而,考之李洪志的“讲法”,充斥着荒诞内容,它本身就是无稽之谈,还用得着弟子“当作”吗?

  第四,如果“好奇心”是贬义词,那么大法弟子的“好奇心”就是“师父”培植起来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大法本质上是反科学的,它若不以奇异怪诞“取胜”还能“洪传”吗?

  可以说,在“把讲法当新奇”这个问题上,李洪志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充满着自相矛盾,不停地自扇耳光。

  首先,李洪志主动讲“新奇”以迎合弟子“好奇心”

  这方面,仅从2003年的两次“讲法”中,就可以找到两处确切的证据。一处是:“你发正念时候,别说身体里,在你范围之内的一切都吓跑了。……宇宙就是这样一种结构,它不影响你。讲到结构呢,我就给你们讲点儿你们愿意听的。(热烈鼓掌)”⑶另一处是:“讲到这儿,我给你们讲点你们愿意听的吧。(众笑)(鼓掌)”“刚才讲了点你们愿意听的。(笑)我想呢,这个条子大家就别提了,还有几张我念完就完了,因为我不想更多的占用大家的时间。”⑷

  请注意,上引文字3次提到“讲点你们愿意听的”,这说明什么?至少说明两点:(一)李洪志自知颠来倒去地讲那些正儿八经的老生常谈(比如“三件事”、“历史使命”、“救度众生”什么的),弟子必然心生厌腻;(二)必须迎合弟子的“好奇心”,在严肃的“讲法”中添加一点奇异怪诞的“味精”,才不至于把听众讲睡过去。正因为如此,当李洪志主动表示讲点“新奇”“有趣”,即“我给你们讲点你们愿意听的”时,弟子总是“众笑”或“热烈鼓掌”。说白了,很多弟子,根本就不相信什么“正法”的狗屁胡话,他们知道“师父”一向满嘴跑火车,参加“法会”,就是图个热闹有趣,冲着听“新奇”来的。李洪志如果不添加味精,“法会”就得冷场。

  真有意思,明明是“师父”向徒儿“示好”,主动朝着弟子“愿意听的”方面去大讲特讲,去又要求弟子“别把讲法当新奇”,岂不等于诱之吸毒却要求对方戒毒?

  其次,李洪志一登讲坛什么“新奇”怪诞也敢讲

  李洪志到底讲了哪些弟子“愿意听的”的呢?先就上述2003年的两篇“法会”“讲法”为例略加转述。

  一是讲了天上奇象:“天上的那个苹果巨大的可能比星球还大,那些低层星球上的苹果是不是高层粒子上大苹果的其中的粒子呢?是。”⑸二是讲了盘古就是宇宙:“中国那个传说中讲开天辟地的盘古。他不是中国人,他也不是地上其他民族的人,他是天上的神,他是宇宙。……我们的地球呢就是他身体的一部份,是他身体里边细胞的一部份。”⑹三是讲了地球上原先都是外星人形象:“在这个地球以前的这个位置上原先还是有星球的,以前那个星球上都是外星人的形象,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因为到了最不好的地方的时候是不允许有神的形象的,因为人是神的形象,所以原先地球上都是外星人那种很丑的形象。”⑺四是讲了今天的地球人形象不丑陋是托他李洪志的福:“为什么造人而不用外星人那种生命听法呢?是因为宇宙的法叫那样的生命来听,来作我的弟子,等于是对宇宙、对众神的侮辱。”⑻五是讲了天上的神有不穿衣、只围布的:“天上的神中,有穿衣服的,有围布的。……很多神在天上他是围着一块大布。佛呢,多数他们是围着一块黄色的布;白人的神呢,多数他是围着一块白色的大布,用中国话讲一丈长,缠在身上。”⑼六是讲了神要收回特殊的“人皮”:“神造的这张人皮表面就被上面来的生命转生中主宰了,而原来人的元神都留在阴间了,因为人也是轮回转生的。这个皮是不跟着人走的,所以这个皮到一定时候呢要收回去。……先天的那一部份就要收走,所以谁再转生的时候谁再穿上,(众笑)就像衣服一样。”⑽

  跳出2003年的两篇“讲法”,李洪志所讲的“新奇”就更是光怪陆离了。诸如“也许宇宙都没有了,那个时候就只是我了。……没有我就没有宇宙的存在。”⑾“没有生命知道我在做什么,连那个外星人都以为我是它们一伙的。(众笑)”⑿“佛道两家为了我选择佛还是道的外形相争过……因为哪一种神的外形被选中了,都是那些神的荣耀,都是那些生命的荣耀。”⒀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李“主佛”真敢讲,真敢吹,自己信口开河,胡说一通,却要求弟子“别把讲法当新奇听”,岂非“诲之以淫却欲期之以贞”吗?

  再次,李洪志讲“新奇”后表现出浅薄的自得之态

  上述大法弟子“愿意听的”,纯属无稽之谈。任何人只要不羞于信口胡诌,都能编造出比这些更荒唐的“趣言”来的。由于是摘要引录,有多处“众笑”“鼓掌”之类的现场反应没能体现出来,那其实就是李自以为得计处。在2006年的《洛杉矶市法会讲法》中,李洪志也讲了很多弟子“愿意听的”,比如“这几年高层生命就在我耳边一再说这个问题”等,讲到最后,李教主来了一句:“我就说这么多。当然我知道大家还想听,(笑)(鼓掌)……”好一个“我知道大家还想听”!以浅薄的胡侃迎合弟子的低级趣味,自以为“讲法”很成功,这就是小来子的德性。这种自得的背后是鄙俗。

  李确有些许口才,可惜的是他不讲正道的东西。大法弟子以听稀奇的心态听“师父”“讲法”,当然会以听不清楚为憾,不愿意坐在后排应该是真的。李洪志凭借胡编乱造赢得一时的活跃气氛,自我削弱了“讲法”的严肃性,等到弟子们只愿意听“有趣的东西”,不愿意听“正法大论”时,李洪志又感到问题严重了,声色俱厉地要求弟子“别把讲法当新奇”,这不等于先唆之行窃,后责之不劳而获么?

  又次,李洪志大讲特讲“新奇”却禁止弟子传播

  “我们有的学员听了我在个别情况下讲的东西去传小道消息……多数是有一种显示,潜在的、潜意识的。我想今后你就不要再传这样的事了。我讲了你听了就听了。你们知道那个千年修道的人,他们得一点真机装在肚子里呀,装上千百年都不告诉别人的,(众笑)谁要想知道我这点东西还得交换哪。你们呢,突噜突噜突噜都说出来了,(笑)不装事儿。(众笑)”⒁

  这句“谁要想知道我这点东西还得交换哪”以半真半假的口气说出来,只能说明一种鄙陋的自负。个别情况下讲的也好,普遍情况下讲的也好,都是“佛”吐之“法”,是“法”即可传。然而,李洪志却禁止弟子传播这些“新奇”,要求他们“听了就听了”,“不告诉别人”,这是为何呢?此无他,李洪志自知他那些天花乱坠的“新奇”,是见不得阳光的。李自曝常人不信他的“新奇”:“我讲过外星人的问题,有些不理解的、甚至不怀好意的记者也拿来作文章。”⒂李甚至说过自己讲的“新奇”事,连神都不知道:“我讲的这些,对于不同的宇宙的神来讲都是不可思议的事。”⒃试想,如果真如李所说,他讲的东西神都感到匪夷所思,那么作为虽“走在神路上”却仍属常人的弟子来说,能够听懂吗?正因为自知荒诞,自知稍有头脑的弟子是不会信的,李才不无自嘲地说:“我想,今天讲的也是挺高。(鼓掌)不管怎么样吧,作为大法弟子来讲啊,听过了你们就听过了,不要起任何心。慢慢的在修炼过程中有的会知道,有的或许到最后圆满后什么都会知道了。”⒄言下之意,你们别对我的牛皮大谎心存怀疑,那是因为我讲得“挺高”,你们层次有限,一时理解不了,等以后慢慢理解吧!

  李洪志一方面向弟子胡诌连神都不可思议的内容,一方面又要求弟子“不要当作新奇听”,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综上所述,在“讲新奇”与“听新奇”的问题上,李洪志从无定见,总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他需要吸引弟子听法时,就以之为味精活跃气氛;他感到弟子沉湎于“新奇”“有趣”而影响做“三件事”时,他害怕荒诞内容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时,就禁止弟子津津乐道,批评他们有“好奇心”、“显示心”,予以威胁。李曾说:“邪灵……就是要乱那些个它们认为不精進的,乱那些个喜欢听小道消息的,乱那些喜欢标新立异的、喜欢显示的,就是乱这些人。”⒅殊不知,惑乱弟子之心的不是别人,正是李洪志自己。

  诱之以淫却要责之以贞,这就是“宇宙主佛”的宇宙逻辑,这就是比强盗逻辑还要蛮横百倍的霸道逻辑。奉行这种逻辑的邪教,不败亡才怪呢?

  附注:
  ⑴《什么是大法弟子》,2011年8月29日
  ⑵⒅《二零零九年大纽约国际法会讲法》,2009年6月7日
  ⑶⑸⒁《二零零三年元宵节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解法》,2003年2月25日
  ⑷⑹⑺⑻⑼⑽《大纽约地区法会讲法》,2003年4月20日
  ⑾《北美巡回讲法》,2002年3月
  ⑿《洛杉矶市法会讲法》,2006年2月25日
  ⒀⒃《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2005年11月5日
  ⒂《北美大湖区法会讲法》,2000年12月9日于安娜堡
  ⒄《二零零三年加拿大温哥华法会讲法》,2003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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