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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丑态知多少

作者:易家言 · 2012-01-20 来源:凯风网

  2012年1月9日,李洪志的“新经文”《关于集资的问题》刊发在明慧网上,称:“几年来一直有人在中国大陆私自集资,以帮助国外新唐人电视台、大纪元报纸和一些学员办的其它媒体为借口向学员集资。”

  李洪志的《关于集资的问题》虽然矛头指的是法轮功媒体,但就本质来看,还是法轮功组织和弟子内部以各种名义,以各种手段进行“内骗”的“乱法”行为。

  纵观法轮功组织的发展史,说到底就是在李洪志的谎言蛊惑下的“互骗”、“自骗”的历史。就“集资”而言也是如此。

  那么,法轮功“集资”有着怎样的一些丑恶手法呢?

  首先,以“师父”的名义“集资”

  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弟子的“集资”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以“师父”的名义在搞的。

  2006年12月29日明慧编辑部在《成熟起来,自觉维护法,清除乱法现象》一文中这样写道:近日武汉地区不但出现了集资现象,而且集资者打着师父的旗号,宣称有师父写来的传真、自己接到师母的电话、新唐人电视台和大纪元报“急需一笔资金”、“大纪元大陆授权”,云云。也有的人不敢直接拿新唐人等做幌子,而以资料点缺钱为名,先把钱收集起来再说。这次集资的发起者,以参加过九九年的北京新闻发布会和参加过师父讲法的面授班等作为个人“资历”,拿着一份编造的传真来蛊惑学员,游说学员捐钱,钱越多越好,还声称要成立“研究会”、“基金会”。

  显然,以“师父”的名义在弟子中“集资”的不只是武汉有,在中国大陆其他省市的弟子中同样存在。

  明慧网2008年3月21日文章称:盘锦集资者称“以前是为海外大法弟子证实法拿钱,不是集资;现在是师父正法需要钱。”“现在是有一部份从高层次上下来时跟师父签过约,发誓以拿钱这种形式助师正法的弟子钱还没有拿,或者有的还没有拿够,得补上。你立下的誓约不兑现,这可不是小事。”集资者还声称曾经跟“师父”签下这个誓约的大约有几千人、集中在大陆的几个地区。

  以上引用的例子都说明,在法轮功弟子中的“集资”,很多都是以“师父”的名义在“名正言顺”进行的。因此,才造成了不少弟子上当受骗。这些弟子骗来的钱,是否真给了李洪志,不得而知。

  其次,以“办项目”的名义“集资”

  近些年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为了生存,扩大法轮功的影响,不仅办起了报纸、网络等媒体,而且还搞起了学校、“神韵”演出团体,并且大搞所谓的“XX大赛”等等。李洪志把这些“项目”美其名曰做弟子修炼的“救人项目”。但现实问题是,“办项目”就要钱,法轮功缺的就是钱。于是乎,以“办项目”名义在中国大陆弟子中“集资”就屡见不鲜了。

  2006年2月9日,明慧网题为《海外证实法不接受大陆弟子的资助》的文章称:最近,武汉有人在大陆学员中散布流言说,海外大法弟子要制造自己的卫星,需要很多钱,是师父让做的,某某人跟师父有直接联系,钱最后都会送到师父手里,希望大陆有钱的同修能够尽一份力,等等。一些学员稍受蛊惑便慷慨解囊,有的甚至把自己多年的积蓄存款全部拿了出来,还出现了排队给集资者送钱的情形。另外,武汉一直有人以在大陆办大纪元报纸的名义集资,声称正面讲真相的形式已经过时,并散布阻挡此事的学员“已遭恶报”的流言。

  还有就是2008年7月26日明慧网在《请尽快停止在同修集资》的文章中说:近来有同修看到新唐人发言人提出建立自由卫星捐助平台,向各界人士募捐,购买或者租用独立的卫星,以保障新唐人拥有永久的自由平台后,就在同修中发起了为新唐人捐款的事。壹千元人民币觉得不多,又动员同修拿三千元,或者美元,甚至建议同修卖掉多余的住房来捐款。有同修认为是集资,从法理上认为不当,该同修还不承认是集资。

  以“办项目”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弟子中进行“集资”早已出现,而且所用的“项目”名义还有很多。可见法轮功弟子之间的尔虞我诈是多么的不择手段!

  第三,以“营救同修”的名义“集资”

  在李洪志及法轮功海外组织的指挥、操纵下,中国大陆少数法轮功痴迷者仍在从事一些非法活动。近年来,法轮功人员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法律制裁。一些法轮功弟子从中发现了“商机”,以“营救同修”的名义,在弟子中大搞“集资”活动。

  明慧网2009年12月2日文章称:有个别法轮功人员以“帮助被非法关押的同修请律师”的名义到处集资。

  从法轮功法理上讲,“营救同修”是李洪志轻而举的事儿,他的“四大功能”随便使用一项,就足以将弟子“营救”出来。要是李洪志的确太忙,无瑕顾及,就弟子而言,发发“正念”,也应该是非常易容就能“营救同修”的。现在看来,他们采用的还是“常人”的办法,请律师做“无罪辩护”,还以此为名广为“集资”,真的是不知如何说是好。

  第四,以“办资料点”的名义“集资”

  在中国大陆,少数法轮功弟子为了自己修炼成“佛道神”,可以说是家徒四壁,倾家荡产。但他们为了完成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的指令,又不得不做一些违心、违力的事。以“办资料点”名义“集资”就是其一。

  如2008年1月12日明慧网一篇《关于资料收费的问题》文章称:一部份大资料点是由个别很有能力的同修支持大部份资金,其他同修补充一部份。在中国大陆,法轮功以“办资料点”的名义,在弟子中“集资”早就存在和盛行。

  2007年11月16日明慧网《警惕,救度众生的资金不可被盗用》就把以“办资料点”名义骗钱的黑幕揭穿开来:有的根本没有资料点,或有资料点做掩盖,向有钱同修要钱,并告诉要替其保密,几年下来已达几万元。最近发现其中一位同修丙做资料,每月定期向两名同修要钱,共收集资金几万元,与其交流,了解这些钱的用处,丙同修总说用于赞助外地流离失所的同修建资料点,还以安全为名不透露其姓名……

  第五,以“投资”的名义“集资”

  包括李洪志在内,法轮功都是一些财迷心窍之徒。李洪志当年在中国大陆,就以办培训班之名在学员中骗了大量的钱财。而弟子以“投资”的名义在同修中“集资”则是新的骗钱方式了。

  明慧网2007年2月25日就刊发过一篇题为《提醒大陆同修认清投资陷阱》的文章,称:近来,有几位同修涉足一笔买卖,投资数额很大,他们自己的钱远远不够,就在同修中借钱,因为牵头的是一位协调人。有一位同修把结婚买房子的二十万块钱也借给了他们。

  如果说,“常人”们做生意,搞事业需要钱,自己的力量又不够,向亲朋好友借一点以解燃眉之急是非常正常,法轮功弟子之间为了“买卖”或“买房子”、“结婚”找“同修”借点钱也属正常的话,那么,时下法轮功弟子中以“投资”名义在弟子中的“集资”,就属不正常的行为。大都是在骗,有借无回,使得一些法轮功同修由此贫困潦倒。

  第六,以“建庙”的名义“集资”

  法轮功的“集资”名目的确繁多,真的是“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早年,在中国大陆,就有弟子以“建庙”之名大搞“集资”了。

  明慧网2004年8月8日文章称,山东庆云庙一个叫仁莲的人“对外宣称她与师父几次结缘。要在庆云县建大法基地,全国各地陆续去了不少常人心重、学法不深学员带去了大量捐款。”从这篇文章的题目来看,法轮功弟子“仁莲”以“建庙”为名在同修中“集资”是确有其事的。

  一言以蔽之,法轮功连连曝光的以“师父”的名义、以“办项目”的名义等等的“集资”,其罪魁祸首当然是李洪志。李洪志一面也讲《关于集资的问题》,明慧编辑部也要求《师父从来不让集资》,但另一面,李洪志在“集资”问题上又大开方便之门。如在《关于集资的问题》在批评法轮功媒体“集资”时就说道:“我过去在讲法中,讲过不向学员收钱的法,为什么不照做呢?(一些学员自发的组织讲真相资料除外。)”这里的“讲真相资料除外”不就是为弟子搞“集资”开了方便之门吗?《在明慧网十周年法会上讲法》中李洪志对弟子收取所谓的“资料费”也是“网开一面”的,甚至还有向“常人”收费的意思在其中。

  显而易见,法轮功的“集资”问题,不单纯是个按没有按李洪志要求去做的修炼法理问题,而且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很多已经是违法犯罪。在中国大陆,少数法轮功弟子以“集资”名义在同修中行骗成了生财之道和生存之策。如一名“大陆大法弟子”在《我是如何被骗参与集资》(2010年6月3日明慧网)描述了自己被骗之后成为了骗子的经历:“在零六年的某一天,有一位同修对我说A和B两位要在C家见我,我立即来到C家,进去后,B让A向我说:现在国外的同修的一些项目需要钱。当时我立即回到家中把自己手里仅有的两千元钱全拿出来交给了B。”“我省吃俭用,共拿出五万元。”“自己的钱捐光了,最后大连E说可以向家人或亲朋好友借钱,并诱惑我们骗家里人的钱。为了让大家继续捐钱,他们又说再拿出两万元就给个银杏果等等胡言乱语。有的人在E的欺骗下把房子卖了。”这是“集资”吗?当然不是,这就是在骗钱,而且这是在大骗、特骗。

  综上所述,法轮功的“集资”就是“欺骗”,就是骗钱。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虽然以“集资”一词来百般粉饰,为的是掩盖其罪责。近年来,中国大陆加大了对法轮功弟子之间以各种名义“集资”行骗的打击力度,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假惺惺地教训他的弟子不要“集资”,当然有规避打击的需要在其中。纵观法轮功私欲熏心的本性而言,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就得以非法手段获得可供其满足私欲的资金,而在同修中“集资”正为其提供了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想以几篇“经文”或几篇编辑部文章来制止同修间的骗钱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只要法轮功一天不垮台,集资骗钱的丑剧就会一直演下去,如此而已,岂有它哉!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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