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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腥的活摘》荒谬的论证逻辑

作者:奕 木 · 2010-12-17 来源:凯风网

  三国时,刘备禁酿,家有酿器具者与酿者同罪。简雍与先主同游,见有男女同行,“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①”,遂释放有酿具者。用今天的话说:酿酒者有罪,家有酿酒用具者肯定是欲酿酒者,同罪;犯淫者杀头,身带犯淫器官肯定是欲犯淫者,男女同行皆杀。这便是著名的刘备禁酒逻辑。好在刘备开明,及时改正错误,不失为明智之主。刘备禁酒逻辑在今人看来,简直荒谬透顶的强盗逻辑。但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现代文明,却有现代版刘备禁酒逻辑真实闹剧上演!这就是法轮功视为至宝的“活摘人体器官”闹剧。

 

  凯风网报道,加拿大格兰·麦克格雷格先生在《渥太华公民报》发表文章,对大卫们②写作的《血腥的活摘》一书真实性提出了严重质疑,指出全书的总体论证逻辑错误——“同步的两个或更多的现象同时出现并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从而否定了“中国对法轮功成员实行人体活摘器官”的结论。笔者有幸得到了大卫们《血淋淋的活摘》的中文翻译版,认真仔细地阅读了全书。发现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刘备禁酒逻辑重演,更真切理解了格兰先生指出的逻辑性错误的准确定位。那么究竟此书如何演绎“刘备禁酒逻辑”呢?笔者试剖析之。

 

  一、关于《血淋淋的活摘》

 

  为准确地让读者了解《血淋淋的活摘》一书构成,对此书简要介绍。它共分十章。重点在第六章:实证和驳斥的要素,下分33节。基本考量:人权侵犯、卫生财证、军队财证、腐败。对于器官摘取的具体考量:技术发展、死刑犯的待遇、器官捐献、等待时间、网上涉嫌资料、采访器官接受者、潜在利润、中国的移植伦理、其它国家的移植伦理、中国的移植法律、他国的移值法律、旅行忠告、药品、他国的医疗资助。法轮功的具体考量:感觉上的威胁、迫害政策、煽动仇恨、人身迫害、大规模逮捕、死亡人数、不明身份者、验血和器官检查、以往器官移值的来源、将来器官移植的来源、缺失器官的尸体、口头承认、一份供词、确证调查、中共政权的回应。共33个元素。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到,全书无中国政府“活摘法轮功成员人体器官的直接证据”。即无实施活摘器官组织者、手术者、目击者和受害者或受益者的供词,无活摘器官地点、有关书证、音像资料、手术器械、运输、移植等物证。文中坦言“目击证人的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④”。

 

  二、关于科学的论证方法

 

  根据国际通行的刑事案件论证原则——证明其嫌疑人有罪必须在其所有证据证明时逻辑上具有唯一性原则,即考量犯罪过程和条件时逻辑上不出现“如果”的状态。更不允许在存在证据不全的状态下使用推理演绎论证方法证明其有罪。但大卫们基于上述无直接证据,恰恰采取了所谓“通过演绎推理而工作的”论证方法。

 

  为表述方便,我们用如下数学方式描述通行的正确证据论证方法。

 

  理论上,当A=犯罪成立(活摘法轮功人体器官罪名)

 

  a×{1、2……n}=犯罪必要条件与犯罪充分条件集合的乘积(活摘法轮功人体器官犯罪构成)

 

  a=犯罪的必要条件,犯罪的直接证据或逻辑证明唯一性的其它证据。

 

  {1、2……n}=犯罪的充分条件集合,包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诸多元素的证据。

 

  根据国际通行的案件证据论证原则,于是有如下公式:

 

  A=a×{1、2……n}

 

  刘备禁酒逻辑是什么样呢?

 

  理论上,a=正在酿或已经酿出来的酒1=酿酒的器具2=酿酒的人  3=禁止酿酒的法律4=可用酿酒的粮食5=酿酒的地点时间(法律禁止的时候内)刘备部下的公式是:A=0×{1、2、3、4、5},缺少一个a,所以就有许多无辜的人头落地。再如奸淫案件。当a=正在发生性行为或已经发生性行为的证据,1=男人女人(也暗指性器官),2=不是夫妻,3=男人女人在一起4=禁止奸淫的法律。按刘备部下的公式A=0×{1、2、3、4}当然就荒诞无稽贻笑大方了。

 

  那么大卫们的论证方式是怎么样的呢?

 

  由于“目击证人的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没有a,于是在{1、2……n}集合中,眼花缭乱堆彻了{1、2、3……33}貌似更大的集合,并企图以此证明a的存在,自我证明有一个“A1”。即:

 

  A=A1×{1、2、3……33}注意这里的A1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a

 

  貌似A=a×{1、2、3……33},用来欺骗世人。那么究竟大卫们是如何用{1、2、3……33}来证明虚拟的A1呢?

 

  三、“活摘法轮功人体器官”的荒谬论证

 

  据此书介绍,“据称,法轮功学员是全中国范围内活体摘取器官的受害者”;“在众多不同场所强迫数量庞大的非自愿的法轮功学员所进行的”;“在我们深入探究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深信我们原先得出的结论,即指控是成立的”;“并且今天还在继续”;“自从1999年以来,已处死了大量法轮功良心犯,但具体数目不详”。这便是大卫们通过论证所得出的结论。

 

  理论上讲,构成上述“活摘法轮功人体器官”罪行,必要条件:a=活摘法轮功人体器官组织者、手术者、目击者和直接受害者或受益者的供词,活摘器官地点、有关书证、音像资料、手术器械、运输、移植手术、器官来源于法轮功人员等物证的印证,或者证明此项实事唯一成立的其它证据。充分条件集合元素大约有:1=器官移植技术的成熟;2=移植器官市场的需要;3=法轮功人员集中关押制度和实施方案;4、法轮功判处死刑的数量;5=移植法轮功人员器官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6=摘取前的必要身体检验证据;7=摘取后尸体处理证据;8=被摘取法轮功人员的家属证词;9=器官移植的高额利润……其它有关法律和时间等要素不再列举。

 

  大卫们为了用{1、2……33}证明虚拟的A1存在的确绞尽了脑汁,笔者仅从充分条件的证据获取来源来论证其虚拟性。

 

  要想先证明上述充分条件中集合元素的成立,首先要获取上述证据。书中声明:“证实指控的最佳证据是目击证人的证据,但就这项被指控罪行,目击证人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我们通过打电话调查,我们还是收集到了数量惊人的证词”。书中所列举的证词,表明构成充分条件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打电话”获取,严重违反了获取证据最基本的程序,这样的证词可信吗?重要的是法轮功是一个组织严密、数量较大,全球分散、善于撒谎的组织,电话的来源绝大部分来自于控告方。其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几乎微乎其微”,这是其一。其二,证据获取另一个途径是来源于互联网,专门有一节为《网上的涉嫌资料》,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充实,其中不乏有法轮功自办的媒体网站和反华网站,众所周知,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页上容易出现错误和技术篡改,司法运用中不会采信网络资源,但大卫们却违反这个最基本的常规。其三,证据的另一个来源是表面不承认而实际法轮功练习者的证词。上述三方面的证词和证据来源,已经把可信度降到了最低点。

 

  尽管上述的充分条件里,有很多条件是客观成立的,如移植技术的成熟、市场的需求量不能满足、移植器官来源匮乏、器官价格高昂、法轮功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纯粹因为邪教犯罪而处以死刑在中国无案例亦无法律规定⑤)、腐败问题等;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能证明a的存在。

 

  而在大卫们的书里,充分条件元素的成立很多是用逆证或者是反证的推理。即以结果来论证条件的存在。如果结论成立,那么这个条件是成立的。为了证明“5=移植法轮功人员器官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成立,书中说:“如果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行径)遍布中国,人们会料想有什么政府的政策在直接起着作用。然而,中国制定政策的保密性阻止我们确认是否有这样的政策存在。”言下之意是有可能存在的。如在《煸动仇恨》章节,这样描述:“如果没有这种仇恨的宣传……这种仇恨宣传一旦存在,那人们针对法轮功能做出如此行径——摘取他们的器官并将他们杀死——就不再难以置信了。”这种逆证法比刘备禁酒逻辑是更加荒唐的强盗逻辑。

 

  综上所述,大卫们用{1、2、3……33}=A1是完全错误和荒唐的,是不可能成立的。那么有如下公式成立:A1≠{1、2、3……33},而a=0,其结果是:

 

  A=0×{1、2、3……33}

 

  那么回顾格兰·麦克格雷格先生的结论——“同步的两个或更多的现象同时出现并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集合{1、2、3……33}与a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A仍然等于0。更加说明了格兰先生的结论正确性,也更加说明了大卫们的书中结论是彻头彻尾的伪证。

 

  作为两位曾是服务司法界的律师和检察官,最基本的刑事逻辑推理和演绎应该是最基础的业务技能,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么写作此书的目的就值得怀疑先生们曾办理的那么多案件的正确性了,那可是曾受到服务的加拿大人民最大的悲剧!那么这个别有用心究竟是什么呢?从书中大肆为法轮功鸣屈叫冤的篇幅中,世界人民可以看清阴险的嘴脸,相信先生们自己也心知肚明!(其实此书还有其它令人啼笑皆非的论述和推理,限于篇幅,笔者不再展开)

 

  距今1727 年的中国三国时期的蜀国“总统”刘备,倘能知错就改,为后人留下美谈。不知两位大卫先生们能否受到启发!

 

附注:
①摘自《三国志 蜀书 简雍传》,前后文为意译

②加拿大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和大卫·乔高(David Kilgoue) 《血腥的活摘》作者

③凯风网《外媒质疑法轮功器官移植谣言》

④以下引文无特别说明均引自《血淋淋的活摘》

⑤参见《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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