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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惠:我曾参与了深州市无线电视插播案(图)

作者:王清惠(口述)申州(整理) · 2014-03-14 来源:凯风网
   我叫王清惠,1961年6月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深州市东安庄乡西阳台村农民。1994年12月,我接触了法轮功,逐渐痴迷其中。 

  1999年7月,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后,我十分不理解,心里想不通,所以不顾家人的好言相劝,依然抱着成仙成佛梦,坚信“上层次”、“圆满”的理念,仍在家里偷着练习法轮功。2001年10月,在李洪志“经文”的蛊惑下,我两次去北京“正法”,还与本村几名法轮功习练者,经常利用晚上时间偷着出去散发和张贴法轮功宣传品,盼着能尽快“上层次”,早日“圆满”。 

  2002年9月,法轮功媒体发表了《插播有线电视的实际方法》一文,传授插播电视的方法。我认为这种方法可以大面积地救度众生,对“长功”、“上层次”肯定有帮助,所以也想搞电视插播,但由于缺少资金、没有器材,没有完成。 

  2003年6月,李洪志在《美中法会讲法》中鼓励信徒说“一次电视插播、一次上访的行动,都起着很大的作用”,能够“在社会上形成很大的影响”。2004年元旦,法轮功媒体发表《电视插播是英雄正义之举》一文,教唆法轮功练习者说:“任何以和平方式维护人权的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况且电视插播本身没有对观众设备造成损害,只是传达一种讯息,表达呼声……以电视插播向公众讲真相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公众的利益。”受此影响,我觉得通过搞电视插播这种方式宣传“大法”、宣传法轮功,不仅不违法,而且是讲“真相”的最好方式,是正义之举。2006年9月28日,法轮功媒体又发表了《插播电视是对大陆民众视听权的维护》,鼓动法轮功信徒搞电视插播活动。 

  受李洪志所说的“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修炼人是“超常人”可以“不受法律的束缚”等言论的煽动及明慧网传授的方法,2006年10月,张志梅(原深州市法轮功分站站长)、张允(深州市石油公司退休职工)二人找到我、路顺利(东安庄乡西阳台村农民)和李小兰(深州市深州镇豆腐营村农民)三人,商量着打算于2007年国庆节期间,在深州市区内进行无线电视插播活动,达到宣扬法轮功内容、扩大法轮功影响的目的。我们几人一拍即合,决定要大干一场,在深州制造出点影响。 

  这次活动由张志梅、张允策划指挥,由我、路顺利和李小兰具体组织实施,并将作案地点选在了村子里位置偏僻,独居一院,且不爱与周围人交往的李小兰家。2006年12月,张志梅让我给路顺利1100元钱,让路顺利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八方器材厂购买了卫星电视接收机、小型发射设备、VCD机、复读机及地面卫星接收天线等电视插播设备,设备买回来后,我们二人又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并临时放在了路顺利家里。2007年9月10日上午,我让路顺利驾驶农用三马车将购买的无线插播设备偷偷地运到李小兰家,在屋子里找了一个不起眼的地方藏好。2007年10月2日下午5时左右我安装好设备后,于5时30分在李小兰家中实施了此次无线电视插播活动。 

  当时正值节日期间,深州市的许多家庭正围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国庆节期间的电视节目,从下午5时30分开始,当地电视信号突然中断,紧接着播出的是宣扬邪教法轮功的内容,时间大约持续了六、七分钟,造成深州市深州镇的部分居民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因为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如今我早已摆脱了法轮功邪教的束缚,又过上了正常人的日子。每当回想自己当年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进行插播电视活动,干扰广播电视正常播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时,我就十分后悔。法轮功践踏破坏法律,煽动信徒搞电视插播活动,再一次暴露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邪恶本性及祸国殃民的险恶用心。 

  我练习法轮功十三年,上当受骗十三年,也整整被害了十三年,法轮功之恶真是罄竹难书! 

   

  王清惠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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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舍得 无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