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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法轮功的“跳出法律的框框”

作者:温情水 · 2009-06-11 来源:凯风网
  近日,看明慧网《跳出法律的框框》一文,在不到一页纸的字里行间,笔者冷眼读出了法轮功太多的气急败坏和愤忿之心,看到了太多的矛盾之处,“名利情”放不下,“真善忍”忍不了,如此低层次的“修炼心得”,也亏了明慧网的“慧眼”!

   一、自相矛盾——法轮功跳出法律的框框国内国外双重标准

  法轮功提到“跳出法律的框框”,毫无疑问就是要跳出制约他们的人间法律的框框,有李洪志经文为证“人间的法是和宇宙的法相冲突的”,既然人间法律和“宇宙的法”即“法轮大法”相冲突,提“跳出人间的法律框框”似乎合乎逻辑。但全文从前到后,读出来的只是“要认清并跳出中共X党”(中国政府)的法律,且文章以大陆弟子的名义署名,当然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大陆的法轮功习练者“跳出法律的框框”。但跳出与“法轮大法”相冲突的人间法律的框框,为什么只针对中国,而只字不提美国、加拿大,难道中国的法律能代表一切人间的法律?此言一出,恐怕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是肯定有意见的。但按李洪志的“人间的法是和宇宙的法相冲突的”、“大法弟子不能受制于人间法制”要求,法轮功人员应该勇敢地站起来,反对一切人间法律才是“正道”,为什么在“跳出人间的法律框框”方面只针对中国,不针对国外,搞国内、国外双重标准呢?这里笔者帮其分析一下原因,对取缔、阻止它的,法轮功憎恨:此文前两小段总共不到200字,却连续4次提到“邪(恶)党法律”,愤忿之心、诅咒之意跃然纸上。你取缔了我,你阻止我,断了我财路,不让我好过,我也给你颜色看!我千方百计煽动国内弟子“跳出法律的框框”和你作对,搅你的局!而对赖于生存、对己扶持的境外国家,法轮功感激:若让自己的弟子与这些国家的法律对着干,岂不是自露邪教尾巴,自己和自己过不去,自己压缩自己的生存空间吗?又到哪里去找肯出大价钱的后台靠山?那是万万不可也不敢的。

   二、自打嘴巴——法轮功没有也不可能跳出人间法律的框框

  “宇宙主佛”李洪志一声令下“大法弟子不能受制于人间法制”、“顶着压力走出来证实法的弟子是伟大的”,解读其意,法轮功练习者要摆脱的是人间的法律约束,而要遵循的唯“宇宙最高佛法”即“法轮大法”,但多年来的事实证明:在中国也好,在加拿大、法国、新西兰也罢,法轮功并没有“跳出法律的框框”,也没有遵照“大法”的要求去做。

  看本文对大陆“大法弟子”急吼“要跳出法律的框框”就明白大陆的大法弟子至今没有跳出法律的框框。再来看看国外“大法弟子”的情况,自2000年始,美国旧金山市、新西兰奥克兰市每年举行新年和圣诞游行,“法轮功”始终规规矩矩地依照所在国法律,申请参与游行,但因与喜庆气氛不符或政治原因等因素,屡次被拒,如此颜面尽失的情况下,“法轮功”仍未按“师尊”“大法弟子不能受制于人间法制”的要求去做,而是严格遵循美国法律,于2006年状告中华总商会“歧视并侵犯其言论自由权”,同年美地方法院判其败诉,法轮功又依程序上诉,仍以失败告终。其实法轮功明白,一旦未经申请或未经同意擅自上街游行集会,触犯了所在国法律,换来的将是其在中国“跳出了法律框框”同样的命运——取缔,当然也就不敢轻举妄动了。《华侨时报》曾提出反对法轮功的观点,“法轮功”于是状告《华侨时报》诽谤罪,同样败诉。新加坡“大法徒”“无证集会”和“骚扰”案最终以每人罚款1000新元和坐牢一星期告终。

  至今,“法轮功”仍在美国等地,把法律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其利益的工具,对取缔“法轮功”的中国官员进行诬告滥诉……凡此种种表明,“法轮功”并未跳出人间法律的框框,反倒是沉迷于人间法律,处处受制于国际、国内的法律,大法弟子的实际行动与“宇宙主佛”的最高指示背道而驰,真是自打嘴巴,不免招人笑柄。

   三、自取灭亡——法轮功跳出人间法律框框的表现和本质

  来看看法轮功痴迷者“跳出人间法律框框”的行为表现吧:

  关淑云“除魔”,当着一群法轮功人员的面把10岁的亲生女儿活活掐死;

  傅怡彬悟到自己即将“圆满”,为带家人一起“升天”而弑父杀妻,家中血流成河;

  在“放下一切执着(包括对肉体的执着)”感召下,王进东悟到了“放下对肉体的执着就会圆满”,组织一行人前往天安门广场自焚;

  一些法轮功痴迷者故意在铁轨上放置大石块,妄图颠覆列车;

  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煽动、蒙骗成员“升天圆满”实施自残、自杀,致人重伤或死亡……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9年,国内因练法轮功走火入魔而自杀、杀人,拒医、拒药死亡的近2000人。

  “跳出法律框框”行为表现的背后,是法轮功邪教本质使然,在其精神控制、歪理邪说蛊惑下,一些痴迷者“跳出法律的框框”,无视法律、践踏法律,违背人伦,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法轮功人员虽以“修炼人”、“超常人”自居,但无论吃穿住行,还是工作学习生活,均脱不了一个公民的身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公民,无论属哪个国家或地区,必受当地法律的制约,“法轮功”不仅以前、现在跳不出法律的框框,以后也不可能跳出人间法律的框框,至于“要跳出法律的框框”、“大法弟子不能受制于人间法制”等说词,只能再次证明法轮功的无可奈何和其别有用心的丑恶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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