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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可休矣

作者:卢国梁 · 2012-05-03 来源:凯风网

  总体看来,当前的中国社会经济繁荣,和谐安宁。民众人心思稳,期望祖国继续坚定迈向富强。

  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在和谐大环境之下,也有暗流涌动,法轮功人员在“讲真相”幌子下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就是例证。4月10日、12日及15日,吉林、贵州、辽宁警方相继破获了三起痴迷者违法犯罪案件,既有经营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又有在较大范围内从事“真相”宣传的,均为秉承法轮功总部网上指令而行事。

  仔细审视,上述犯罪嫌疑人都被李的歪理邪说蒙住双眼,被大法组织牵着鼻子走。他们既是嫌疑人,又是失去心智的受骗受害者。因此,进行理性反思,拔开迷雾提示本质很有必要。

  其一,李洪志的“法律无用论”违背人类普世价值。

  三起案件中的痴迷者,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被李的法律无用论迷了心窍。

  李称法律是“低层次的东西”,解决不了人类问题。早在1997年旧金山法会讲法时,李就说,“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的限制人,封闭人”,只有法轮大法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李的长期灌输,使痴迷者养成了固化思维方式:只听李的,法律可不理不睬。

  李要弟子行动时不必顾忌中国法律。2002年的《用正念看问题》,李讲,“邪恶的政治流氓集团对大法弟子根本就没有讲过什么法律,也不要再因为怕心而否定大法弟子讲清真相中的所为。”这话够直接:在中国大陆,弟子按照“师父”要求行事没必要遵守法律。

  李的法律无用论违背了人类的普世价值。我们知道,法治思想萌芽到最终成为普世价值贯穿了人类的发展历史。从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到孟德斯鸠的“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思想和普世价值:人类社会内在地要求合乎理性的生活,法律体现了人类的共同善德和福祉,没有人可以一己之私凌驾于体现此种价值的法律之上。

  李鼓吹并要求弟子为了小团体利益对抗中国法律的行为,与人类普世价值相背离,得不到民众同情,只会惹人生厌,被中国乃至世界民众唾弃。这是痴迷者首先要明白的。

  其二,挑战法律底线是一种愚昧和不自量力行为。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为有秩序的生产和生活,都要按一定规范活动。而法律是社会规则的底线,没有法律约束,国家和社会秩序都要乱套;法律的神圣要求全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遵守,无特殊群体。正因为如此,在现代文明社会,大凡理性和心智正常的人,都会恪守法律底线,不会有公然对抗法律的愚蠢行为。

  “讲真相”的真实情况如何?其内容有三,一是鼓吹法轮大法是拯救人类的唯一“正法”,二是污蔑中国政府是“恶势力”,三是传播“九评”,鼓动“劝三退”,称要解体中共。这些“真相”无一不是企图颠覆合法中国政府的违法谎言和谣言。进一步分析,痴迷者讲“真相”行为的违法性便确定无疑。三个案例中,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违反了《刑法》第三百条。不经许可贩卖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用于接受大法媒体信息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此外,这些人的行为还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和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

  自称道德上高于常人的法轮功人员,本该有“道德自觉”,做守法公民。而在李蛊惑下,他们明知“真相”内容违法、付诸行为更违法而仍执意为之,透出邪性,自然是一种偏执性愚昧无知。

  痴迷者还坚持认为,只要“讲真相”、“劝三退”,中国政府将会在很短时间内垮台,这是其违法行为的动因之一。事实果真如此吗?只要看看中国的发展,看看世界对中国的反应便可判其荒诞可笑和不自量力,所谓“蚍蜉撼树谈何易”。

  总之,痴迷者在李教唆下挑战法律底线是一种缺失基本人格,背离人类公义的愚昧和不自量力的可耻行为,不是“正义之举”,不会有民众喝彩和响应。这也是痴迷者要反思的。

  其三,李洪志保护不了弟子。

  痴迷者以身试法,还有幻想不会受惩罚,迷信李庇护的心理因素起作用。事实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只要你违法了,就必然要承担责任,法律面前没有特立独行者,不会因你有“信仰”,谎称“被迫害”而法外开恩。

  此外,李洪志之流,挑动弟子从事违背祖国法律的事情,而他们在美国却小心翼翼,不敢越雷池一步。弟子违法犯“事”,除了被他们作为攻击中国政府“迫害”的佐料和虚假证据外,李及法轮功组织从来就没有具体的“营救”举动。当然,李多如牛毛的“利器”,如“正念”、“法力”、“神通”等是通通没有任何作用的。最终失去自由,给亲朋造成伤害的还是这些迷信而被利用作炮灰的弟子,这是痴迷者尤其要警醒的。

  行文最后,笔者奉劝痴迷者,以身试法害人害己,可休矣!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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