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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说明什么?

作者:高 原 · 2012-07-26 来源:凯风网

  “邪教法轮功对中华爱国同心会一再诬告,今日又由台北地方法院地检署驳回,再次不起诉,也就是说中华爱国同心会对法轮功的评论及法轮功的作为是可受公评的,并合乎台湾言论自由的尺度。法轮功的所作所为让台北市民附以邪教的尊号,并不为过。”(中华爱国同心会,2012年7月18日《法轮功的所作所为就是邪教所为,法院判决台北市民冠以邪教》)

  透过中华爱国同心会网站发布的消息和《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101年度侦续字第249号),人们看到法轮功又输得很彻底,这让笔者想起了一句话——邪不压正。法轮功诬告中华爱国同心会案虽然告一个段落,但它给人们留下的思考却没有停止,该案说明什么?

  ——说明了法轮功诬告滥诉注定失败

  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不起诉处分书”,表明法轮功起诉中华爱国同心会“妨碍名誉”、“诽谤”是毫无依据、没有实事根据的。一个毫无依据又无事实根据地起诉他人才是真正的诬告、诽谤和滥诉,实施者便是以“真善忍”自居的法轮功。

  分析一个案件,需要把案件放到特定的背景下。2011年以来,中华爱国同心会在台北101广场等地持续开展抵制法轮功活动,无疑给了鼓吹“救人”、“讲真相”、“反迫害”的法轮功当头一棒,特别是中华爱国同心会打出“邪教法轮功滚出台湾”等标语更让法轮功如坐针毡;法轮功自己的小名自己知道,根本不敢正面交锋,除了偷鸡摸狗地损坏中华爱国同心会的宣传车辆、办公设施等,就是恶人先告状——进行诬告滥诉。法轮功是邪教早有定论,中华爱国同心会持续抵制法轮功是为维护台湾人民合法权益而做出的正义之举,法轮功称其“妨碍名誉”、“诽谤”显然立不住足。

  近几年来,只要谁公开揭露法轮功,法轮功动不动就起诉,把自己扮演成一个“受害者”的角色骗取公众舆论和人们的同情。明眼人一看便知,这只是法轮功掩盖罪恶、伺机攻击反对者的一种方式。诬告就是诬告、滥诉就是滥诉,美丽的外衣遮不住丑陋的事实,自古以来,又有几个诬告是成功了的?法轮功屡诉屡败不就说明一切吗?

  ——说明了李洪志歪理邪说丑态百出

  法轮功诬告中华爱国同心会,在常人看来,只是一场无耻的诬陷;在法轮功内部看来,简直就是一桩丑闻,一则让李洪志歪理邪说丑态百出的丑闻!

  为什么这么说?它让“法律例外说”出了丑,因为李洪志曾在《转法轮》中说,“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一个炼功人就是超常的了,那你作为一个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来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言下之意,法轮功的事应当由李洪志来管,而不是常人法律来管,为何台湾法轮功负责人张清溪不找李洪志而找台北法院呢?让李洪志出丑的不仅仅是“法律例外说”,还有他颇为自得的“神通功能说”,李洪志鼓吹有“四大功能”,又有无数“法身”什么都能管,怎么不见把中华爱国同心会管一管?如果李洪志真有“四大功能”,法轮功的起诉至于会遭到被驳回的尴尬吗?事实再一次说明,所谓的“法律例外说”和“神通功能说”是弟子都不相信的鬼话!如此为师,有何意义?

  “诬告被驳回”一案,给了李洪志响亮的两耳光,让年近六十的李洪志左脸挨了右脸挨,火辣辣的痛还不知道怎么向弟子解释,于情何堪?于理何堪?李洪志是不是该像自己所说那样,好好地“向内找”一回呢?

  ——说明了同心会抵制法轮功顺应民心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人们,对立统一是事物的根本规律。法轮功诬告中华爱国同心会被驳回,则间接地说明了中华爱国同心会持续抵制法轮功的正义性以及产生的社会效果,正如中华爱国同心会网站所说,“也就是说中华爱国同心会对法轮功的评论及法轮功的作为是可受公评的,并合乎台湾言论自由的尺度。”

  这一点,只要回顾中华爱国同心会抵制法轮功的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方面,法轮功根本不敢面对,只敢背后损坏中华爱国同心会的宣传车;法轮功滋扰大陆游客时,一见到中华爱国同心会成员就灰溜溜的离开,在旅游景点打“游击”;同心会邀请法轮功公开辩论,法轮功装聋作哑不敢接招,等等。另一方面,同心会的抵制活动受到当地民众支持,来往的游客拍手称快、鼓劲“加油”;在世界颇有影响力的中华和统会也主动加入其中,等等。人们相信,随着中华爱国同心会的坚持,还有更多的民众、组织参与到抵制法轮功的活动中来,为保护台湾人民的利益而增添力量。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讲的是民心的重要性。台北法院做出“不起诉处分书”恰恰说明,法轮功是失道者,中华爱国同心会是得道者。正因如此,法轮功输掉的不仅仅是官司,还有惨淡的前景。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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