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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自焚行为的法律拷问

作者:沈雁冰 · 2012-11-15 来源:凯风网

  11年前的1月23日,正值中国农历除夕,在李洪志一遍遍“放下生死”、“走向最后的圆满”的蛊惑声中,王进东等7名法轮功痴迷者制造了震惊中外的“1·23”天安门广场自焚惨剧,而法轮功的精神控制,杀人害命的邪教本质也昭然若揭。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我想从所学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策划该起自焚惨案的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在中国究竟犯下了哪些不可饶恕的罪行。

  ——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法轮功邪教组织头目李洪志为了控制习练者誓死跟随于他,宣扬“常人”是垃圾、“修炼者”是“高层次”的人甚至是“神”,编造“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就是人”,“死后圆满升天”等歪理邪说蛊惑习练者。并授意法轮功骨干人员组织策划了天安门自焚事件,造成两死三重伤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法轮功邪教组织策划痴迷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非法集会、自焚,鼓吹有病不医,大量印刷、复制、散发宣扬邪教内容的“经文”等行为均符合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这起自焚案中,刘思影是一个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她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从刑法理论上讲,视为完全不能辨认。因此,虽然是她本人点的火,但她剥夺自己生命的决定实质上是由教唆者即法轮功邪教组织作出的。教唆未成年人自焚不仅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还应当从重处罚。

  法轮功邪教组织在中国犯下了滔天罪行后,其头目李洪志却携弟子们“上供”的血汗钱逃往美国逍遥法外。悲剧之惨痛,教训之深刻,值得认真反思,切实汲取。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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