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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岂能当儿戏?

作者:卢国梁 · 2011-07-19 来源:凯风网

  12年前的7月22日,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被取缔。法轮功顿时土崩瓦解,众多受骗上当的习练者回归到日常社会。没有了法轮功的喧嚣和骚扰,社会秩序安定了许多。

  12年来,避居海外的法轮功人员故意隐瞒非法和违法事实,到处鸣冤叫屈,泛谈人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被剥夺,试图让西方民众相信法轮功被取缔是中国政府的政治迫害,而不是一个法律命题。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梳理法轮功的所言所行,让世人了解真相很有必要。

  其一,思想上蔑视法律,法轮功组织及成员养成了罔顾法律的行为习惯

  李蔑视法律有三个原因。一是,李洪志的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熏陶,因此,对于法律,他本来就懂得很少,自然没有敬畏之心。二是,1992年开始以“传功”切入社会后,取得了很大成功,习练者人数急剧增加,钱也赚了不少,飘飘然之下,“宇宙主佛”、老子天下第一的思想就开始膨胀,典型的是1997年下半年的两首诗《游清东陵》和《忆长安》,其中有“今日又来世”,“大法度唐人”之语,直言自己是康熙和唐太宗转世。既然我“主宰宇宙”,既然我是皇帝转世,那中国现今的法律就不在我的话下。当然,李蔑视甚至否定法律还有个重要原因就是要借此树立自己比法大的绝对权威。

  李蔑视世间法律的言论很多,最露骨的是1997年4月的旧金山法会讲法时的话,“现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的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

  李的意思很明显:政府是无用的,法律除了限制人也一无是处。当然,李的话还包含这样的潜台词:人类社会、大法弟子靠什么来规范秩序,出路何在呢?

  李在《转法轮》给出了答案,“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人了,那你作为一个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来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

  在1999年3月的美国东部法会讲法时,李说,“大家知道这本书他不是一般的书,他是法。我们人类社会也有不同的法律,也有不同的理论,也有不同的学说,可是我告诉你那都是人的东西,是人在常人社会这一层的东西。而我今天所教你的,远远的超出了人类社会所有的学说和一切常人之法。”

  这就是说,在骨子里,李的对法律是蔑视的,认为法律是“低层次的东西”,不能规范以“真善忍”为准则、处“道德高地”的弟子之行为,只有李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李的思想和教义,对弟子影响很大,使法轮功组织和成员养成了一种群体性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一切唯李洪志马首是瞻,唯“法轮大法”是瞻,我行我素,而法律则可以不理不睬。只要是“师父”的话,只要是法轮功组织的召唤,弟子都会不顾一切地往前冲,违法也在所不惜。这种罔顾法律的行为习惯行动上极容易违法。

  举个具体例子。2006年2月的洛杉矶市讲法,李大言不惭地讲,“有人说人民币上写上‘法轮大法好’、‘退党’,(众笑)我说这办法真好。(鼓掌)这钱扔又扔不了、销毁又销毁不了(众笑)”。谁都知道,污损人民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在李和弟子的眼里,居然成了“好办法”,而且“师父”和弟子在互动中,对这种违法行为,有人“大笑”有人鼓掌,真是丑态百出,法律在他们眼里则变得无尊可言。

  其二,组织上无视法律,明知“黑户”而有意疯狂扩张,被禁书籍照样兜售

  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有《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社会团体活动,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轮功最初为何要成立“组织”?原因只有一个,吸引更多的人参加,聚敛更多的钱财。而在运作“组织”的过程中,李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有利于赚钱,从来就没有将遵纪守法放在重要位置。

  法轮功初创时,影响不大,急需找到权威的挂靠“上家”。1992年9月,李到处找关系,法轮功被确定为中国气功研究会的直属功派(称“法轮功小组”)。1993年8月,“法轮功研究会”作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正式登记注册,成为正式组织。但是,好景不长,因为很多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和慎重研究,1996年下半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决定将“法轮功研究会”除名。也就是说,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法轮功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合法性。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负责人的李应该将“组织”解体,将习练者遣散。

  不过,此时的法轮功正走向快速发展期,练功者人数急剧增加,可动用的“社会资源”增多,财力日渐雄厚,羽翼日渐丰满,李开始做起了“宇宙主佛”的美梦,作为“气功”组织的“法轮功研究会”被依法“除名”已经没有办法让李放下这颗硕大的摇钱树,阻止不了李的扩张之路。没有法律意识、但有小聪明和赚钱“胆识”的李干脆铤而走险,以“法轮大法研究会”作为替代者(李自任会长),继续领导法轮功的“发展壮大”,并通过各种活动发大财。

  李有自知之明,揭发者越来越多,法轮功在监管部门名声不好,如申请注册,获批准的可能性不大。而且,李内心还有小算盘:反正法律管理也不严,不注册正好可脱离监管,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于是,在随后的3年时间里,没有合法登记过的“法轮大法研究会”一直就非法存在并大肆活动。1998年12月25日,李洪志写给《北京老学员》的一封信中,也明确无误地表明了此问题:“如果不能够独立注册,那就还像原来一样。”

  事实是,没有法律户头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体系扩充的步伐非常快。至1999年,法轮功已在全国设立了9个辅导总站,总站下又分设了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炼功站,并在中国大陆建立了20个互联网站,在美国建立了39个,世界其他国家地区22个。而且,还大摇大摆、密集地进行所谓“弘法”、“会功”、“庆典”等非法活动。

  试想一下,不经批准,有意为之,非法建立如此严密的组织体系,这无论在哪个国家,恐怕都逃脱不了被取缔的命运。

  此外,法轮功组织还故意出售已经查禁的法轮功书籍,谋取暴利。“弘法”初期,李便不经批准制售所谓的“大法经书”、音像制品。1996年7月,新闻出版署根据揭发并经过认真审读,发出“关于立即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转法轮》等被收缴,并禁止继续销售。此后,繁体竖排16开精装本《转法轮》、《法轮佛法》、《李洪志济南讲法》录音带、录像带等相继被查禁。但法轮功组织置若罔闻,继续而且加速向弟子兜售这些非法出版物,赚取钱财。在大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99年7月被取缔为止。

  当然,“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非法性,只有李及少量高层骨干知道,绝大多数弟子蒙在鼓里的。而且,李避居海外后,对西方媒体也从来不提及,也欺骗了西方民众。

  其三,行动上践踏法律,挑战底线,高密度进行群体性违法活动

  法轮功本身组织不合法,但要命的是,它在怂恿和挟裹成员挑战法律底线,从事群体性违法活动方面表现却异常抢眼。它处心积虑地预设“法轮功是于国于民有益无害的功法”的立场,对不同意见的组织和个人言论实行“零容忍”,煽动习练者主动出击,以身试法,对抗政府、媒体和个人,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

  首先是不经申请许可,便大规模集会、示威,聚集,围攻政府机关、学校和新闻机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轮功为了对抗群众的自发抵制、对抗新闻媒体的正常监督,对抗职能部门的查处,先后制造了300多起围攻新闻机构、学校和政府机关的非法事件,密度非常之大,这些有组织的活动无一例外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些违反了《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举几例:

  1998年4月,山东《齐鲁晚报》刊登《请看法轮功是咋回事》等文触其痛处,经过策划,组织900多人于6月1日到报社非法聚集,6月3日增至3000多人。

  1999年4月,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在天津教育学院(后改名为天津师范大学)所办《青少年科技博览》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的文章。文章列举了中科院理论物理所一位博士生因习练法轮功走火入魔,“不吃、不喝、不睡、不说话”,最后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病愈后仍练“功”而病情复发。法轮功组织极为恼火,4月19日至24日,煽动七个省市的众多习练者到天津教育学院静坐示威,人数最多时达6000多人,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完全被打乱。他们要求编辑部收回已发出的所有刊物,销毁未发出刊物,公开发赔礼道歉声明。目的没有达到后,有近3000名法轮功习练者又到天津市委、市政府门前聚集。后被公安部门采取劝离措施。

  最严重的是,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违反《信访条例》,策划组织了震惊中外的万名法轮功习练者围攻中南海的“4·25”事件,扰乱了中央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法轮功及成员还采用精神恐吓、人身攻击等手法,严重影响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正常工作生活自由。举几例:在围攻北京电视台时,好多法轮功人员在那里诅咒涉事记者李波,“这小子不是东西,诬蔑大师,他不得人心,将来不得好死,最少也是七窍流血”,李迫“放假回避”,最后被无辜解聘(据郭正谊《“4·25”事件的前前后后》)。至于公开站出来揭露法轮功害人的何祚庥院士则被诬蔑为“科学痞子”,“一个政治投机者的行为”,在法轮功围攻天津教育学院时,北京的法轮功人员则源源不断到何院士家闹事,说那个博士生炼功姿式不对,才“走火入魔”的。法轮功人员还给《齐鲁晚报》参与批评法轮功报道的记者打恐吓传呼,要他“看好自己的孩子”。

  高密度的群体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影响了他人自由,群众不胜其烦。社会各界也逐渐认清了法轮功及成员的违法真面目,形成了共识,取缔法轮功实际上也成为一种顺民意的举动。

  其四,教义上凸显邪性,损害习练者受《宪法》保护的生命权、健康权

  在李的“末日说”、“层次说”、“圆满说”、“业力说”的蛊惑和诱导下,很多痴迷者或拒医拒药,或走火入魔,或自我戕害。据了解,1999年7月前,全国因练法轮功自杀身亡的痴迷者有136人,这些自杀者均有名有姓、有详细住址,自杀的来龙去脉也很清楚。只举一例,山东省招远市农民李玉梅,练习法轮功达到痴迷程度,满脑子都是“白日飞升”的妄想。她经常告诉别人,李洪志就要把她带到天上去了。最后,她用柴油点燃了自家的草垛,钻进去后被活活烧死。如果再不对法轮功采取法律措施,恐会有更多的人会因为同样的原因而在世上消失。

  这些痴迷者的死亡,尽管不是李直接动手,但却死在李的蛊惑之下,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特征,李难脱法律责任。

  以上简要勾勒的是法轮功的非法性和违法性。其实,李通过各种关系,1996年移居美国;二号人物叶浩1998年3月移居加拿大,都不是偶然事件,而是李也知道“非法”组织的违法行为迟早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避居到美国和加拿大则可以乞求保护。这本身从另一角度可证法轮功组织及诸多行为的违法性。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法律约束,国家和社会秩序就要乱套;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要求全社会的组织和公民共同遵守,没有凌驾其上的特殊群体。

  而法轮功组织及成员漠视法律,法轮功不依法注册就为所欲为从事违法活动,大法群体则摆脱法律的束缚而特立独行。他们还动用各种社会资源到处“游说”,宣扬法轮功的益处,试图混淆视听;加上法轮功本身的欺骗性和伪装,法轮功非法存在,违法活动3年多,造成非常严重的现实社会问题,到了非处理不可的时候。于是,在1999年7月,法轮功被依法取缔,这应了两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轮功拿法律当儿戏,最终自食其果,被法律砸了脚。

  总而言之,法轮功组织被取缔在于它的非法性和违法性,是咎由自取,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命题,而不是政治和人权命题。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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