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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得没救的“主佛”

作者:徐 慧 · 2012-02-02 来源:凯风网

  李洪志也许不乏聪明狡诈,然而作为法轮功“教主”,这尊“主佛”有时候蠢得没救。就说几个多月前吧,有个叫刘郑的,以“法轮大法”的名义,于2011年4月15日在新西兰注册了一个“法轮大法人学会”(下称“人学会”),惹得李洪志和法轮功主流媒体万分恼火,于是法轮功主流媒体《通报》中放话:“任何由中共在背后操纵的特务组织、中共在海外的渗透和特务活动,对当地的国家安全和法轮功学员的安全都是有威胁的,在此提请各有关部门和人士高度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重温这份2011年8月12日《通报》,漏洞之百出,体现的是“主佛”李洪志的愚蠢——不是一般的蠢,是蠢到了家。

  一、自刺致命一枪,捅破“无形”谎言

  李洪志一直声称法轮功走的是一条“大道无形”之路,“我们没有任何有形的组织形式”⑴,并反复强调“任何有形的东西都不配这个大法”⑵“任何常人社会的形式,都不配大法的洪传”⑶。然而“8·12通报”中却以“该组织未经新西兰法轮大法佛学会批准”来否认“人学会”的“合法性”。这就怪了,既然称“人学会”为“组织”,那么,有权批准或不批准这个“组织”的“新西兰法轮大法佛学会”是不是“组织”呢?如果是“组织”,那就自证法轮功不是“大道无形”。如果不是“组织”,那就得面临两点质疑:第一,不是组织是什么?是审批机构吗?是政府职权部门吗?显然都不是——退一步说就算都“是”吧,那它们不都属于“常人社会的形式”吗?还是“有形”啊。第二,“人学会”、“佛学会”,都是“学会”,为什么前者是组织,后者不是呢?综合这两点质疑,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自认为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人学会”的“新西兰法轮大法佛学会”肯定也是一个组织(宗教组织、学术组织等都是组织)。

  不仅如此,还可以肯定,“新西兰法轮大法佛学会”必定也是公开注册了的民间组织,否则它就不合法。而公开注册在案了,它就有了“形”,这就戳穿了李教主“我们没有任何有形的组织形式”之弥天大谎。这真是致命一枪啊!区区一个“人学会”,让李“主佛”惊恐异常,以至慌乱之下说漏了嘴,自扇耳光而贻笑天下,你说蠢不蠢?

  二、意在打压异己,反成免费广告

  被“主佛”视为异己的“人学会”是2011年4月15日注册的,除了法轮功,极少有人会关注它,因而它成立4个月来一直寂寂无名。当然,李洪志早就将之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了,因此在“7·16讲法”中才恨恨地指出:“不是新西兰出了那么一伙中共特务在背后利用邪悟的学员在搞名堂吗?你叫它试试看,你看它什么下场?”对这里提到的“新西兰名堂”,人们——特别是反邪教志愿者——通常都以为仅限于2008年曝出的《一封来自新西兰大法弟子隨桂英的信》和法轮功主流媒体短暂发表随后自我秒杀的《关于新西兰窦金梅长期诈骗学员资金的问题》,比如雅思的《“主佛”最不该提的一把“壶”》(凯风网2011-08-01)就是这样认为的。如果没有法轮功媒体的及时“通报”,即使像霜刃这位令法轮功头疼不已的反邪斗士也还都蒙在鼓里呢。就我所知,霜刃在其《李洪志,你说清楚了吗?》(凯风网2011-08-02)中剖析“新西兰名堂”时,只提及了“隨桂英的信”,根本不晓得还有什么“人学会”。哪知道,意在打压异己的“8·12通报”刚一出笼,霜刃立即根据法轮功主流媒体提供的“线索”上网搜索,迅速弄清了有关“人学会”的大致情况,撰写了《〈通报〉刻意回避了什么?(图)》,将法轮功竭力隐瞒、“不宜通报”的信息给一一晾了出来,给李“主佛”和法轮功媒体以沉痛一击。另外,8月15日这一天,凯风网还发表了易家言的《“通报”透出乱象的背后》和文剑的《搞怪的“通报”》。我想,这些人能够及时祭出匕首投枪,痛刺“李轮”,实在要拜法轮功媒体《通报》之赐。“主佛”如此引火烧身,还不够蠢吗?

  不难设想,借助凯风网的影响力,喜欢登陆“邪恶网站”作“逍遥游”的大法弟子,从此往后将有了新的网游“观光胜地”。“人学会”心里头别提对法轮功媒体有多感谢了,谢谢它替自己打了免费广告。眼看着《通报》捅出这么一个大漏子,李洪志怕是要悔青了肠子,恨不得狠抽自己一百个耳刮子。然而,泼水难收,蠢事已经做下了,顿足痛悔又能怎样?“主佛”如此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你说蠢不蠢?

  三、不知避忌“盗用”,形似和尚骂“秃”

  阿Q头上生了癞疮疤,不允许别人提“秃”“光”“亮”,甚至连“灯”字也要避讳,虽说是有些神经过敏、反应过度,但总还晓得对自己外貌不光彩的一面有所避忌。在这一点上,李洪志真是远远不如阿Q。由李授意的法轮功主流媒体《通报》为了打压“邪悟”的“人学会”,便加之以“盗用‘法轮大法’名义”的罪名。殊不知,“盗用”二字人人可用,唯有小偷要远避之、排斥之。要知道,“法轮”本是佛教术语,李洪志将它的名称和图符“卍”盗用来作为所谓“自创”的修炼大法的名称和徽标。岂止“法轮”属于盗用,李洪志的整个大法“理论”盗用佛、道二教者太多太多。俄罗斯的塔拉斯·博罗泽涅茨教授在其《对〈法轮大法〉的宗教鉴定》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李洪志《法轮大法》一书中使用的基本术语是宗教术语。其学说的主要术语或窃自佛教(如,佛法、功、业力、投胎、涅槃),或剽自道教(如,道、气、阴阳、德、主元神、无为、天目),还把佛道术语进行混合、交叉使用,篡改成自成体系的中国宗教的大杂烩,对此李洪志本人也毫不隐讳。”⑷看来,李洪志的贼名天下皆知。

  可见,所谓的“法轮大法”,本身就是剽窃的产物,“法轮大法”这一术语身上本就沾上了“盗用”之原罪。既然如此,《通报》中谴责“人学会”“盗用”,与贼喊捉贼何异?早在李1992年传功前,“法轮”和“大法”等说法不知流传多久了,即使“人学会”真是“盗用”了这些名称,也轮不上李洪志和法轮功主流媒体来说三道四。“盗用”对于剽窃者来说,是敏感词语,岂是李洪志随便提得的?法轮功主流媒体“8·12通报”专提不开的壶,硬要言及“盗用”,这无异于“和尚骂‘秃’”,你说“主佛”蠢不蠢?

  四、“批准”徒成笑料,“认可”自降身份

  上海人以“拎勿(不)清”来嘲笑缺少常识的狂徒或糊涂虫,《通报》称该组织(‘人学会’)未经新西兰法轮大法佛学会批准”,也是典型的“拎勿清”。第一,就“常人”社会而言,你“新西兰法轮大法佛学会”本身就是个通过当地政府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并无任何行政职能,凭什么“批准”或不“批准”?何况,在需经注册才能合法这一点上,“佛学会”与“人学会”是平起平坐的关系,何谈谁“批准”谁?第二,即使按李“主佛”定下的轮家规矩,“佛学会”也“不是榜样”,“只是为了方便大法弟子证实法而做的”⑸,也只不过是起一点协调作用,没有组织审批权。提到“批准”,我们只知道“新西兰法轮大法佛学会”的注册申请必须得到新西兰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才行。“8·12通报”连这点常识都“拎勿清”,狂妄地自授“批准权”,徒成笑料。

  再说《通报》中的“更不为李洪志师父所认可”,这句话实在不合“法理”。你想啊,堂堂“宇宙主佛”是干什么的?人家早就“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了,早就声明“常人社会的事情我什么也不管”⑹,连“常人”生病危及性命的事“主佛”都说不管的,他说那等于承认欠债可不还,是“干坏事”。刘郑等人虽自称“大法弟子”,但他们既然在新西兰注册民间组织,当属“行常人之事”,何劳“主佛”认可?如果多如牛毛的民间组织都要烦劳“主佛”返回“凡间”来认可或不认可,那人家还要不要管“神界”的事了?《通报》让李洪志来“认可”不该由他管的事,岂不是降低“主佛”身份吗?

  短短一篇《通报》中,“批准”让法轮功主流媒体徒成笑料,“认可”让“主佛”自降身份,你说李洪志蠢不蠢?

  五、“轮神”求助“常人”,“主佛”自认无能

  “神人之分”、“轮常之别”是李洪志歪理邪说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听“主佛”狂语:“人类社会出现的什么举动,其实都是神操纵的。……大法弟子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大法弟子在证实法,都是你们在走神的路。”⑺“神叫这个社会乱这个社会就乱,神叫人狂人就得狂,神叫哪个社会稳定这个社会就得稳定。”⑻“你要记住,你的正念是可以改变常人的,不是常人带动你的。”⑼据此推理,要干掉区区一个“人学会”,哪在李“主佛”话下?只需派遣几个大法“轮神”出阵,岂不立马搞掂?

  然而,大丢“佛面”的是,法轮功主流媒体《通报》竟然在明知“人学会”可能对“当地的国家安全和法轮功学员的安全都有威胁”的情况下,“提请各有关部门和人士高度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就算“当地的国家安全”是常人之事,“轮神”们不管吧,可这“法轮功学员的安全”纯属“轮神家事”呀,怎么也需要恳请“各有关部门”和“人士(常人)”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呢?这岂不等于以“救轮”之事求助“常人”吗?岂不等于承认“轮神”不如“常人”吗?

  更为吊诡的是,李洪志刚刚在《大法弟子必须学法》中吹嘘:“我把握着一切,包括从无到有……从微观到洪观的一切,都在控制之中,不管是多高的神,都控制在那里。宇宙的形式、世间的形势,从高到低所有的一切,想出现什么状态就什么状态、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话音刚落,就开始向“常人”社会的“各有关部门和人士”求救了,这算咋回子事嘛?依我说,既然最高“轮神”李“教主”如此“法力”无边,那就小施法术,让新西兰出现“主佛”想要出现的状态吧。问题是,他做得到吗?《通报》求助“常人”,自曝“主佛”无能,你说李洪志蠢不蠢?

  然而,仅此五端,已经足以说明“主佛”策划《通报》,实属愚至极、蠢到家了。一个教主如此愚蠢的邪教组织,还能走多远,恐怕只有天晓得了。

  附注:
  ⑴⑵《长春辅导员法会讲法》,1998年7月26日
  ⑶《澳大利亚法会讲法》,1999年5月2-3日
  ⑷转引自凯风网2011年2月1日
  ⑸《二零零八年纽约法会讲法》,2008年5月24日
  ⑹《法轮大法·加拿大法会讲法》
  ⑺《二零零四年美国西部法会讲法》,2004年2月28日
  ⑻《二零零五年加拿大法会讲法》,2005年5月22日
  ⑼《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2005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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