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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人员王秋英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5年

作者:单 敖 · 2010-08-23 来源:凯风网

  【凯风网8月23日消息,通讯员:单敖】8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法轮功人员王秋英信用卡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王秋英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秋英,女,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王秋英于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不久,担任了 法轮功练功点的辅导员,成为法轮功练功点的骨干。2001年-2007年间,她先后到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山东、天津、广西等省市“弘法”。期间,她以“弘法”需要经费、要资助境外法轮功媒体等为由,先后向夏蓓、郑康、张缄等“功友”累计骗取人民币24万余元。

  王秋英还于2006年至2008年间,分别向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现,至案发未归还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10年6月6日,王秋英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秋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秋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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