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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宋婉玲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刚健为 董华春 · 2010-08-11 来源:凯风网

  【凯风网8月11日消息,通讯员:刚健为 董华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7月30日对宋婉玲伤害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宋婉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09)第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婉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宋婉玲在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其暂住地内,因琐事与滕益清发生纠纷后互殴;期间,宋婉玲持剪刀将滕益清扎伤,致滕两颗牙齿折断,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宋婉玲被抓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益清的经济损失经审理后核实为:医疗费16887.87元,误工费11546.93元,交通费580元,共计人民币2901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婉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婉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婉玲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赔偿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滕益清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宋婉玲当庭表示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宋婉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婉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益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九千零一十四元八角。

  宋婉玲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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