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听、不信、不传
不听邪教的宣传
不相信邪教的鬼话
不帮着邪教去传
@全体市民
让我们共同
防邪、拒邪、反邪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平安平湖” “无邪平湖”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市社会稳定,浙江省平湖市出台了《平湖市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对举报内容、奖励标准、奖励原则以及举报方式都做了明确:公民提供涉邪教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依据标准奖励。
奖励标准
1. 协助破获邪教犯罪案件的,根据案件等级每起奖励1000至5000元;
2. 协助查获邪教组织头目或骨干的,每名奖励1000至3000元;协助查获一般邪教组织人员的,每名奖励500元;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的,奖励200至300元;
3. 协助查获邪教逃犯的,奖励1000至3000元。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举报呢?
举报内容
(一)举报涉邪教组织非法聚集、聚会活动线索;
(二)举报涉邪教人员现行传播邪教歪理邪说,诱骗、胁迫他人加入邪教组织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线索;
(三)举报邪教组织人员散布反动言论,张贴、散发、携带、私藏邪教反宣标语、书籍、传单、光盘、资料等反宣品线索;
(四)举报其他与邪教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等线索。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平湖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值班电话进行举报;
(二)来人、来函举报: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或派出所举报;也可到各镇(街道)综治中心举报。
(温馨提示: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本办法由中共平湖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反邪教小知识
1、邪教的特征( ABCD )
A教主崇拜 B精神控制 C聚敛钱财 D欺骗群众
2、邪教常见的骗人手段有( ABCD )
A假装关心人 B用灾难吓唬人 C用小把戏骗人 D以包治百病骗人
3、识别邪教的基本方法是(ABCD)
A 看“教主”是否活着。如果所拜的“教主”是活着的人,有可能是邪教。
B 看所宣扬的内容。如果所宣扬的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背离伦理道德,对抗现实社会,要求信徒舍弃一切追随“教主”,有可能是邪教。
C 看对现世的态度。污蔑这个世界已经坏到极点,应当破坏并尽快离开它,到“另外一个世界”里去的,有可能是邪教。
D 看活动方式。实行单线联系,聚会活动鬼鬼祟祟,并有人望风的,有可能是邪教。
4、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正确的做法是(C)
A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B向别人传播 C不听、不看、不信、不传 D下载并保存
平湖市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平安平湖” “无邪平湖”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我市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举报内容
(一)举报涉邪教组织非法聚集、聚会活动线索;
(二)举报涉邪教人员现行传播邪教歪理邪说,诱骗、胁迫他人加入邪教组织或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线索;
(三)举报邪教组织人员散布反动言论,张贴、散发、携带、私藏邪教反宣标语、书籍、传单、光盘、资料等反宣品线索;
(四)举报其他与邪教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等线索。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公民提供涉本市邪教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协助破获邪教犯罪案件的,根据案件等级每起奖励1000至5000元;
(二)协助查获邪教组织头目或骨干的,每名奖励1000至3000元;协助查获一般邪教组织人员的,每名奖励500元;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的,奖励200至300元;
(三)协助查获邪教逃犯的,奖励1000至3000元。
第三条 奖励说明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奖励标准,由市委政法委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对虚假举报以及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线索奖励,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平湖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值班电话进行举报;
(二)来人、来函举报: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或派出所举报;也可到各镇(街道)综治中心举报。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中共平湖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平湖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