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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0条解析

作者:李解 · 2015-12-16 来源:凯风网

  这几日凯风网首页以《中国已初步形成防范处理邪教的法律体系》为题,引发网友纷纷撰文就处理邪教的法律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打击和处理邪教问题必须有法可依,这完全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也解决了多年在处理邪教问题实践中法律瓶颈的问题。而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大,这说明了处理邪教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而对此我们要有深刻的理解。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300条第2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指的处罚在第1款中作了明确规定,暂且不论,就本罪第2款、第3款的犯罪构成谈一下个人的理解。  

  本罪第2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即由于犯罪行为致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这里分两个部分,一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或死亡,表现为一定的组织形式,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更大。一是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为一人或几人,迷信方法多种多样,但只要是会道门、邪教组织,必然采用迷信的方法,不论采取什么迷信方法,只要蒙骗他人,且致人重伤或死亡,本罪的要件之一客观方面即成立。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故意,但对重伤死亡的结果则可能是过失。如果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就不应构成本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按刑法第234条、232条处罚。犯罪主体为犯罪组织或个人。只要具备以上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就构成犯罪,按本罪第1款规定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300条3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即社会的管理秩序和妇女性的自由的权利以及他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构成第1款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奸淫妇女或诈骗财物的行为,具有这种犯罪行为,就按本罪和强奸罪或本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犯罪主体同本罪第1款、第2款。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奸淫妇女不仅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于邪教组织或邪教人员,其采用的方法大多是利用迷信的手段,诱骗妇女,使其受到精神控制而不敢反抗,这符合刑法236条的胁迫手段,因此只要利用迷信手段奸淫妇女的,具备主体要件就构成强奸罪。诈骗财物不是指少量财物,而是指数额较大。只要利用迷信诈骗构成犯罪的就与刑法第300条和刑法第266条实行数罪并罚。这一款增加了数罪并罚,提高了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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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