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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衡犯罪铁证如山(图)

作者:钟 媛 · 2015-11-02 来源:凯风网

  据法制网消息,10月30日,备受关注的邪教组织“华藏宗门”案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教教首吴泽衡等5人分别获刑。其中,吴泽衡被法院认定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被处无期徒刑。既在人们意料之中,又让人略感意外的是,“被告人袁明、刘某、赵卫平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被告人吴泽衡、孟越表示要上诉。”笔者以为,吴泽衡犯罪铁证如山,不服不行,上诉是徒劳的。

   

  首先,吴泽衡犯罪的动机是明确的。吴泽衡创立“华藏宗门”,其动机相当明确,即通过歪理邪说控制信徒,继续骗取大量钱财,再满足本能色欲,让自己过上“皇帝”一样的日子。为此,他通过剽窃、抄袭等方式,编造了《论心》等歪理邪说,在信徒中广泛传播,同时妄称“佛祖转世”“皇帝转生”,自创“华藏宗门”,自封“觉皇”“始祖”,下设护法组、秘书组、各省协调员等层级。他通过出售字画、收拜师费、网上治病、生产出售有毒食品、利用各种名义收信徒的“奉献”、出售“华藏宗门”物品等方式,诈骗钱财,然后去过花天酒地的生活。他以“男女双修可以使人达到学佛的最高境界”“可以迅速提高修行”“能增强法力”等为名,引诱、胁迫数十名女弟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还包括两对姐妹。让人更加愤恨的是,他连晚辈和幼女也不放过。不仅如此,他还与手下制定了《华藏宗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然与法律对抗,企图逃避法律裁制。这说明,吴泽衡犯罪的动机相当明确,即为了满足自己内心深处本能的贪欲。既想满足自己的贪欲,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吴泽衡的上诉可以说是徒劳的。

  其次,吴泽衡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卑劣的动机必然催生卑劣的行为,卑劣的行为必然产生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恰恰是对他人的伤害和对社会秩序的挑战,为法律所不容。吴泽衡的一生可谓作恶多端,他在少年的时候与有夫之妇通奸,被公安机关收容处理;后来又因非法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特别是传播华藏宗门以来,他犯罪行为涉及面广,危害更严重。据公安机关审查明,他冒用佛教名义建立“华藏宗门”,神化自己,授意弟子印刷、出版宣扬迷信、邪说的书籍,印制邪教组织标识,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奸淫,致多人怀孕后人工流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67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都有大量的事实为证,根本不容吴泽衡狡辩。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吴泽衡选择上诉,企图减轻或逃避法律的制裁,那只能是打错了算盘。

  再次,依法处理规定是极为明确的。中国依法打击邪教,不仅有鲜明的态度,而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条对邪教犯罪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今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犯罪的处理更加详细,可以说任何邪教犯罪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在审理吴泽衡案中,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五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为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听取他们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合议庭在6月 30日以及庭审期间召开7次庭前会议。庭审过程中,法庭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回避权、举证质证权、辩护权,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权利。可以说,在审庭审过中,审理查明了吴泽衡的种种犯罪事实,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同时也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决,可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并充分保障了犯罪人种种合法权益。吴泽衡选择上诉,改变不了犯罪事实,找不出庭审的问题,只能再次证明法律严厉打击邪教的态度。

  中国有一句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吴泽衡欲想不接受法律制裁,当初就不该为了满足内心的贪欲而去创立“华藏宗门”,干尽违法犯罪的勾当,既然做了,就应当担当法律后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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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灵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