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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衡会受怎么样的处罚

作者:渔樵耕读 · 2015-07-21 来源:凯风网

  2015年7月16日新华网消息,吴泽衡等人多名“华藏宗门”骨干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被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吴泽衡最终会受到怎么的法律制裁呢?现笔者试作分析。

  吴泽衡系累犯,会受到从重处罚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现仅以一般累犯为例。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刑度条件是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间条件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2000年吴泽衡因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刑满释放;2013年,吴泽衡以改头换面的“华藏宗门”实施故意犯罪活动,2014年8月,该组织被珠海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其故意犯罪距其前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5年,吴泽衡的犯罪符合累犯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因此,吴泽衡会受到我国刑法的从重处罚。

  吴泽衡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一)》第2条第2款规定了四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释(二)》第一条第(6)款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制作、传播邪教……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据警方查实,“华藏宗门”裹挟弟子有数千人,涉及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安徽、辽宁、山东、山西、广东、新疆等省市及美国、挪威等国。“华藏宗门”有着分工严密的组织体系,在各个省份设有专门的协调员。已初步形成以吴某衡为教首,勾联指挥在网上,地方协调员负责组织各地信徒具体实施的组织架构和活动方式。据有关部门的鉴定显示,吴泽衡编撰的“论心”“宗门品”“佛教规仪”等书均属于含有伪科学和宣扬迷信的非法出版物,拥有数千人的吴泽衡,销售其书籍数量远远超过了五倍以上。据此,吴泽衡等人的行为符合《解释》中规定的(1)、(2)、(4)三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和《解释(二)》第一条第(6)款的规定,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泽衡涉嫌强奸罪,会受到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吴泽衡以各种谎言引诱、胁迫数十名女弟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有的为其生了小孩,有的为其多次堕胎。让人更为愤恨的是,他连晚辈和幼女也不放过。受害人王某说:“好几个女孩在拜师前都挺阳光开朗,没多久就变得郁郁寡欢、呆呆傻傻。其中有一个女孩,连自己怎么回家都不知道了,好像失忆了一样。”据此,吴泽衡所犯强的奸罪完全符合情节恶劣和严重的特征,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吴有奸淫幼女的行为,可以处其死刑。

  吴泽衡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调查显示,近年来,吴泽衡先后开办“华藏中心”“行武禅师”等网站,借博客、微信、YY群、QQ群等新媒体手段大肆吹嘘,蛊惑全国10多个省区市乃至海外的信徒“皈依”其门下。通过各种威胁手段,诱使弟子对其争相供养,以兜售经其“开光”的法器、制售有毒的“御膳”等等手段大肆敛财,非法获利690余万元。据办案民警介绍,吴泽衡的弟子们笃信佛教、相信因果报应,所以参学越久,就越不敢怀疑或违背吴泽衡,以致丧失独立思考能力,完全沦为其精神上的奴隶。众弟子中,有人变卖家产追随他,有人抛家弃子伺候他,多个家庭因此支离破碎。综上所述,吴泽衡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泽衡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检测显示,吴泽衡销售的御膳套餐,其中至少有4道膳食所使用的配方中,含有制川乌、附子、细辛、马钱子等有毒有害中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吴泽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警方和检方尚未透露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信息。但其天价销售御膳套餐,涉及食用的人员多,造成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隐患,且非法获利巨大(吴泽衡在深圳南山区招商东路皇庭港湾花园裙楼45号入股50%开设了一家养生馆,推出的弘熙御膳共有7道菜,价值从2000多元至 6000多元不等,胡吹吃了可以治疗癌症,人们络绎不绝地光顾),符合“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故至少可处吴泽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吴泽衡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强奸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诈骗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泽衡系累犯应该受到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吴泽衡最后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善恶到头终有报。无论吴泽衡将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这都是他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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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