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今日推荐  >  2015
法律是惩治邪教的杀手锏(图)

作者:君正 · 2015-07-15 来源:凯风网

 

  今年7月22日是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16周年。16年来,我国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邪教问题具有复杂性、顽固性和长期性,不可能一劳永逸。当今社会,邪教与恐怖主义、毒品并称为当今人类安全的三大威胁。其影响国际关系, 威胁国家安全,残害生命,破坏人权,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已成为一种国际公害。治邪教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法律是惩治邪教的有力工具,法律是惩治邪教的杀手锏。

  ——触犯法律,必受严惩 

  李洪志违反我国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秘密结社,非法成立“法轮大法研究会”,建辅导站、练功点,用种种诱饵蒙骗、毒害、指使法轮功痴迷者多次参与滋事、闹事活动;严重违反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通告等有关规定,组织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印发、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到天安门广场滋事,挑起事端,制造影响,诋毁我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李洪志打着强身健体的幌子,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公然诱人自焚、自杀、杀人害命,或拒绝治疗而致死致残。2001年农历除夕,7名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妖言的蛊惑下,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点火自焚,两人被及时发现制止,一人当场被烧死,4人严重灼伤,面目全非。李洪志大搞精神控制,编造歪理邪说,残害生命,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的实施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类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1999年7月29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自任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的李洪志,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查通报,缉拿李洪志。这是正义之举,这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依法治邪,由来以久 

  在我国历史各朝代,邪教一直是法律惩禁的对象。我国反邪教立法始于汉朝时期,《汉律》中就规定了“执左道”、“造畜蛊毒”、“造厌魅”、“妖言妖书”等罪名,用来惩治巫术、邪教类犯罪。隋唐时期,又将“不道”罪列“十恶”。明朝《大明律》中又规定了“师巫邪术”罪名,举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均按律治罪。清朝《大清律例》中也明文“禁止师巫邪术”,规定“邪教惑众,照律治罪”。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二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规定》。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1999年“主神教”教主刘家国,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该案成为全国范围内适用邪教罪名的典型案例。2014年10月,山东招远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在烟台中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张帆、张立冬2人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有期徒刑10年,张巧联有期徒刑7年。这彰显了我国政府依法治邪的坚强决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放任邪教胡作非为,邪教的非法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世界各国都在密切监控和治理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采取多重措施,对邪教组织从严惩治。比利时是反邪教立法较早的欧洲国家,在1998年颁布的法律中就界定了邪教的概念:“任何从事违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美国对邪教的打击界定主要是看其是否违反刑事法律,违法者依法遭到指控、审判及处罚。俄政府从立法等层面严厉打击邪教组织。1997年俄国家杜马通过《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级法律,规定部分宗教组织只有在成立15年后才能获得国家承认并开展宗教活动。2006年2月27日,李洪志在美国因未系安全带驾车受到犯罪指控,法庭开出拘传令,强制其到庭,后认罪伏法。凯风网消息,俄法轮功头目被送上法庭。2015年6月10日,据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内务部新闻处星期三(6月10日)的消息,俄内务部乌德穆尔特反极端主义中心工作人员与联邦安全局军事反间谍部一起清除了被中国禁止的法轮功组织在伊热夫斯克市分支机构头目的活动。这名29岁的男子因被怀疑犯有“刑法典”282章第一条的罪行(激发、挑起仇恨和敌意,以及污辱人的尊严)被捕,并提交法院受审。

  多行不义必自毙。所谓“不受人间法律约束”,是李洪志白日做梦,净想好事。司法机关依法惩治邪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制原则。打击邪教,保障人权,这是人民的愿望,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天道公平,作恶必受惩罚。李洪志违法犯罪行为,触犯我国法律法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分享到:
责任编辑:松舟 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