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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令折射出的法轮功丑态

作者:刘世杰 · 2015-07-14 来源:凯风网

  自1999年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质被暴露以来,法轮功旗下的“超常人”就与司法部门的通缉令遭遇不断:1999年7月28日,公安部发布0102号通缉令通缉法轮功教主李洪志;2013年2月1日,香港九龙城法院对新西兰籍法轮功人员米基尔.费南迪斯(Miguel Fernandez)下达了通缉令;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布针对100名外逃国家工作人员的“红色通缉令”,法轮功弟子闫永明、董峰赫然在列……通缉令不但让这些所谓的“超常人”心惊胆寒,而且折射出不少法轮功组织中的丑态。

  ——“好人”变味儿

  “做好人”一直是法轮功组织藉以树立道德高地、诱骗弟子入伙的说教,李洪志宣称“我叫大家在做好人,我叫大家要做一个更好的人、超常的人、健康的人、更高尚的人,直至能够使你圆满的人”。从这一说教可以看出,法轮功所谓的“好人”的最低层次是“健康”、“高尚”的人,最高层次是能够“圆满”的人。这当然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可事实如何呢?通缉令一出,法轮功的“好人”统统在现实中变了味儿:公安部在对李洪志的通缉令中明确指出,李洪志所犯的是“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米基尔.费南迪斯所犯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街头反邪教横幅被警方起诉,且拒不到庭接受审判”;闫永明所犯的罪是所涉嫌诈骗和贪污罪案金额高达2.5亿美元……所谓好人绝不是空口说出来的,而是通过实际行动做出来的,通缉令用司法机关的公权为李洪志师徒的行为定了性,这也让法轮功所谓“做好人”的虚伪真相大白于天下。

  ——“神通”成笑谈

  通缉令的出现让法轮功的铁杆粉丝大为吃惊,包括我等“常人”在内的旁观者也十分疑惑,通缉?这怎么可能呢?以李洪志所自诩的“神通”,通缉这样的事怎么可能发生呢?在一片质疑声中,首当其冲的是公安部1999年0102号通缉令,通缉对象是李洪志。李洪志号称有通天彻地的“神通”、“四大功能”还有“法身”保护,但最终却被“常人”发出的通缉令追得跑到美国“静观世间”,做起了缩头乌龟,如此“神通”实在让人觉得不给力。更有网友表示,李洪志自称能跑到地狱给弟子除名,但却无法在现实中为自己在通缉令上除名,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2013年法轮功核心网站还发表文章喊话,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对其教主的“迫害”,并要求将李洪志从通缉令中除去,这无疑自认了“主佛”“神通”的无能。李洪志对弟子的“保护”同样如此,2015年的“红色通缉令”发出后,闫永明根本不相信李洪志的“神通”,而是忙着让新西兰法轮功组织为自己募签以给当局施压,以此获得公民权,董峰更是在李洪志的“法身”保护下被“猎狐”行动组找上家门进行劝返。所谓“神通”总是整日高喊“天灵灵,地灵灵”,可一遇到通缉令却总免不了立时歇菜,成了笑谈。

  ——法律无“例外”

  既然提到通缉令,那就不得不从法律上来辨析一下法轮功与法律的关系。李洪志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弟子例外论”,声称“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这也是弟子们敢于以身试法者的重要缘由。但通缉令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弟子例外论”的挑战,通缉令是司法部门发出的为抓获应该逮捕而在逃或者拘留、逮捕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通缉令的发出本身就是对被通缉者违法行为的一种认定。如果真如李洪志所言,弟子们不受“常人”法律约束,那么通缉令要么根本不会产生,即便通缉令签发法轮功弟子也无须理会。但有趣的是,李洪志在通缉令面前逃了,闫永明在通缉令面前逃了,董峰在通缉令面前表示愿意回国自首……“大法”师徒一片“逃声依旧”,再看不出在法律面前有哪怕一丝的“例外”。

  ——“大法”势倾颓

  如果再仔细研究这几则通缉令,人们还能从中发现法轮功组织一路走向颓势的蛛丝马迹。如果说1999年公安部对李洪志的通缉主要限于中国大陆的话,2013年香港当局对米基尔.费南迪斯的通缉则已经延伸到海外,而当2014年“红色通缉令”发出以后,通缉令的覆盖范围已经扩展到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不断扩大的范围足以让法轮功组织心惊胆寒。再进一步说,0102号通缉令更多的被西方国家解读为带有政治倾向的行为,香港政府对尔.费南迪斯的通缉令则显得超越了政治制度局限,而当“红色通缉令”将其范围扩展到欧盟等国之时,体现出的则是中国综合国际影响力在世界的延伸。法轮功组织一直忙不迭的唱衰中国、鼓吹“三退”,却不想正义的力量在持续增长,乃至成长到将法轮功组织在海外都逼到了墙角,法轮功的日子注定不能长久。

  一纸通缉令,折射出几多“轮”丑;几番苦挣扎,终难逃倾覆宿命。李“主佛”,在法律和正义面前,你就接着颤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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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