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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判处一起邪教组织犯罪案

2015-04-24 来源:德州新闻网

  德州新闻网讯 (记者 邓静)近日,平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处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今年43岁的李某某为高唐县人,2013年至2014年,他先后7次到平原县境内领导、组织策划邪教活动,发展教徒。平原县人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积极参加并宣传“门徒会”。李某某任“门徒会”小分会负责人,赵某某任教会执事,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任分会点执事, 5人经常在一起祷告、相互交流“见证”,制定下一步发展计划,并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向他人传教。


   去年7月23日,接群众举报,平原县公安局将正在聚会的李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门徒会”邪教资料一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在明知“门徒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的情况下,仍然在“门徒会”中任职,多次组织非法聚集,积极发展教徒, 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李某某属主犯,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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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虚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