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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引起的思考

作者:雅 思 · 2015-02-09 来源:凯风网

  据报道,2015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招远血案”的判执就此基本尘埃落定的同时,也留给我们深深的思考。

  首先,法律乃惩治邪恶的利器

  “招远血案”的首恶伏法,昭示了法律的严明和公正。招远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嫌犯态度之嚣张,可谓人神共愤。去年8月21日庭审的情况,人们记忆犹新。行凶者张帆、张立冬等人居然面带微笑,狂言“相信神”、“不怕法律”,“判了死刑也不会死”。他们依仗的是全能神的保护,是“女基督”的神威,在他们看来,人是“神”的奴仆,只能“神”惩戒人而不可能相反。嫌犯张帆甚至认为她和教友们殴打吴硕艳是“代神施罚”、“替神行道”,因为吴是“邪灵”、“恶魔”。可见,邪教信徒不仅,漠视生命,而且无视正义,藐视人的尊严和国家威严。

  现在,张帆、张立冬被执行死刑,一方面宣示了法律的尊严,一方面也让当初“将‘招远事件’归为邪教案可能是为了替凶犯开脱或减罪”的谣言不攻自破,昭示了法律的公正。法律乃惩治邪恶的利器,这是颠扑不破的公理。

  其次,行邪作恶必会付出代价

  “5•28招远血案”中,行凶者明火执仗地殴人致死,叫嚣“就是要打死她”,其凶恶动机无可饶恕。回顾血案的过程,着实令人发指。几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向被害人吴硕艳索要手机号遭拒,便被张帆、吕迎春认定为“恶灵”。张帆率先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硕艳,吴硕艳反抗,在场的张立冬、吕迎春、张航上前与张帆共同将吴硕艳打倒在地,张帆手撑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硕艳头面部直至无力跳起。后张帆将张立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立冬和张某,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上前“咒诅”、殴打吴硕艳。张立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硕艳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将吴硕艳从桌椅之间拖出,用脚猛力踢、踩、跺吴硕艳头面部。被害人吴硕艳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显然,张帆、张立冬这两人打击、踩踏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张帆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被告人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生命高于一切,侵害者必受惩罚。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主犯张帆、张立冬获死刑并被执行,实乃罪有应得,以命抵命。行邪作恶者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在法律之剑面前,不存在任何的偏袒和侥幸。

  再次,邪教的社会危害是双重的

  张帆、张立冬被“执行死刑”固然是得人心、顺民意的,在一般意义上用“大快人心”当然并不算错。然而,这两个凶犯也是邪教受害者,他们的丧命同样令人惋惜。要知道,邪教的社会危害一向都是双重的。

  第一,邪教对生命的戕害是双重的。一方面,邪教信徒残忍凶暴,明火执仗地剥夺了吴硕艳的生命;另一方面庄严的法律让主犯张帆、张立冬杀人偿命。毫无疑问,全能神邪教这把血淋淋的刀,刀锋既指向受害的常人,也指向疯狂而残暴的信徒本身。

  第二,邪教对家庭的伤害是双重的。以“招远案”为例,首先是受害人吴硕艳一家,其次是杀人凶手的家庭。吴硕艳死于非命,她7岁的儿子失去了亲生母亲,丈夫金中庆失去了挚爱的妻子,吴的父母失去了女儿,吴的公婆失去了媳妇。好端端的一个家就这样残缺了。张立冬、张帆父女被判死刑,张立冬的二女儿张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张立冬的妻子和小儿子张某在同时失去两个亲人的同时,还有一个亲人(张航)面临牢狱之灾,这个家算是彻底完了。

  第三,邪教对灵肉的戕害是双重的。肉体的生命极其可贵;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精神和灵魂的戕害也许比肉体的死亡更为刻骨铭心。全能神邪教制造的命案和暴力事件对于受害人来说,是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戕害,这且不必赘论;即使是作案的邪教信徒本人,在被判刑后,也面临肉体和精神的双重创伤(被判死刑者临刑前精神上往往痛苦万分)。

  任何生命的逝去都会令我们有所震动,像张帆、张立冬这样的邪教凶徒的伏法,具有更多的警策意义,它将留给人们更为深沉的思考。但愿至今仍深陷邪教泥潭的痴迷者引以为戒,但愿善良的人们远离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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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平 林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