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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救灾地方执行机构:提举常平司与安抚司

2021-12-19 来源:腾讯网

提举常平司为路级行政机构,又简称为“常平司”、“提举司”,在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始置,当时此职主要是执行新法的地方行政单位,在恢复旧法时的哲宗元祐元年(1086)一度被罢,绍圣元年(1094)又恢复其职。据《宋史?职官志》称,提举常平司主要的职掌是:

举凡常平仓、义仓等仓储籴粜、赈济,与免役、坊场等新法皆归其管辖,也同样与转运司、提点刑狱司都具有监察官员的资格。从上提举常平司管理仓储的职务中即可了解提举常平司与救灾执行有密切的关系。

古代米铺

提举常平司直接掌控一路的常平仓,各地市场中粮食籴粜的数量、价格多寡也与其息息相关,既是如此,地方农业收成的丰、凶状况即是其必须时时注意的事项。而丰收与否关乎气候变化,也因此提举常平司必须向中央管理常平事务的司农寺上报地方雨雪多寡,使司农寺能掌握地方收成。

粮仓

雨量与收成关系密切,过多则成涝,不足则致旱,对农业立国的古代中国是相当重要的,记录降水量能预知旱或涝,提早为防灾作准备,以免造成更大损失,是以,平时的预防即是不可忽视的一环,这也是提举常平司的工作之一。常平仓的管理即是最好的例子,丰年时米价下跌,正是和籴的好时机,适时收购多余粮食存入常平仓,不仅可调节粮价,更可丰富仓储积蓄。

例如神宗元丰七年(1084),尚书省言:“……正宜蓄积。”诏广西提举常平司乘时广籴,这些和籴来的米即可作为荒年赈济时的预备,诸如此类报雨雪、籴粜米粮…等可将伤害减低的灾前预防措施,皆是提举常平司的份内工作。

提举常平司衙

至于灾时的提举常平司,其救济工作有时是和其他路级官员一同合作的,例如神宗元丰四年(1081)六月,因蝗群自河北南飞,便下诏:“提举司、京东西路转运司遣官督捕。”

其与转运司一起监督捕蝗,同时更要及时劝谕所属州县将农作物提早收成。然而,若是灾害已经造成,提举常平司也负责勘灾、放税的工作,神宗熙宁七年(1074)河北路因蝗灾影响农作物耕作,朝廷便下诏:“提点提举司遍检覆蝗旱灾伤”又或哲宗元符元年(1098)北京的澶州大河水位满溢,民宅被淹没,中央便要“提举司……速行赈济。”

提举解盐司大银条121克

在灾荒发生时,提举常平司必须迅速的派员调查、处理,并将灾情详细向上呈报,当接到中央的诏令时,提举常平司即可利用平常仓储的积蓄,出借米粮赈济受灾的人民。如神宗熙宁七年十月,诏:“两浙西路提举司出米三万石。”

要是地方的存粮不足,提举常平司也会主动向中央要求允许使用常平仓的米粮,以体恤人民需求,如神宗元丰七年(1084)河东路提举常平司言:“去年灾伤……乞于常平……赈济。”从此例也可发现提举常平司调度各路常平仓钱米,需要先得到中央应允,不可擅自动用。

另外,提举常平司同样负责监察职务,其可将“察不如法者以闻”运用在赈灾上,即是诸如地方官吏若有不按法理检放赋税,或是蠲免过多与不及者,其皆可督察之。然当提举常平司有过失时,其也必须承受其他官员的责难,例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判大名府韩琦(1008─1075)言:“怀州灾伤最甚,……而提举常平仓司……仓米赈贷。”提举常平司仅准以省仓米赈贷,能救济的人户有限,因而遭到非难,若其能开常平米加入赈贷,将可使受惠的人数更广。

由以上论述,可明白提举常平司在救济工作上的重要性,虽然此职至神宗熙宁初年才设立,但是在北宋后期与救济最密切的事务,诸如常平仓、义仓的管理、市场中农作物的籴粜,皆须假其之手始能完成,其在地方的救灾执行上确实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安抚司

安抚司为经略安抚使的治所。“安抚”为官之名始于隋文帝开皇九年(589),诏遣柱国韦洸安抚岭外,仁寿四年(604),以杨素(?─606)为并州道行军总管、河北道安抚大使。唐朝时贞观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诸州水旱则有巡察、安抚、存抚之名。宋初时的安抚使,原属于临时派遣,当边境用军或地方灾伤时,才由中央遣使安抚,待事情告一段落后即恢复其原职。

瓮安草塘安抚司衙

例如真宗咸平三年(1000)十月以翰林学士王钦若(962─1025)为四川安抚使,知制诰梁灏(963─1004)陕西安抚使,83到后来其职才渐渐变成常设的地方机构,但在北宋时期,只有河北、河东、陕西、广东、广西、京东西等路较常设安抚司。

安抚司署衙门

经略安抚使,在《宋会要辑稿》可发现临时差遣安抚使参与救灾的记载,例如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八月,江淮地区不稔,令诸路各带安抚使,到各地了解人民需求,并要求这些安抚使必须做到下列的工作:

借此例子即可明白因灾而派遣至各地之安抚使的任务为何,其主要目的是安抚因旱导致的民生问题,帮助地方官吏同时也体察人民生活艰难之处,并将地方灾情轻重以及百姓的需求直接传达于中央,以防止地方民间的动乱。而《长编》中则有作为路级机构安抚司执行救济的内容,例如仁宗庆历八年(1048)诏:“河北安抚司……赎还其家。”

或是神宗熙宁七年(1074),环庆安抚司言:“熟户大旱阙食……三万石。”可以发现安抚司的赈济工作,与前文所述三个和救灾有关的地方机构相同,只要是其所属地方灾伤需要救助者,其皆需主动体恤处理之。

另一个体量安抚使,则是与宋初的安抚使同为临时性质的差遣职,但是在宋朝相关史籍中并未针对此职有详细记载,仅有名号而已,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安抚使〉中也多次出现参与救灾,因而将其置于此讨论。然而,由史料记载得知体量安抚使不是仅为灾荒所设,当地方或边境出现动乱,北宋朝廷不时会以此称号差遣官员前往安抚,由于此类内容与本文无关,故此处仅以其与救济相关部分做探讨。

忠孝安抚司印

北宋以体量安抚之名遣官至地方处理灾伤,最早记录为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遣度支判官……体量安抚”,处理泛水县水灾事宜,以及同年七月,“遣户部判官……体量安抚”。其职责同为安抚地方,代替朝廷巡视受灾的州县,例如仁宗至和元年(1054),“以御史……体量安抚使,……河朔荐饥,民多流徙……遣使安辑之。”他们除巡访地方外,仍需安置受灾的人户,使其能回到原本居住地,不致四处流徙。

安抚司在北宋时期,由临时差遣逐渐转为地方常设机构,渐失差遣之实,相反的,在宋仁宗开始中央调派的体量安抚使,实际工作虽与路级官员并无不同,其却是以中央官员的名义到地方上执行救灾工作,其优点在于平常并不与地方官吏为伍,反而更能达到监督官吏、体恤灾民的效果。然而,不论是安抚司或是体量安抚使,两者在地方的救灾执行上皆各司其职,都同样具有救灾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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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