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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那些事:古代人起诉遇到的门槛多多

2016-02-23 来源:凯风网黑龙江

  古代对于纠纷多是采取调解的方法。如果有人到衙门来诉讼,就得先通过重重限制。这种限制让百姓很难靠衙门来保护自己,多是依靠宗族庇护。

 古代衙门

  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中国人家国一体和礼治的治国原则,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被尽量的压制,起诉受到各种严格的限制。从西周到清代,古代中国人走入衙门进行诉讼会遇到哪些障碍呢?

  首先,起诉书方面的限制。古代的起诉书的字数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200字,而且形式要求苛刻,如果与要求的格式不符,就不予受理。一个起诉状只能状告一事,否则将不会受理。同时,要求起诉书必须请书辅代书。

  其次,原告主体资格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古人崇尚家族伦理观念,古代不允许子女起诉父母,奴婢起诉主人,这是违背礼治的原则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明确规定这类性质的诉讼官府是不会受理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只有成年的男性才有,妇女的诉权被剥夺,但是如果是妇女需要起诉,而她家中又没有成年的男性怎么办呢,此时一般由她同族的人代为起诉。古代原告起诉后,自己也会在诉讼阶段失去人身自由,以防止有人诬告。因此一般人是不愿意跨进衙门大门的。

  再次,起诉期限的限制。古代农业社会,为了避免农业生产被诉讼耽误,对于起诉的期限有明文的限制。唐律中就使用有“务限”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是在农闲季节,每年四月到十月不允许提起民事诉讼。《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的规则,并予以了细化,官府必须在农闲季节把民事诉讼审理完毕,如果未结案,那么中止诉讼程序,但是如果诉讼与耕作的农户无关,不适用此规定。

  最后,起诉内容和诉讼费的限制。原告必须保证起诉的事实真实,严格惩治诬告,同时对于琐事和无法调查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宋代法律就规定,如果有人被亲属认为不是其现在的父母亲生,而是养子的话,当时的证据只能来源于他的亲生父亲,如果亲生父亲已经去世,则衙门不准受理。西周时期已经要求缴纳所谓的束矢、钧金等名目的诉讼费用来达到禁民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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