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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讼师故事:操控诉讼 断人生死

2016-02-21

  讼师,可以说是古代的律师,但社会地位很低,被古代政府视为社会麻烦的制造者,管制甚严。讼师以言语影响公堂,甚至改变判词,影响生死。他们的手段,可以从文中故事中窥见一二。

  古代讼师亦称词家、法家、歇家、状师、刀笔吏。讼师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以写状纸为职业的人,相当于履行现在律师的部分职能。在古代,讼师的名声大多不好,非但官府不喜,即使是被帮过忙的百姓也敬而远之。

  讼师在古代的地位

  在中国古代,诉讼本身就被圣人认定是件不该发生的事。孔夫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主持审判,我和其他人差不多,应该做的是让诉讼无从发生。这句话后来成了儒家有关诉讼问题的宗旨,后代儒生出身的官员总是宣称,为官一方的首要大事是“息讼”。

  古代打官司不准代理。有身份的官员、士大夫、妇女可以由家人代为诉讼,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也不准“教唆词讼”,不准教别人如何打官司。为人起草诉状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加减情节和诉讼请求。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诉讼本身也不被官府所喜。按照儒家精神制定的古代法律,为民间提供帮助讼者打官司的服务的讼师,也不会有什么地位。

  讼师的形象

  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讼师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对讼师“严加管教”。

  例如,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其被视为古代讼师的鼻祖。此人擅长诉讼,其辩论之术无人能敌,史书记载其往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然而,邓析被当政者驷歂视为扰乱民心的祸首,惨遭杀害。《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宋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衙门每结案之前,几乎必先办讼师。

  讼师的正面和反面

  讼师不被人尊重,是因为他们玩弄法律,操纵生死,并以此牟利。

  据明·徐復祚《花当阁丛谈》云:“俗既健讼,故讼师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狀元’,最低者曰‘大麦’。然不但‘狀元’以此道获丰利、成家业;即‘大麦’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赡俯仰,从无有落莫饥饿死者。”

  清初方汝浩《禅真逸史》第二十四回“伏威计夺胜金姐,贤士教唆桑皮筋”里描写的讼师管贤士,原文描述他的能耐是这样的:“枪刀不见铁,杀人不见血。棒打不见疼,伤寒不发热。毒口不见蛇,蜇尾不见蝎。苦痛不闻声,分离不见别。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从职业品德来看,古代讼师之中确有害群之马。但这并不能作为评价或否定讼师群体。讼师之中也有人守法律、有良心。

  指痕改字惩恶霸

  崇明流传有清代讼师杨瑟岩的故事:孤寡老人张老三想卖掉两间房屋,市场价格100两银;王恶霸只愿出50两银说:“不卖也得卖!”张老三找杨讼师出主意,杨要他依顺。次日,王恶霸听说张肯卖房,就请来了杨做中保,杨当场写下契约一份:“兹有张老三自愿卖房两间,上卖椽子、垳料和砖瓦,下卖地基。议价五十两银。口说无凭,立下此据作证”。双方签字画押,钱物两清。四个月后,张老三找王恶霸,要他拆房,腾出地基。王一听火冒三丈,马上拿出契约找杨作证。杨慢条斯理地念契约,王一听不对,签约时的“下卖地基”怎么变成了“不卖地基”?夺过契约一看,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卖地基”。王哑口无言,只得又付出50两银子买下地基。原来杨在写契约前在左手大拇指押上浅浅一层墨汁,待到接过凭证后,在“下”字上轻轻一按,就变成了“不”字了。

  疙瘩老娘帮寡妇

  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卷八记载一个湖州的女讼师“疙瘩老娘”就是这样一位讼师。她是个寡妇,也是个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文笔言辞十分犀利,许多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纸数笔,就可以力挽狂澜而结案。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想强迫她守寡。儿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写了一张十六字的状子,状子上是这样的:“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意思大致就是这个儿媳年龄才十九岁,丈夫死了,没有给她留下儿子,公公正值壮年,小叔子长大了尚未娶亲,都是单身。古时的治政理念是以德治国,出现这种乱伦的嫌疑,自然要避免,不然会对地方官的政绩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这张状子呈上去,县官立即命令允许儿媳改嫁。

  识破伪证

  清雍正年间,江苏松江有个名叫吴墨卿的著名讼师,为一户穷人打赢了官司。松江有一家富豪想吞没一户穷人出典的活产,就用一张旧纸仿写了一张假的绝卖契约,其笔墨浓淡和字迹都与原契极为相似,上面还盖有假官印。开庭时,该富豪就用这张假契为证据,反告出典方手中持有的出典原契是假的,要求知县确认自己拥有“绝产”的所有权。知县初审时支持了该富豪的诉讼请求,判令出典人败诉。出典人无奈只好找到吴讼师,吴讼师设法取出这张假契仔细端详,发现这张绝买契是假的。当时“各典店规,例以年长一小郎写票。大典四柜伙,次三,又次二,各授票百,以木扦贯而授之,否则落纸如飞,散同秋叶矣。此票无孔,非典中物也。”故吴讼师指导出典人据此向衙门申诉案情,知县听后认为有道理,经审理富豪终于承认伪造了绝契,只好放赎。

  诸如此类事件不胜枚举。由此可以看出,古时的讼师们的智慧的确不容小视。好讼师的存在对于那些面对高深莫测的衙门束手无策的百姓而言,无疑是遇到了救星,使百姓的意愿得到声张,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有利的。

  而讼师在古代诉讼中,对案件的胜负中起到关键作用,当然这与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而轻调查,缺乏辩论程序有很大关系,因而在讼师的刀笔之下往往发生以一词一句而定乾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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